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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宁县出台鼓励农业发展优惠政策

日期:2014/4/7        来源:网上来稿        点击数:

 

周宁县出台鼓励农业发展优惠政策

 

周宁县是我省享受原中央苏区政策的县,县委、政府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制定出台鼓励农业发展优惠政策。2014年,从7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一、产业方面。大力扶持林下经济及特色产业发展,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林下经济及油茶、葡萄、娃娃鱼、兰花、金银花、马铃薯、金线莲等特色产业。其中,安排200万元扶持丰产竹林示范基地、竹林便道建设及竹木加工产业发展;安排200万元扶持11个农业示范基地建设;安排100万元扶持其他种养大户建立示范基地;安排300万元茶叶生产加工、贷款、贴息、引种引进、设备购置、创立品牌、申报食品许可证(QS)认证、安全检验和农残治理等。

二、品牌打造方面。鼓励农业企业扩大品牌宣传,农业企业在省级以上媒体或在沈海高速公路沿线设立广告牌宣传,按宣传费用总额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25万元。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县财政一次补助50万元;对被认定为福建著名商标的企业、宁德知名商标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对被省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的经营单位,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8万元;积极鼓励茶叶企业参加各类茶叶鉴评活动,对获得国家、省级金奖的分别给予奖励8万元、5万元(以上品牌创建奖励均不含市级奖励)。

三、农产品加工方面。引进农产品加工企业,鼓励企业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包装及品牌宣传推广,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企业,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同时,从项目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含项目建设期不超过四年)上缴税收构成地方级部分,全部予以返还企业用于发展生产。茶叶加工企业固投(含设备)1000万以上的,按固投的1﹪予以补助;固投(含设备)2000万以上的,按固投的1.5﹪予以补助;茶叶加工企业当年新增税收50万元以上,构成地方财政收入的15﹪予以返还;茶叶加工企业当年新增税收100万以上,构成地方财政收入的20﹪予以返还;新增税收300万以上,构成地方财政收入的25﹪予以返还。

四、龙头企业和基地合作社建设方面。对新评定为“周宁县山地农业开发示范基地”的,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建立苗木培育基地的每亩补助200元。被省评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补助10万元;被评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补助2万元;被评为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的合作社分别给予补助2万元、1万元。

五、规模种植方面。集中连片种植50100亩的种植大户,每亩补助100元;集中连片种植 100亩的种植大户,每亩补助200元;茶叶连片种植高优新品种100亩以上每亩补助300元;对连片复垦本地菜茶30亩以上 每亩补助200元。

六、用电用地方面。对省级农民创业园和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种植养殖及休闲农业用电,按农业生产电价标准的30﹪由电力部门予以返还。对发展园艺作物设施生产、食用菌工厂化栽培、禽畜水产规模化养殖、智能温室、农产品初加工、冷链仓储、休闲农业等现代农业项目,符合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条件的,免于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设施农业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全程代办具体报批手续,县政府组织农业、国土等部门审核后,于10个工作内办结。投资500万元以上,除上交省市费用、征地费用、报批费用外,土地出让金溢出部分返还业主。

七、金融扶持方面。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纳入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对银行金融机构林权抵押贷款,按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有关规定办理。进一步落实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政策。村镇银行要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重点对“311”和“133”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服务模式,扩大对农户的贷款额度。对于高山葡萄连片种植30亩以上的,信用社以联保方式每亩予以贷款5000元。信用社对规模以上农业企业贷款,可按企业资产评估总额的60﹪予以放贷。农行要积极做好扶持毛竹产业发展贷款,以林权抵押形式发放贷款,促进毛竹产业发展。对县域金融机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季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周宁县银企合作协议》范围的贷款产生坏帐,政银企三方按产生坏帐贷款本息分别承担15﹪、15﹪、70﹪的风险责任。

 

周宁县老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