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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收集有关老区政策

日期:2011/2/27        来源:本站        点击数:

122,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改办地区[2009152号”《关于福建省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范围有关问题的函复》致省政府办公厅:(一)关于支持原中央苏区县问题。同意将中央党史研究室认定为中国革命胜利作出了特殊贡献和重大牺牲、在全国革命老区中具有相当高地位和影响的20个原中央苏区县(市、区)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具体是长汀、上杭、连城、新罗、永定、宁化、清流、明溪、建宁、泰宁、武平、漳平、平和、沙县、将乐、光泽、邵武、武夷山、建阳、诏安;(二)关于支持革命老区问题。同意将曾为中国革命做出过重大贡献的蕉城、福安、福鼎、寿宁、屏南、周宁、霞浦、柘荣、古田、松溪、政和、延平、连江、罗源、福清、安溪、永春、南安、晋江、泉港、德化、南靖、漳浦、长泰、云霄、城厢、涵江、荔城、秀屿、仙游、同安、翔安32个县(市、区)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参照执行中部地区的有关政策; ()福建省没有少数民族县,只有个别的少数民族乡,且大部分属于革命老区,已包含在扶持范围之内,不再进行单列。

211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1027号”关于印发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称:省民政厅加挂“福建省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办公室”牌子,增加原省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指导全省革命老区建设工作,协调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办理涉及老区的事务,负责革命“五老”人员优待管理工作,联系和指导省老区建设促进会工作。其中老区事务协调处,负责老区调研和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办理革命遗址维护、老区认定和来信来访等老区事务;承担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孀的优待管理工作;联系省老区建设促进会。老区建设发展处,拟订促进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专项规划;组织协调老区扶建工作;按规定承担老区扶建专项资金的监管;负责老区发展和扶建情况统计分析。

723,中共福建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推动福建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进一步落实好中央和省里各项扶持政策,继续加大对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偏远山区、海岛等的投入,帮助欠发达地区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大力弘扬古田会议精神,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党性修养,艰苦奋斗、艰苦创业。”

86下午,黄小晶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省发改委《关于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的政策意见》。会议议定:(一)认真落实国家对革命老区的扶持政策。对已经明确的我省20个原中央苏区县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32个革命老区县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参照执行中部地区的有关政策,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及时跟踪中央各专项资金的投向,抓紧组织谋划项目,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主动沟通衔接,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在中央资金安排上参照相关政策给予倾斜支持。(二)继续落实加快革命老区发展的意见。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实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福建省革命老区发展的意见》(闽委办【200754号),切实贯彻落实好“老区优先、适当倾斜”的原则和“八个优先”的具体措施,加大老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投入,帮助老区加快发展、改善民生。(三)实施省级资金差额补助政策。未列入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有关政策的建瓯、顺昌、浦城、华安、龙海、惠安、石狮、大田、尤溪、永安、长乐、闽侯、闽清、永泰、平潭等15个县(市),对其得到的中央资金扶持项目,中央补助资金按东部地区标准但未达到中部地区标准的,省直有关部门在安排省级财政性资金对应专项时,对差额部分给予补助;对其无法参照我省32个革命老区县申报国家只针对中部地区补助专项的相关项目,省直有关部门在安排省级财政性资金对应专项时,对其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1123,中共福建省八届十次全会通过的《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制定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第17条称:“继续加大对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海岛和水库库区发展的支持。实施老区村跨越发展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