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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老促〔2023〕1号 福建省老区建设促进会关于修订老区助学专项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1/31        来源:本站        点击数:

   

 

附:

福建省老区建设促进会老区助学专项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规范和加强老区助学资金专项补助的申请、使用、监督,发挥公共财政补贴经费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区助学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从省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开展老区扶贫助学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老区助学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相关市、县(市、区)老促会向上级老促会提出老区助学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设区市老促会于每年3月底前,将受资助县(市、区)或市直学校的名单和申请报告报省老促会。

(二)省老促会对设区市老促会报来的名单和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三)省老促会在收到老区助学专项补助资金款后,应及时向各设区市老促会下达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五条  各地在老区助学专项补助资金发放使用中,相关材料要在每年的9月底前上报省老促会。包括:

(一)设区市老促会要将老区助学专项补助资金下达给县(市、区)的分配方案文件,以及会议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报省老促会。

(二)相关的县(市、区)老促会要将老区助学专项补助资金下达给学校或教育局的文件,以及会议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报省老促会。

(三)上报审批表。审批表一式四份,学校和各县(市、区)老促会、设区市老促会各存档一份备查、报省老促会一份。

(四)《福彩公益助学金发放统计表》由学生签名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报省老促会。

(五)发放奖学金时,奖学金信封上均要贴上(标注)福彩公益助学金字样,发放现场等拍照若干张报送省老促会。

(六)总结上报。相关县(市、区)的经验做法、绩效评估、受助学生考上大中专的男女人数等情况,由相关县(市、区)老促会上报设区市老促会,设区市老促会汇总后上报省老促会(并附电子版)。

第六条  老区助学专项补助资金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三章  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开展老区苏区在校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助学活动;革命五老和烈士、军属(含失散红军)后代的子女助学活动,且在同等情况下优先给予补助。

第八条  补助标准,原则上每生每年补助一次,每次补助3000元,不足每人3000元部分的,具体由省老促会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资金与省级安排的助学金统筹用于学生奖学金。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条  省老促会和设区市老促会的老区助学专项补助资金的实施方案,要在相关的媒体(网站)公布;县(市、区)下达的老区助学专项补助资金文件要在相关的媒体(网站或场所)公布;受奖学生名单,在所在学校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公布的场景要下载或拍照上报省老促会。

    第十一条  县(市、区)老促会在老区助学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结束后,要将结果公开,并以设区市为单位汇总上报省老促会,省老促会和设区市老促会应当在相关媒体(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老促会负责本区域老区助学活动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统筹协调和汇总上报等工作。各县(市、区)老促会负责抓好具体工作实施,指导学校等部门做好发放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到位。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省老促会对市、县(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省老促会应当适时独立或配合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以及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各地老区助学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老区建设促进会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福建省老区建设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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