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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章程》(修订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2/1/25        来源:本站        点击数:

关于《福建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章程》

(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11222日)

副会长兼秘书长 林跃强

 

各位会员代表,同志们

依照大会议程安排,我代表理事会就《福建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章程》的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章程》的必要性

社会组织的章程,是该组织团体的一种根本性规章制度,是开展活动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本会现行《章程》是为适应本会由理事制转型为会员制,在四届一次理事大会通过的章程基础上,经2015630日在第一次会员大会上修订形成的。多年的办会实践表明,我会现行《章程》对本届以来的履职活动和本会事业顺利发展,发挥了根本性的规范稳定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原创性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对老区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党的十九大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确定了我国新时代的新发展阶段、新发展战略和新发展格局。这是我们社会组织的指导思想,是社团工作的根本遵循。在我会章程中尽快明确这些指导思想已成为全体成员共同心声、当务之急。在新的发展阶段,老促会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新常态,需要我们深刻认识、准确把握新时代老区促进工作出现的新形势、新特点、新内容、新要求,从而要求我们对章程作出与时俱进的修订。同时,国务院于2016年修订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民政部制定了新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等新规定,需要我们据此对原章程作出相应的修改、修订。同时,我会四届理事会履职也积累了不少新经验、探索了一些创新性、深层次的问题,也需要在章程中进一步规范。为此,在2015630日第一次会员大会对《章程》修订的基础上,我会对《章程》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并提交2021413日四届十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召开后,我会根据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提出的新要求,对《章程》又做了进一步修改,同时对一些章节做了一些调整,形成本“修订草案”。现提请本次会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

二、主要修订内容

现行《章程》共841条,本次修订草案对原总体框架作了较大调整,增加了36条款,形成1147条款的新内容框架,新增了若干政治性、思想性方面和法律法规新规范的重要条款,以及本届理事会的成功实践经验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本会宗旨和指导思想方面:在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相应增加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以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等内容,对原来一些相关内容的表述也做了修改。

(二)调整原有章节表述内容的位置方面:将原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中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权的内容调整至第三章“会员与会员代表大会”中,同时增加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和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和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方式。

(三)根据现行国家相关社会组织管理规定,确保我会规范运行发展,在相应条款中增加或补充了以下规范性办会运作要求:增加了“监事与监事会”一章,相应设立4条款对“监事会”相关职责、工作运行等内容作出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增加了“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不兼任监事”的要求,确保监事会独立行使职权。同时对监事会“向理事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向会长会议通报监事工作情况”列入职权范围。本会法人代表在第五章第二十条按有关要求规定作出了新的设定。同时对驻会机构的设置与职能作出进一步调整规范。会长行使职权增加了“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关于第九章章程的修改与修订中第四十一条增加了“本会章程的修改或修订,由会长办公会议在征求监事会意见后提出议案及文本草案”的要求,明确了监事会对章程修改修订的职能。第十章第四十四条对本会终止也相应规范了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的相关要求条款。

(四)关于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方面:按照社会组织党建要求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增加了第七章“党建工作”的内容,明确了“本会履职活动和会务工作,必须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的要求以及党建工作基本职能、提供必要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以及建设活动阵地和支持本会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的要求。

三、其他具体内容的修改

(一)“总则”部分

1、第一条  “促进 革命老区”后增加“乡村振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修改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

2、第二条  增加“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3、第五条“本会接受省民政厅老区工作办公室和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修改为“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本会业务范围”部分

第七条第五款“开展助学兴教职业培训”修改为“接受相关部门委托开展业务培训”。同时增加了“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三)“会员与会员(代表)大会”部分

原标题“会员”修改为“会员与会员(代表)大会”,作为规范有关会员和会员代表大会内容的专章,共设定六条内容,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四)“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部分

1、原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修改为“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作为规范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两个层级组织架构的专章,共设立四条内容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2、第十四条对理事会职权作出具体内容表述,由九项调整至八项,第五项增加了“制定本会规章制度”,删除了“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的表述。

3、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第三项作了修改,增加了“内设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和副秘书长等人员的任用”内容。

(五)“日常工作机构与实施”部分

设立第五章“日常工作机构与实施”专章,对日常工作的议事、决策和职能运行作出规范要求,分别对会长会议及会长职权、执行会长职权、驻会机构组成、法人代表、秘书长职权等作了具体规定,并相应对原有相关条款内容作了增加和删改。

(六)“监事与监事会”部分

新设立的第六章“监事与监事会”,共设置4条款,全部为新增加的内容。同时根据本会实际,对监事会开会程序、表决方式、辞职程序等也作了相应的删减。

(七)“资产管理与财务工作”部分

1、原第五章“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修改为“资产管理与财务工作”列为第八章。

2、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本会换届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配合做好上级部门对本会开展监督审计工作”。

3、增加第四十条“本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八)“章程的修改与修订”部分

1、原章标题“章程的修改程序”修改为“章程的修改与修订”,分别规范了“修改”与“修订”二种修正案的实施。

2、第四十一条对章程的“修改”或“修订”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九)“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部分

1、这部分内容由原列第七章调整为第十章,包含3条条款。

2、第四十三条对注销终止的程序及生效作出规定,增加了“由会长会议征求监事会意见后提出议案”的内容,确保监事会对重大事项行使职权。

3、第四十四条对终止的善后处理作了明确规定,要求“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清理债权债务”的内容。

(十)“附则”部分

第四十六条规定,本章程修订案经20211222日第五届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此外,对《章程》补充修订修改后的章节条款分别作了相应调整,对一些文字表述及个别语句语法进行了必要修改修正,对条款序号作了相应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