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章程
日期:2022/1/25  来源:本站  点击数:
福建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章程
(2021年12月22日第五届会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是我国革命老根据地重点省份之一,为中国革命事业做出过重大贡献。促进革命老区乡村振兴、加快老区发展,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是本团体的履职使命。本会名称为福建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简称福建省老促会)。英文名称为Fujian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Construction in the Old Revolutionary Areas(缩写:FCPCOR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系由关心老区建设的退(离)休老干部、老同志、老专家、老区工作者和有关社会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以立足老区、服务老区人民、促进老区跨越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和中共福建省委的要求,在驻会机构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福州市五四路263号福建省委老干部局大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守服务奉献老区发展事业的政治方向。
(二)弘扬老区精神,传承红色基因,激励老区人民斗志,营造促进老区发展舆论氛围。大力宣传老区的历史贡献、革命精神和光荣传统,宣传党和政府支持老区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宣传老区人民艰苦创业和社会各界促进老区建设的先进典型经验。
(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倾听老区群众呼声,针对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和老区工作中的问题开展建言献策。
(四)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老区工作政策研究,促进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老区发展事业。
(五)接受相关部门委托开展业务培训,促进老区人才培养和教育事业发展。
(六)为老区发展提供相关服务,牵线搭桥,为老区做好事、办实事。
(七)取得中国老促会工作指导,密切与全省各级老促会沟通联系,加强自身建设。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与会员(代表)大会
第八条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一名代表担任。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心老区工作的个人或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个人会员由理事推荐,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单位会员由单位自荐申请;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查同意后提请理事会通过,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监督和建议。
(四)获得本会业务范围内的有关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定和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和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议决议,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也可临时召开。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订章程;
(二)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会、监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决策的重大事项;
(五)完成换届任务,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增加一次全体会议,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报告;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三)选举与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于届中增补或罢免部分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专家咨询委主任和委员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制定本会规章制度。通过修改章程议案;提出终止事项动议;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两次会议。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理事会报告执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二)听取会长会议有关工作报告,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建议。
(三)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和副秘书长等人员的任用;
(四)确定驻会工作的本会领导成员;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日常工作机构与实施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议工作制度。设执行会长1名,协助会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会长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和各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或执行会长主持,也可由会长或执行会长授权驻会的常务副会长主持。
会长会议的职责是: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决定、决议,提出工作、人事等意见、建议;
(二)研究确定本会日常会务开展、重大工作举措实施;
(三)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对驻会机构工作提出要求。
(四)确定内部工作制度,选聘工作人员,讨论决定工作人员奖惩;
(五)讨论决定其它日常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驻会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实施。驻会机构由驻会正副会长、秘书长等组成工作班子,并设立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处在会长、执行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第二十条 依照有关规定,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一位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在会长和会长会议领导下行使职权。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和会长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
(五)其他应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工作,负责本会组织驻会机构日常实施;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对外沟通联系;
(三)领导、管理驻会工作人员,抓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向会长、会长会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五)处理驻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监事与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1人,监事2人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议选举产生,监事长在监事成员中推举产生。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不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会长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当本会成员或工作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及时纠正,必要时向上级或业务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列席本会会长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及本会其他相关会议;
(五)监督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
(六)向理事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向会长会议通报 监事工作情况;
(七)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驻会工作机构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复议表决;
(五)对会务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七)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成员的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一切履职活动和会务工作,必须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团结凝聚所联系群众听党话、跟党走,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推动本会发展。
第三十条 本会党组织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会党建工作和会务开展情况;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章 资产管理与财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补助拨款;
(二)购买服务性项目收入,承担部门单位委托的有偿项目收入;
(三)本会成员及社会各界捐赠;
(四)资金增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促进老区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将本会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合格的会计、出纳人员;财务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法定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相关保险、福利待遇和驻会退休人员工作经费补贴,参照省直国家相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配合做好上级部门对本会开展监督审计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 与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或修订,由会长办公会议在征求监事会意见后提出议案及文本草案,其中修订案经常务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形成议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修改案由常务理事会提交议案,理事会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章程修改、修订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由于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会长会议征求监事会意见后提出议案,经常务理事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议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决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方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时如有剩余财产,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订案经2021年12月22日第五届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