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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玉田分会制度(章程)

日期:2014/3/17        来源:玉田分会        点击数:

福建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玉田分会制度(章程)

 

2014215日,玉田分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福建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玉田分会原制度修改后共三十条,修改后的制度(章程)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促进福建省重点老区古田县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齐心协力实现中华复兴中国梦,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古田重点老区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脱贫致富奔小康,成立福建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玉田分会。

第二条  本制度是保证本会高效有序开展活动的团体章法,参照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而修订的。

第三条  本会系由古田籍或虽不是古田籍但热心支持古田老区建设的副处级以上干部、专家、知识分子、科技人才、民营企业经理以上,以及热心古田老区建设的优秀分子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为中华民族复兴,实现中国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群众路线和党的方针、政策,尊纪守法,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本职,全心全意为古田重点老区和老区人民服务。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重大事项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古田县老区历史贡献和又好又快地建设古田老区的重大的意义。

(二)关心古田老区,联系老区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呼吁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支持古田老区建设,为古田县老区和老区人民举善事、办实事。

(四)为促进古田老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牵线搭桥,提供咨询服务。

(五)反映古田县老区群众和革命“五老”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会员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监督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或本会各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制度,决定和决议;

(二)宣传党和政府关于老区建设的方针、政策;

(三)缴纳会费。每年每人应交会费100元,一年未交会费的视为自行退会;

(四)为古田老区建设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以及内引外联,牵线搭桥;

(五)关心古田县老区人民,为他们办些力所能及的好事实事。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后。每届换届时举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届内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时,须有过半会员或代表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所形成的决议,须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多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产生按会员数10%比例,选举产生,年度轮换。

第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制度”;

(二)所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会长、第一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聘请顾问、决定荣誉会长和荣誉副会长;

(四)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办会事宜。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理事会是常设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每届五年,每年召开1-2次理事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方可召开,所形成的决定、决议,经有与会者过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届中调整,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意见,报会长扩大会议审议批准接纳,向下一年度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备。

第十三条  理事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监督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四)参加各组组织的活动;

(五)有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理事义务

(一)执行本会制度、决定和决议;

(二)宣传党和政府关于老区建设的方针、政策;

(三)为古田县老区建设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关心古田县老区、为古田县老区人民办好事实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制度;

(二)听取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届内理事会人员调整、增补;

(四)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办会事宜。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务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议须有过半数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所形成的决定、决议,经有与会者过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报告执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二)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以及建议;

(三)审议吸纳新理事,决定副秘书长;

(四)推荐本会会长、第一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候选人及推荐顾问人选;

(五)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会长,第一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任期五年,八十岁以上一般不再继任。

第十九条  不定期举行会长办公会议或会长扩大会议,会长办公委会议由会长、第一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列席会议,会长扩大会议,由上述人员和各组组长组成。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决议;

(二)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建议;

(三)决定任命小组长等;

(四)审议推荐会长、第一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以及顾问、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人选;

(五)起草修改本会制度草案,以及决定有关问题等。

第二十一条  本会是分支机构,没有法人权。

第二十二条  本会是福建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的分会,挂靠福建省老区建设促进会,执行《福建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章程》,自觉接受省老促会的领导,不定期向省老促会汇报工作,诚请指导。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费:会员每人每年缴会费100元,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每人每年应缴会员费100元外,每人每庙另缴赞助费:理事200元、常务理事300元、副会以上500元,企业家副会长10000元;

(二)政府资助;

(三)企业家捐资和会员捐助;

(四)社会人士捐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收入经费必须用于正常业务开支,不得他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聘合格会计、出纳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使用、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有关单位的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住址:福州市五四路109号东煌大厦2912室,

邮编350003,电话:83330617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须经理事会过半理事通过,清理债权债务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玉田分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