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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的政策意见》
日期:2011/2/16  来源:本站  点击数:
《福建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54次》第二部分,全文如下:
二、关于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的政策意见
会议原则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的政策意见的汇报。
会议议定,(一)认真落实国家对革命老区的扶持政策。对已经明确的我省20个原中央苏区县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32个革命老区县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参照执行中部地区的有关政策,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及时跟踪中央各专项资金的投向,抓紧组织谋划项目,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主动沟通衔接,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在中央资金安排上参照相关政策给予倾斜支持。(二)继续落实加快革命老区发展的意见。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实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福建省革命老区发展的意见》(闽委办【2007】54号),切实贯彻落实好“老区优先、适当倾斜”的原则和“八个优先”的具体措施,加大老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投入,帮助老区加快发展、改善民生。(三)实施省级资金差额补助政策。未列入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有关政策的建瓯、顺昌、浦城、华安、龙海、惠安、石狮、大田、尤溪、永安、长乐、闽侯、闽清、永泰、平潭等15个县(市),对其得到的中央资金扶持项目,中央补助资金按东部地区标准但未达到中部地区标准的,省直有关部门在安排省级财政性资金对应专项时,对差额部分给予补助;对其无法参照我省32个革命老区县申报国家只针对中部地区补助专项的相关项目,省直有关部门在安排省级财政性资金对应专项时,对其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