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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的调研报告

日期:2019/4/23        来源:本站        点击数:

关于加强我省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的调研报告

福建省民政厅(老区办)    福建省老促会

 

我省是全国著名的革命老区,是原中央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革命遗址数量众多。20165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工作的意见》,将革命遗址的重要地位提升到新高度。今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指出:“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加强革命文物资源整合、统筹规划和整体保护,迫切需要深化革命文物价值挖掘阐释传播,迫切需要发挥革命文物服务大局、资政育人和推动发展的独特作用。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筑牢意识形态阵地的战略高度,从坚定‘四个自信’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代革命文物工作的重大意义。”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今年5月至6月,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开展了《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执法检查,其中指出“红色资源的保护开发还有待加强”,“一些地方对革命旧址遗址的开发利用重视不够”,建议“进一步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大力弘扬红色文化和老区精神。”

根据上述工作要求,为了解全省革命遗址的基本情况,近期,由省民政厅(老区办)、省老促会联合组成调研组,对我省革命遗址现状进行专题调研,分别深入到4个设区市4个老区县,召开了8场不同形式、不同对象、不同规格的调研座谈会,并在邵武市进行了实地革命遗址考察调研。同时在全省老区发放了4类表格到有关市、县、乡(镇)调查,对我省革命遗址的情况进行比较全面的了解,进行汇总梳理、分析提炼,形成了本《调研报告》。现从四个方面报告如下。

一、我省革命遗址现状

本调研报告所称“革命遗址”是指反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重要历史活动的遗迹、旧址及纪念设施,主要包括:重要机构旧址;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重要事件遗址、遗迹;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纪念设施;新中国成立后兴建的与红色文化相关的纪念设施。

经调查统计,全省登记上报革命遗址3078处,数量在全国兄弟省份中位居前列(第六位)。有修缮保护利用过1241处,占40.32%,未修缮保护利用1837处,占59.68%

在革命遗址类别方面:属“重要机构旧址897处,占29.14%,属“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483处,占15.69%;属“重要事件遗址、遗迹”有972处,占31.58%;属“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纪念设施”有484处,占15.72%,其中县级(含)以上烈士纪念设施130处 ;新中国成立后兴建的与红色文化相关的纪念设施有242处,占7.86%;损毁革命遗址有433处,占14.07%

革命遗址列入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813处,占26.41%,属国家级39处,占1.27%,属省级174处,占5.65%,属市级67处,占2.18%,属县级533处,占17.32%,未列入文保单位2265处,占73.59%

革命遗址列入县级以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500处,占16.24%,属国家级26处,占0.84%,属省级48处,占1.56%,属市级133处,占4.32%,属县级293处,占9.52%,未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578处,占83.76%

从调查统计的数据看,有修缮保护利用过的仅占40.32%,存在许多未修缮保护利用的革命遗址。革命遗址损毁情况不容乐观、令人担忧,有433处的革命遗址被损毁。大量的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级别不高,有73.59%的革命遗址未列入文保单位,有83.76%的革命遗址未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为红色旅游景点的革命遗址643处,仅占21%,革命遗址保护开发利用情况亟待加强。

二、我省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的主要做法与成效

近年来,我省革命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已经破题,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我省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有所加强。突出体现在几个方面:

1.工作制度初步建立,整体工作开展顺利。在《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明确列有如何保护利用革命文物的法规条文,作为各级共同遵循的规范。在省人大常委会颁发的《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中,也有对加强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的相关规定。20162017年省委宣传部连续发布了《福建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和弘扬工程实施方案》、《关于加强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相关工作实施方案》。省文化厅牵头制订了《福建省红色文化生态保护开发规划》。省政府法制办正在拟定《福建省红色文化保护条例》,目前正在进行立法研究论证。各级老区因地制宜地制定出政策法规,以确保省里各项政策法规的实施到位,如:三明市以政府规章实施了《三明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龙岩市则由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颁发了《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各老区县也纷纷出台各自的实施细则、办法,如沙县制定的《沙县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和弘扬“十个一”工程实施方案》,形成了系列实施工程。

保护利用好革命遗址的工作,涉及面大、政策性强、系统大,全省都设立了统一的领导协调机构,确保在统一协调机制下分工负责、各负其责、履职到位。省里由省委宣传部牵头,成立了包括党史研究室、文化厅、党校等14个业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加强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工作深入开展;各设区市、县基本形成了这样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确定总体要求,开展科学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努力构建较为完善的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是福建的一大工作亮点。省文物局将具有较大政治影响和历史价值,或因年久失修濒临毁坏的重要革命旧址、革命纪念建筑和革命烈士纪念设施纳入全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计划,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支持。全省确定经过35年的努力,福建红色文化资源得到充分保护和挖掘,红色文化内涵不断丰富拓展,红色基因有效传承,优良革命传统广为弘扬,红色文化保护的政策法规更加完善,福建红色文化知名度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推动红色文化转化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的不竭动力。

3.加强普查调研,提高保护利用水平。省党史研究室于20101月至20113月,组织各级党史部门对全省革命遗址进行了普查,完成了革命遗址的普查任务。各设区市取得了初步普查成果,完成了普查成果的汇总、整理、上报。在此基础上,省党史办编辑了《福建省革命遗址通览》(总第14卷),包括若干分册。近年来,各级老区均尚有一批没上报认定的新发现革命遗址、遗迹,如龙岩市就有43处。各县(市、区)对新发现的革命遗址进行补充调查,重新核实汇总遗址类别、数量、分布等资料,基本摸清了革命遗址家底。省文化厅牵头已编印了《福建省红色文化资源图录》,省老区办、老促会联合编辑出版了《福建省老区革命历史纪念物汇编》、《福建红色遗产名录》。省市宣传、党史等部门和政协都开展了红色文化或革命遗址专题调研。

各市、县(区)积极开展革命遗址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努力把符合文物保护条件的革命遗址纳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列入福建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红色文化遗址遗迹部分)共11处,截止到今年6月,我省共发布8批次省级文保单位,全省有879处省保单位,其中红色文保单位有60处。目前正在推动的第9批省级文保单位中,有70处红色文化保护单位。加强党史教育基地、教学基地建设。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烈士纪念设施目前有国家级8处,省级及以下共122处(其中:省级7处、设区市级6处、县级109处)。

4. 实施“保护优先”原则,安排资金用于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根据不同对象和现状,实施“保护优先”原则,仅省民政厅(老区办)从20122018年共安排中央福彩公益金3900万元补助82处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2010年以来从省级老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950万元,用于346处革命遗址维修保护。省文物局、旅发委等部门也投入相应资金用于革命老区遗址遗迹维修保护、开发利用,2015-2017年有关部门投入老区县红色旅游项目的补助资金达8840万元。泉州市、漳州市老区办设立了革命老区遗址遗迹的维修保护专项资金,对革命老区遗址遗迹的维修保护进行补助。部分县(市、区)有关部门也投入一些资金用于革命遗址的保护利用。

5.打造八闽红色资源品牌,不断提升其社会影响力。围绕重大党史事件、重要党史人物纪念日举办相关纪念活动,并组织与会代表赴革命遗址实地考察参观,大力宣传我省革命遗址,打造八闽红色资源品牌。着力推进革命遗址保护传承与弘扬利用有机结合,不断提升其社会影响力。截止目前,依托老区革命遗址、遗迹、遗存及相应设施设立的省级党史教育、市县级党史教育基地超过200个;创建干部教育现场教学基地206个,创建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践基地个数157个。建立与社会各界的共建共享机制,共同加强革命遗址的新闻宣传,打造多方革命遗址文化传播平台,开展革命遗址主题活动,完善依托革命遗址的各类教育基地功能,培育红色旅游品牌,最大限度地发挥革命遗址应有的社会作用。各级各相关部门加大宣传推介我省红色旅游力度,积极申报国家红色旅游经典景区项目。福建省革命历史纪念馆、龙岩市红色旅游系列景区(点)、三明市红色旅游系列景区(点)、漳州市毛主席率领红军攻克漳州陈列馆、南平市武夷山赤石、大安红色旅游景区列入全国30条红色精品旅游线路和100个红色经典景区。目前,我省已有9个全国红色旅游系列经典景区红色旅游景点46个,红色旅游已成为我省旅游业的重要板块。    

三、当前我省革命遗址面临的突出困难与深层次问题

从调查看,当前我省革命遗址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有四个方面:

1.对革命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发展极不平衡。首先是对革命遗址的保护利用在认识上存在不到位、有差距。有的地方对革命遗址保护利用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相应的保护利用规划、资金投入、专门机构。由于我省革命遗址量大、面广、点散,受自然损害、历史原因和人为破坏影响,损毁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未列入文保单位的革命遗址数量不少受损严重,部分遗址已经难寻旧貌。一些革命遗址在解放后土改时分给了村民,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的被村民拆掉建了新房,有的革命遗址倒塌后,无人问津。建国后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城乡建设步伐加快,在旧城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为遵循成片统一规划改造和建设原则,不少革命遗址由于坐落在成片统一规划改造和建设片区内,不可避免被拆除。

2.革命遗址管理体制不顺。虽然我省建立了领导协调机构,但由于职能交叉、职权分设、职位不明,使革命遗址的具体管理工作分散在多部门、多单位,隶属关系不相统一,造成了管理体制不够顺畅,出现一些工作职责、职能不清,影响整体工作推进。

现存的革命遗址,只有少部分属于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还有许多重要的革命遗址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主要原因是革命遗址管理体制不顺。一是管理分散,职责不清。革命遗址的认定、保护、管理、开发等职能分散在党史、民政(老区)、文化(文物)、旅游等相关单位,存在职责不清,管理缺位、不到位等问题,也无定期的联系通报机制,缺乏统一的协调、领导。二是产权多元,管理不顺。我省革命遗址产权主要包括国家所有、村委会集体所有、宗族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公私混合所有等多种类型,产权分离,多级管理权属,关系较为复杂,其中遗址权属私人所有的居多,归国家所有的少,尤其是分布在农村的革命遗址,大部分是宗祠、寺庙及农村自建房等,给保护管理带来困难。特别是产权属于个人的一些革命遗址,不利于保护,一些居民或村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意改建甚至拆除,相关部门因未取得这些旧居的产权,无权干预制止或者干预有限。有的虽已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由于所有权和经费的问题,也没有得到较好的保护,绝大多数革命遗址缺少专门的日常管理人员。三是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不少革命遗址管理保护责任主体不明确,法律法规不明确,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保护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和目标机制,缺乏有力的督导检查,缺少专门的人员落实管理和保护责任,保护管理工作浮在面上,难以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

3.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资金严重不足。资金短缺是制约革命遗址无人看护和维修的瓶颈。尽管近年来各级政府开始重视革命遗址保护工作,但由于这些革命遗址存在的时间至少七八十年以上,房屋损毁严重,维修资金需求量大,即使是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也只是个别保护,大部分只是挂了一个保护单位的牌子。对列入烈士纪念设施、文物保护单位、红色旅游开发的革命遗址有的能得到一些资金支持,对于未列入上述范围的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更是难上加难,不仅得不到专项资金的支持也难以得到省市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因为省级财政未设立省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专项资金,大部分市县也未设立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专项资金。中央财政安排我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资金用于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资金的比例较低。

4.革命遗址保护开发滞后。由于种种原因,革命遗址的保护与红色资源的开发面临很多实际困难,开发利用严重滞后。我省革命遗址中,不少分布在偏远乡村,交通不便,尽管它们具有深刻的内涵和永久的纪念意义,但平时参观瞻仰的人数较少,当地有关部门缺乏资金维护管理。我省革命遗址中有一些属古建筑,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有的地处民俗文化深厚、生态禀赋良好的村落,具备开发乡村旅游前景,这些都有待于进一步保护开发利用,同时也需要专业技术人才的支持。目前我省革命遗址开发利用主要用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发上,各地展陈内容相似,形式单一,红色文化旅游地位不够突出。

四、加强我省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满怀对老区人民的深厚感情,多次到革命老区考察调研,瞻仰革命遗迹,缅怀革命先烈,号召全党全社会传承红色基因,大力弘扬老区精神。加强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的基础和具体体现。为此,建议在保护利用革命遗址中抓好以下工作:

1.强化革命遗址的保护意识。一是提高思想认识。革命遗址是革命先辈活动的物质载体,凝结着光荣的革命历史,是我们党和政府的祖业和家产,是不可再生、不可多得的红色资源,也是我省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保护利用革命遗址就是不忘初心,不忘走过的路。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体现、提升党的先进性的战略高度,积极保护利用好革命遗址,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许多重要的遗址遗迹及各类红色纪念设施所赋存的大量革命历史文化遗产,是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生动教材,要加大我省革命遗址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等新闻媒体,宣传革命遗址、革命文物的历史背景,突出其历史地位和现实意义,挖掘其内涵,提高干部群众和青少年的红色文化知识,推动红色文化有效传播,提升我省革命遗址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使全社会对革命遗址保护有更深的认知度,增强大家保护革命遗址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法制观念。

2.完善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的体制机制。革命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贯彻“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省、市、县各级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会议制度和协调工作机制,由宣传部门牵头,党史、文化(文物)、民政(老区)、国土、住建、财政、发改、旅游等单位组成革命遗址保护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理顺体制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加强引导,把革命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评的工作范围。编制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规划,统筹协调地方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对于确需新建和改扩建的革命遗址,要经过充分论证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坚持革命遗址保护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相结合、与纪念场馆建设相结合、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相结合、与改善民生相结合、与促进红色旅游发展相结合、与推进扶贫脱贫相结合,发挥革命遗址应有的作用。

3.完善革命遗址的保护和展陈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仅要加大对革命遗址的保护,同时要做好革命遗址的展览展示。一是完善革命遗址的保护措施。开展对重点革命遗址的专题调查,进行编辑整理、统计造册和分类归档,做好革命遗址的数据库建设。建立革命遗址定期排查机制,把新发现的革命遗址纳入保护范围。以县(市、区)党委或政府名义,将辖区内未挂牌标识的革命遗址统一挂牌或立碑。二是做好革命遗址的展览展示。充分发挥全省各地革命遗址博物馆、展馆、展厅的作用,优化展陈内容,改进展陈方式,充分运用实物、照片、图片、模型、绘画、雕塑、景观、影像等多种形式,适度运用声、光、电等现代科技手段,做好革命遗址的展览展示并保持革命遗址展陈内容的基本稳定。

4.建立“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专项资金”。据统计对我省革命遗址的保护利用需要投入资金20.2亿元,建议省级财政设立“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用于革命老区遗址遗迹保护利用、革命纪念场馆的建设和改造等。对有较大历史价值、急需修缮的革命老区遗址遗迹的保护建设、改陈布展优先安排。建立革命遗址项目库,合理安排革命遗址维修保护工作,逐年分批、分级、分类对革命遗址进行修复、建设。对老百姓暂住的革命遗址采取现金补贴或土地置换的方式,将老百姓私人所有的革命遗址收回国家或集体所有,以有利于革命遗址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资金筹措方案一:每年从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2亿元用于全省红色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连续5年,由省级统筹管理。资金筹措方案二:按照《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的建设和改造等)和革命老区民生事务。财政厅规定下达各县(市、区)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提取25-30%的资金用于革命遗址维修保护利用,省财政另适当增加安排一部分老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资金筹措方案三:省级财政增设省级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专项资金,2019年起每年2亿元,连续5年,列入财政预算。

5.正确处理好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和发展红色旅游的关系。处理好革命遗址保护和开发的关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把保护修缮革命遗址工作与发展“红色旅游”结合起来。发展红色旅游是传承弘扬革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而有效的手段,旅游设施建设要同革命遗址建设相得益彰,不能为吸引游客把革命遗址原有建筑拆除或异地重建,使革命遗址失去原有的价值。加大对红色旅游景点基础设施特别是道路的投入力度,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老区开发利用。有机整合相关资源,将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与红色旅游融为一体,实现红、绿(自然生态)结合、红、古(历史文化)结合,红、俗(民俗风情)结合,从而使不同资源的共融互补和各景点的联动发展。红色旅游收入要返哺革命遗址文物保护,按照《文物法》等有关规定,落实“文物旅游景区经营性收入优先用于文物保护,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资金不低于当年景区经营性收入的20%”政策。

6.建设一支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专业人才队伍。在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过程中,有的地方本意是为了保护利用革命遗址,但由于缺乏相应的专业技术,往往适得其反,没有做到修旧如旧并保留革命遗址的整体风貌,把革命遗址的原汁原味给破坏掉了,从而散失了其历史价值。革命遗址保护不能贪大求洋,搞的富丽堂皇、规模宏大,把内在精神弄没了。应建立一支专业的人才队伍,加强对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的指导、监督。各县(市、区)要加大培养引入专业人才的力度,同时保护好革命遗址维修保护方面的本土人才,对于有专业技术的退休人员可以聘用,给予适当的待遇。

 

省民政厅(老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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