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区上杭出台《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指南和验收办法》
日期:2015/8/24  来源:网上来稿  点击数:
老区上杭出台《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指南和验收办法》
为切实做好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工作,明确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项目的申报、实施和验收等工作,近日,老区上杭县结合实际,制订出台了《上杭县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指南和验收办法》。
该县明确申报条件。限养区生猪存栏250头以上或猪舍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已列入省级标准化改造的生猪养殖场按省级文件要求实施。
该县明确补助项目。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提升补助项目包括漏缝地面、无渗漏储粪池,堆包发酵大棚、沼气池、曝气池、沉淀池、防渗漏储液池、生(氧)化塘、废弃物及病死猪发酵处理机、机械刮粪清粪机、固液分离机、有机肥加工设备、沼气发电机、沼液运输车、污水深度处理设备、曝气机、污水(泥)泵等设备(整机)及无害化处理池设施。
该县明确补助方式和标准。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进行奖励补助。奖励补助的项目与标准为:按漏缝地面、无渗漏储粪池等19项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提升项目,根据业主申报及县级有关单位现场审核确认的建设项目,给予每场总额不超出30万元的县级财政奖励补助。
该县明确申报程序。要求乡镇按上杭县限养区内2015年—2018年存栏25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分年度标准化治理改造计划表中的生猪养殖场年度改造计划,指定专人指导协助辖区内改造对象及时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于每年2月底前(2015年度项目于2015年7月30日前)向县农业局提交项目申请表,逾期不予受理。县农业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联合县环保局、财政局,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审核,批复建设内容,同时反馈给乡镇,由乡镇通知业主开工建设。没有纳入当年改造任务的生猪养殖场,如业主自愿申请提前进行改造的,经县整治办确认后一并列入改造补助范围。
该县明确验收程序。要求生猪标准化改造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峻工运行后,要取得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达标排放或零排放证明意见,及时向乡镇提出预验收申请。乡镇收到项目实施单位预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改造项目进行自查初验,填写预验收表。初验合格的,填写预验收意见,并以乡镇为单位,统一行文向县农业局报送预验收材料。县农业局收到乡镇提交的验收报告后,会同县环保局、财政局、乡镇等单位组成验收组,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实地进行复核验收。对验收通过的项目,县验收组要将验收情况分别在项目建设单位所在行政村的村务公开栏和县级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改造项目,县财政局拨付奖励补助资金给改造项目实施单位。
该县明确验收要求。要求生猪养殖场做到雨污分流、人工干清粪,建设项目全部完成能投入正常运行,能提交由县环保局出具的污水排放检测合格报告。对涉及财政补助需经测量的建设项目,如漏粪地板、储粪池、沼气池、储液池等,要求业主提供有测量资质单位出具的测绘资料,标明每个项目的测量数据,并计算出容积、面积等,并提供建设前、中、后的纸质和电子图片资料。县级验收人员在项目验收时,按审核确认的建设内容,对照测绘资料逐项复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收集汇总,归档保存备查;验收不合格的,向项目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限期内整改不到位,取消奖励补助资格。
该县明确纪律和规定。要求挂钩的县乡干部根据县级审核确认的建设内容,到场进行督促、指导。对在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验收工作中出具失实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擅自降低验收标准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养殖场业主通过不正当行为骗取验收补助,已享受或套取的奖励补助资金,有关人员必须负责追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通过标准化改造验收获得奖励补助的生猪养殖场,要加强对环保设施设备的维护,乡镇政府和环保部门则要加强监管、监测,确保环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上杭县委报道组 邓招福 华兆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