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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福建省革命老区法规政策文件汇编

日期:2013/11/11        来源:省老区办        点击数:

 

 

 

福建老区具有革命早、历史久、分布广、牺牲重、贡献大和坚持20余年始终红旗不倒等显著特点,福建原中央苏区是全国老区的红色品牌。全省现有老区建制村(居)8432个,占全省建制村(居)的50.8%,老区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51%。老区,是我省的基本省情。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级、各部门加强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对接和落实对我省老区的各项扶持政策,扎实有效地开展老区扶建工作。中央与我省各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老区建设与发展的政策措施,基本形成了国家层面、省级层面、市(县)层面对老区扶建和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

为了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我省老区情况,进一步关心老区、支持老区,福建省老区办编写了《老区建设政策汇编》一书,比较详细地介绍了近年来出台的和我省老区有关的法规政策文件。希望通过本书能对福建革命老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积极的宣传和推动作用。

 

编者

20138

 

 

 

 

国家级政策文件

一、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二、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福建省原中央苏区革命和少数民族地区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民政事业振兴发展的意见

五、民政部关于做好首批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六、民政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民政事业发展的合作协议

七、中央党史办关于原中央苏区范围认定的有关情况

省市县法规政策文件

一、《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二、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老区章节

三、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四、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五、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六、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福建省革命老区发展的意见

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建省革命老区扶建领导小组的通知

八、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原中央苏区县和财政特别困难老区县基础教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九、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革命老区民政事业发展的意见

十、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提高全省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十一、福建省老区办关于印发福建省老区科技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十二、福建省老区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老区科技示范工作的通知

十三、福建省老区办关于做好老区革命遗址维修维护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十四、设区市贯彻落实闽委〔201130号文件出台的意见

1.中共龙岩市委 龙岩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2.中共三明市委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3.中共宁德市委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4.中共南平市委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5.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6.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7.中共漳州市委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8.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五、县(市、区)贯彻落实闽委〔201130号文件出台的意见

1.贯彻落实省委30号文件出台意见的县(市、区)2.中共永定县委 永定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村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3.中共宁化县委 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老区村加快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4.中共光泽县委 光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老区村加快发展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老区资金管理政策文件

一、财政部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四、福建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福建省老区办关于印发老区扶贫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七、福建省老区办关于试行老区扶建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通知八、福建省老区办关于指标资金直接下达到县的通知

 

 


国家有关政策: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

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部署,支持和推动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促进该地区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意义,明确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重大意义。海峡西岸经济区东与台湾地区一水相隔,北承长江三角洲,南接珠江三角洲,是我国沿海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区域经济发展布局中处于重要位置。福建省在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居主体地位,与台湾地区地缘相近、血缘相亲、文缘相承、商缘相连、法缘相循,具有对台交往的独特优势。近年来,福建省大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当前,两岸关系出现重大的积极变化,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加快发展和开展与台湾地区合作提供了重要机遇。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是进一步发挥福建省比较优势,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完善沿海地区经济布局,推动海峡西岸其他地区和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地区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强两岸交流合作,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战略部署,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

()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中华民族核心利益、促进祖国统一的大局出发,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主题,着力推进两岸交流合作,促进两岸互利共赢;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着力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着力深化改革开放,增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着力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着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将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经济持续发展、文化更加繁荣、综合竞争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和谐区域,为全局做出更大贡献。

()战略定位。

——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先试区域。发挥海峡西岸经济区独特的对台优势和工作基础,努力构筑两岸交流合作的前沿平台,实施先行先试政策,加强海峡西岸经济区与台湾地区经济的全面对接,推动两岸交流合作向更广范围、更大规模、更高层次迈进。

——服务周边地区发展新的对外开放综合通道。从服务、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出发,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以铁路、高速公路、海空港为主骨架主枢纽的海峡西岸现代化综合交通网络,使之成为服务周边地区发展、拓展两岸交流合作的综合通道。

——东部沿海地区先进制造业的重要基地。立足现有制造业基础,加强两岸产业合作,积极对接台湾制造业,大力发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产业,加快形成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在全国具有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两岸产业合作基地。

——我国重要的自然和文化旅游中心。充分发挥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自然和文化资源优势,增强武夷山、闽西南土楼、鼓浪屿等景区对两岸游客的吸引力,拓展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妈祖文化等两岸共同文化内涵,突出“海峡旅游”主题,使之成为国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和富有特色的自然文化旅游中心。

()发展目标。

——到2012年,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接近或达到东部地区平均水平,着力科学发展先行,力争在一些领域走在全国前列;城乡居民收入显著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改善;地方财政收入较大幅度增长;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持续下降;生态环境继续改善;服务两岸直接“三通”的主要通道基本形成并不断完善,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前沿平台功能更加凸显。

——到2020年,率先建立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统筹协调能力明显提高,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社会保障体系健全,人民生活更加富足,社会更加和谐。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生态环境优美,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生态文明建设位居全国前列,科学发展达到新的水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闽台经济融合不断加强,促进形成两岸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二、发挥独特的对台优势,努力构筑两岸交流合作的前沿平台

()建设两岸经贸合作的紧密区域。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以信息、石化、机械、船舶、冶金等产业为重点,提升台商投资区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载体作用,密切与台湾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的联系,促进两岸产业深度对接,形成以厦门湾、闽江口、湄洲湾等区域为主的产业对接集中区。发挥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现代林业合作实验区的窗口、示范和辐射作用,促进对台农业资金、技术、良种、设备等生产要素的引进与合作。推动对台离岸金融业务,拓展台湾金融资本进入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渠道和形式,建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推动金融合作迈出实质性步伐。建立海峡两岸旅游合作机制,共推双向旅游线路,培育“海峡旅游”品牌。加强与台湾现代服务业合作,建设海峡西岸物流中心。实行更加开放的对台贸易政策,扩大对台贸易。健全涉台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台胞的正当权益,为台胞投资兴业、交往交流提供便利条件和优质服务。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台湾投资兴业,推动建立两岸产业优势互补的合作机制,促进两岸经济共同发展。

()建设两岸文化交流的重要基地。全方位、多层次开展与台湾地区的交往,推动文化交流、人员互动。加快推进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提升闽台缘博物馆的交流功能。深入开展两岸文化对口互动活动,深化两岸科技、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合作。加强祖地文化、民间文化交流,进一步增强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妈祖文化连接两岸同胞感情的文化纽带作用。

()建设两岸直接往来的综合枢纽。加快完善两岸直接“三通”基础条件,提升对台开放合作整体功能。规划建设对台交通通道,推进对台直接航运。进一步扩大口岸开放,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和大通关机制建设,实现福建电子口岸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健全两岸人流、物流往来的便捷有效管理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与台湾地区直接往来。增设直接往来货运口岸,推动空中直航,把该地区建设成为两岸交流交往、直接“三通”的主要通道和平台。

三、加快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发展保障

()加强综合交通运输网络与对外通道建设。按照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和两岸直接“三通”的要求,大力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内地到福建的便捷交通走廊。整合港湾资源,形成以厦门港、福州港为主,布局合理的东南沿海地区港口发展格局。集中力量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高速公路网建设,尽快打通省际间的断头路,加强纵深推进、南北拓展的高速公路建设,加快建设北京至福州高速公路,尽快形成高速公路网络。将海峡西岸经济区铁路发展项目纳入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调整规划,加快建设温福、福厦、厦深、龙厦、向莆铁路,规划建设北京至福州、昆明至厦门高速铁路以及城际铁路和一批港口铁路支线,形成连接海峡西岸经济区与长三角、珠三角以及中西部地区的大运力快捷铁路运输通道。完善厦门、福州等机场两岸空中直航的设施条件,合理布局支线机场,开辟国内外新航线,形成以福州、厦门国际机场为主的干支线机场相结合的空港布局。

()加强沿海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优良港口条件,积极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强化能源保障,优化能源结构。结合沿海煤运港口的建设,合理布局沿海大型煤电,适时推进超临界、超超临界火电建设。进一步完善核电厂址前期工作,加快推进宁德、福清核电等项目建设。积极发展风力、潮汐等新能源。进一步完善电网建设,加强与华东电网的联网,加快开展与南方电网联网的前期工作。布局建设石油储备基地和煤炭中转基地。加强台湾海峡油气资源的合作勘探和联合开发。结合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的布局,加快输气管网建设,逐步提高民用燃气覆盖率。

()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改善城市间道路交通条件,加强对外交通与内部道路的衔接。完善城市内道路路网结构,提高路网密度。推进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提高城市道路标准。进一步健全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防洪、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功能,提高人口承载能力。努力改善乡村交通、饮水安全、人居环境等条件。加强水源与供水工程建设,适时开工建设一批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的综合水利枢纽。合理规划和建设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配置工程,确保城乡供水安全。切实解决沿海岛屿供水问题,适时推进向金门、马祖等地供水、供电及铺设海底通信缆线工程建设。

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业结构升级

(十一)加强海峡西岸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努力打造特色鲜明的区域创新体系。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立稳定的各级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整合科技资源,推动跨部门、跨区域的科技合作。支持信息、医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等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加强高技术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造就一批竞争力强的优势企业和知名品牌。鼓励、支持台商投资高新技术园区,吸引台湾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创建创新平台。建设海峡西岸高新技术产业带,使之成为承接台湾高新技术产业与技术转移的载体。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提高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十二)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结构优化升级,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加强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肥料、新农药、新机具的推广应用。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努力保持粮食自给能力不降低。大力发展畜牧业、园艺业、林竹产业、水产业等优势产业,积极培育水产品、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花卉等特色农产品。大力发展品牌农业,支持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扶持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强闽台农业合作,推进农产品出口加工基地建设,扩大特色优势农产品出口。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三)建设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基地。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产业发展水平。着力发展先进制造业,重点发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产业。加快发展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光电、消费电子、生物医药、精密仪器、环保、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着力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建材、冶金、纺织、食品等传统优势产业。实施品牌带动战略,扶持重点骨干企业发展,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鼓励建立与台湾产业配套的以及大陆台资企业所需的零部件、原辅材料中心。加快培育特色优势产业,着力培育产业集群,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

(十四)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承接台湾现代服务业转移,依托中心城市、产业集聚区、货物集散地、交通枢纽和港口资源,建设福州、厦门、泉州等物流节点和一批现代物流中心。依托临港工业和台资企业集中区,合作建设物流配送或专业配送中心。依托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建设连结海峡两岸的现代物流中心。依托福州、厦门软件园,发展软件服务外包、动漫游戏产业,培育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专业企业,吸引台湾企业乃至世界跨国公司服务外包转移。积极发展信息服务业。大力吸引台湾企业到海峡西岸经济区设立地区总部、配套基地、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营运中心和研发中心。积极发展面向台湾及海外的会展业。以滨海旅游、生态旅游、红色旅游和文化旅游为重点,进一步整合旅游资源,加强旅游景点及配套设施建设,办好各类旅游节庆活动,丰富旅游产品,开拓旅游市场,培育一批有特色、有影响、有效益的旅游精品。

(十五)建设现代化海洋产业开发基地。充分利用海洋资源优势,推进临港工业、海洋渔业、海洋新兴产业等加快发展。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将沿海港口作为大型装备制造业项目布局的备选基地,合理布局发展临港工业。以厦门湾、湄洲湾等为依托,建设以石化、船舶修造等为重点的临港工业集中区,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推广名优新品种和生态养殖模式,建设生态型海水养殖和海水产品加工基地。加快渔港建设。加强海上通航和救援合作,推动建立海上救援协作机制,完善台湾海峡防灾减灾体系。加强海洋科技中试基地及研发平台建设,加快培育海洋药品、保健食品、海水综合利用等新兴产业,形成若干以港湾为依托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临港经济密集区。

五、统筹区域内协调发展,促进互动融合

(十六)推进形成科学合理的主体功能区。发挥发展基础较好、环境资源承载能力较强等有利条件,把海峡西岸沿海具备条件的地区作为全国主体功能区的重点开发区域,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一步提高人口与经济聚集程度。在山区贯彻以保护为主、开发为辅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科学划分主体功能区域,完善区域发展政策,创新管理体制,强化陆海统筹、山海联动,优化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相协调。

(十七)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强海峡西岸城市群发展的规划协调,提高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增强产业和人口承载能力、辐射带动能力,逐步形成以区域中心城市为骨干、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为基础的城镇体系。统筹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就业、社会保障等的发展,加快建立城乡基础设施共同发展机制、城乡公共服务均等供给制度、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拓展、社会保障向农村覆盖。各大中城市要切实履行市带县、市帮县的责任,加大城市人才、智力、资金等对农村的支持,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以城带乡,统筹发展,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十八)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县、少数民族地区、海岛、水库库区等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这些地区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方面投入,不断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立足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大力扶持特色产业发展,提高农产品和特色资源深加工水平,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加大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合理有序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沿海对山区对口帮扶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包括台资企业在内的符合环保要求的沿海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向福建山区转移,促进这些地区加快发展。

(十九)推动跨省区域合作。加强海峡西岸经济区与长三角、珠三角的经济联系与合作,促进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沿海地区经济布局。发挥闽浙赣、闽粤赣等跨省区域协作组织的作用,加强福建与浙江的温州、丽水、衢州,广东的汕头、梅州、潮州、揭阳,江西的上饶、鹰潭、抚州、赣州等地区的合作,建立更加紧密的区域合作机制。加强重大项目建设的协调,推进跨省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统筹规划布局和协同建设,畅通海峡西岸经济区港口与腹地的通道。加强电子、机械、旅游、物流等产业的对接,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和合理布局,形成产业对接走廊。加强市场开发,建设区域共同市场,促进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无障碍流动。统筹协调区域内对台交流合作的功能分工,提升海峡西岸经济区与台湾地区的对接能力。

六、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动力活力

(二十)增创体制机制新优势。进一步发挥厦门经济特区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的试验区作用。从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实际出发,围绕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扩大两岸交流合作的需要,先行试验一些重大改革措施。继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在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上,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深化金融改革与创新,扩大金融改革试点,在多种所有制金融企业、离岸金融业务等方面进行改革试验,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加强法制建设,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着力构建规范透明的法制环境。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大力推进外贸、港口、社会管理等领域改革,探索建立有利于扩大两岸交流合作的新机制。

(二十一)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更加注重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智力资源。创新外商投资管理方式,简化审批程序。进一步优化外资结构,引导外资投向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节能环保等领域。积极研究海峡西岸经济区范围内的国家级开发区扩区、调整区位和省级开发区升级,拓展开发区的功能,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积极推进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整合。支持在台商投资区和台资企业密集地区开展海关保税物流中心试点。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实行统一的土地、税收政策,营造公平、开放的投资环境。

(二十二)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进一步优化进出口结构,鼓励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服务产品和农产品出口,大力支持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产品出口,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积极扩大对台进出口贸易。鼓励经济发展急需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重要资源进口。加快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引导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发展。鼓励优势企业参与海外资源开发,建立境外生产、营销和服务网络,带动商品出口和劳务输出。积极推进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业发展,大力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加工制造等业务。

(二十三)深化与港澳侨合作。充分利用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机制,进一步提升闽港澳经济合作的层次和水平。加强与港澳在服务业领域的合作,引入港澳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吸引更多的港澳金融机构到福建设立分支机构或投资参股,支持符合条件的福建企业到香港上市融资。利用香港的融资渠道和营销网络,积极开展联合招商,推动福建企业到香港设立营销中心、运营中心,扩大对港贸易和转口贸易。加强福建与港澳的物流业合作,建立跨境物流网络。加强闽港澳旅游合作,推动旅游线路对接延伸。充分发挥福建海外华侨华人众多、爱国爱乡的优势,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平台作用,积极引进侨智,大力吸引海外侨胞来闽投资,引导更多的华侨华人支持和参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七、加快社会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二十四)大力推进人力资源建设。以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着力培养学术技术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抓紧培养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所需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加强人的能力素质建设,支持发展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性、技能型人才。调整高校学科设置,加快培养经济建设紧缺急需的人才,建立起与两岸产业对接相适应的人才培养结构,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拓展两岸职业教育合作,支持开展两岸校际合作、职业培训、资格考试和认证、职称评定、人才引进和人力资源开发等试点工作。健全人才政策体系,鼓励台湾科技、教育等领域人才到海峡西岸经济区创业,形成广纳群贤、充满活力的吸引人才和使用人才的良好风尚。

(二十五)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大力推进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运行保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广播电视“村村通”和农村电影放映等文化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城乡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网络环境。整合文化资源,打造一批地域特色明显、展现海峡西岸风貌、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文化品牌,重点保护发展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妈祖文化、红土地文化、船政文化、畲族文化、朱子文化等特色文化。加强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完善历史文化名城等基础设施,妥善保护历史文化街区。推动文化与经济融合,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建立海峡两岸文化产业合作中心,着力培育专、精、特、新文化企业,努力使海峡西岸经济区成为全国重要的文化产业基地。

(二十六)着力改善民生。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把义务教育重点放在农村,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布局结构,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改革劳动和就业管理体制,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统一、区域协调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平等的就业制度。加强城市社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力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特别要关注对困难台胞台属的救助,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八、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十七)全面推进节能减排。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新上项目严把产业政策关、资源消耗关、环境保护关。大力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突出抓好高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引进台湾先进节能环保技术,积极推进和支持重点台资企业的节能减排。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开展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促进重点行业废弃物再利用和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建立淘汰补偿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二十八)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积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高林地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强森林资源的抚育更新,保持森林覆盖率居全国前列;优化森林资源结构,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强化森林资源的生态功能。加强水资源管理,完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健全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完善闽江、九龙江等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办法,推动龙岩、汕头、潮州建立汀江(韩江)流域治理补偿机制,推进生态环境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协同保护。

(二十九)强化环境综合整治。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加强污染治理、监测和监管。继续推进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生态农业示范县、生态示范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加强台湾海峡海域、重要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重点流域沿岸乡镇垃圾集中处理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提高流域水环境质量。推进主要江河水源地、严重水土流失区和生态脆弱区的综合治理与生态重建。加强沿海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切实保护近岸海域生态系统。实施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抢救性保护、重点资源开发区生态环境强制性保护、生态环境良好区和农村生态环境积极性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严格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

九、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三十)加强统筹协调。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加快发展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工作方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从自身职能出发,抓紧制定细化方案和具体措施,将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加强规划指导。由发展改革委会同福建省及相关地区,商有关部门抓紧编制《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以指导和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在更高的起点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注重与其它规划和相关政策的衔接。

加大资金投入和项目支持。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中央专项资金,都要加大对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扶持力度,特别要加大对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时,福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政策,福建原中央苏区县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适当降低中央投资项目地方投资比例,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和重大项目建设,对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专项补助。对具有全国或区际意义、有助于形成海峡西岸经济区整体竞争力的项目,在项目布点与审批、土地利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三十一)赋予对台先行先试政策。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符合两岸人民的根本利益。要以中央对台工作总体方针政策为指导,在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框架下,按照建立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区的要求,允许在对台经贸、航运、旅游、邮政、文化、教育等方面交流与合作中,采取更加灵活开放的政策,先行先试,取得经验。

支持扩大两岸经贸合作。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鼓励承接台湾产业转移,允许国家禁止之外、不涉及国家安全的各类台商投资项目在海峡西岸经济区落地,加快台商投资项目审批。积极推动海峡两岸双向投资,对赴台投资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和核准节奏。在两岸建立长期、稳定的经贸合作机制过程中,允许海峡西岸经济区在促进两岸贸易投资便利化、台湾服务业市场准入等方面先行试验,适当增加对台合作的用地指标。设立对台农产品出口加工基地和台湾农业技术、新品种推广中心,增设台湾农民创业园。扩大“区港联动”政策覆盖范围,在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在福建沿海有条件的岛屿设立两岸合作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更加优惠的政策。探索进行两岸区域合作试点。积极推动建立两岸金融业监管合作机制,在此机制下,优先批准台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在福建设立分支机构或参股福建金融企业,支持设立两岸合资的海峡投资基金,进一步扩大两岸货币双向兑换范围,逐步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

支持两岸交流交往。把福建沿海机场、港口等作为两岸直接“三通”的首选地。适时增加福建沿海港口为对台海上货运直航口岸。推动福建机场与台湾实现空中直航,增加航班、航线。支持福建作为对台邮件总包交换中心。支持开拓对台旅游市场,适时扩大大陆居民从福建口岸赴台湾旅游。支持福建试行便利两岸人员往来的管理办法,包括为台湾本岛居民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大陆居民赴台旅游证件等。进一步发挥福建作为两岸事务重要协商地的作用。

支持平台载体建设。适时推进厦门、福州台商投资区扩区和新设立泉州台商投资区。支持继续办好涉台重大经贸文化活动。推动妈祖文化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立海峡两岸文化产业园,建设一批对台文化交流与合作基地。

(三十二)强化组织实施。福建省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与两岸经济交流比较密切的浙南、粤东、赣东南地区以及其他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地区,也要予以积极支持。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支持配合本意见的实施,同心协力,扎实工作,努力把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向新的阶段,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和全国发展大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国务院

二○○九年五月六日

 

 

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

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在中国革命史上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由于种种原因,经济社会发展明显滞后,与全国的差距仍在拉大。为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地跨赣闽粤,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创建的最大最重要的革命根据地,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所在地,是人民共和国的摇篮和苏区精神的主要发源地,为中国革命作出了重大贡献和巨大牺牲。由于战争创伤的影响,以及自然地理等多种原因,迄今为止,原中央苏区特别是赣南地区,经济发展仍然滞后,民生问题仍然突出,贫困落后面貌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还有不少群众住在危旧土坯房里,喝不上干净水,不能正常用电,一些红军和革命烈士后代生活依然困窘;基础设施薄弱、产业结构单一、生态环境脆弱等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振兴发展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既是一项重大的经济任务,更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对于全国革命老区加快发展具有标志性意义和示范作用。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是尽快改变其贫困落后面貌,确保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迫切要求;是充分发挥其自身比较优势,逐步缩小区域发展差距的战略需要;是建设我国南方地区重要生态屏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是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举措。

(二)发展机遇。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既存在着历史包袱沉重、现实基础薄弱等困难和问题,又具有加快发展的有利条件和重大机遇。区位条件相对优越,是珠三角、厦漳泉地区的直接腹地和内地通向东南沿海的重要通道;特色资源丰富,素有世界钨都和稀土王国之称;正处于产业转移加快推进和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市场开发潜力大;国家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原中央苏区人民思富图强、负重拼搏的意识不断增强。当前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已进入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牢牢抓住历史机遇,奋力攻坚克难,努力实现全面振兴和跨越式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苏区精神,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以解决突出的民生问题为切入点,着力改善城乡生产生活条件;以加快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着力增强发展的支撑能力;以承接产业转移为抓手,着力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以发展社会事业为重点,着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着力促进可持续发展;以改革开放为动力,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努力走出一条欠发达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新路子,使原中央苏区人民早日过上富裕幸福的生活,确保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四)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原中央苏区范围内,赣南具有特殊地位,面临特殊困难,要把支持赣南加快发展作为工作重点,协同推进原中央苏区整体振兴发展。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力争两三年内使突出的民生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加快实施一批增强“造血”功能的工程和项目,不断提升自我发展能力。

——加快发展,推进转型。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城镇化道路,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三化”协调发展;坚持加快发展与转型发展相结合,努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改革创新,开放合作。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鼓励先行先试,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加强区域合作,构筑开放平台,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

——国家扶持,自力更生。充分考虑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特殊地位和当前面临的特殊困难,国家在资金、项目和对口支援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大力弘扬苏区精神,通过自身努力加快发展。

(五)战略定位。

——全国革命老区扶贫攻坚示范区。集中力量打好新阶段扶贫攻坚战,编制实施罗霄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为全国革命老区扶贫开发、群众脱贫致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全国稀有金属产业基地、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特色农产品深加工基地。建设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稀土、钨稀有金属产业基地。依托本地资源和现有产业基础,大力发展新材料和具有特色的先进制造业。建设世界最大的优质脐橙产业基地和全国重要的特色农产品、有机食品生产与加工基地。

——重要的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依托赣州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区位优势,加快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和快速通道建设,建成连接东南沿海与中西部地区的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商贸中心。

——我国南方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推进南岭、武夷山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加强江河源头保护和江河综合整治,加快森林植被保护与恢复,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切实保障我国南方地区生态安全。

——红色文化传承创新区。加强革命遗址保护和利用,推动红色文化发展创新,提升苏区精神和红色文化影响力,建设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打造全国著名的红色旅游目的地。

(六)发展目标。2015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在解决突出的民生问题和制约发展的薄弱环节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尽快完成赣州市农村安全饮水、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农村中小学薄弱学校改造等任务;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特色优势产业集群进一步壮大,城镇化率大幅提升,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接近或达到中西部地区平均水平。

2020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整体实现跨越式发展。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能源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工业化、城镇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人均主要经济指标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明显缩小;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三、优先解决突出民生问题,凝聚振兴发展民心民力

解决好民生问题是振兴发展的首要任务。要加大资金投入,集中力量尽快解决最突出的民生问题,切实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和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振兴发展的积极性。

(七)加大以土坯房为主的农村危旧房改造力度。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支持力度,重点支持赣州市加快完成改造任务。适应城镇化趋势,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探索创新土坯房改造方式。大力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大对赣州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支持力度,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和国有农林场危房改造,“十二五”末基本完成改造任务。

(八)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大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实施力度,2014年底前解决赣州市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十二五”末全面完成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农村饮水安全任务。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发展规模化集中供水,鼓励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建立健全农村水质安全监测系统。

(九)加强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道路建设。加快推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到“十二五”末建立起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新型农村电网。支持赣州市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电网企业加大投入,2013年底前全面解决赣州市部分农村不通电或电压低问题。实施农村公路危桥改造,推进县乡道改造和连通工程,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的等级标准和通达深度。

(十)提高特殊困难群体生活水平。将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以及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人员纳入抚恤补助范围,落实相关待遇。积极研究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失散红军等人员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政策。支持解决上述特殊困难对象中孤老病残优抚对象的集中供养问题。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条件。

四、大力夯实农业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把解决“三农”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巩固提升农业基础地位,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打牢振兴发展的坚实基础。

(十一)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以吉泰盆地、赣抚平原商品粮基地为重点,加强粮食生产重大工程建设,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严格基本农田保护,支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加大中低产田改造投入,积极推行“单改双”,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支持发展现代种业,加快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扩大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规模,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将适宜丘陵山区的中小型农机具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促进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支持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示范和推广。

(十二)大力发展特色农业。优化农产品区域布局,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特色农业,建设面向东南沿海和港澳地区的重要农产品供应基地。做强脐橙产业,加快脐橙品种选育和改良,推进标准化、有机果园建设,支持贮藏、加工、物流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国家脐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研究建立脐橙交易中心。对脐橙实行柑橘苗木补贴政策和“西果东送”政策。大力发展油茶、毛竹、花卉苗木等特色林业,支持油茶示范基地县建设。积极发展蜜桔、茶叶、白莲、生猪、蔬菜、水产品、家禽等特色农产品。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研究开展脐橙、蜜桔、白莲保险。支持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等体系建设,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赣州、吉安、抚州等市建设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十三)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统筹城乡规划建设,推动城镇道路、供水、生态、环保等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拓展。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强村庄规划布局,引导农村社区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提升带动农村发展的能力。支持基础较好的中心镇壮大实力,增强对周边农村的生产生活服务功能。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把有合法稳定职业和稳定住所的农村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大力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拓展农业功能,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能力培训,鼓励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建设农民创业基地。支持赣州开展统筹城乡发展综合改革试验。

五、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振兴发展支撑能力

坚持基础设施先行,按照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实施一批重大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构建功能完善、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十四)建设赣州综合交通枢纽。编制赣州市综合交通枢纽规划,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强与周边城市和沿海港口城市的高效连接,把赣州建成我国重要的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加快赣(州)龙(岩)铁路扩能改造,建设昌(南昌)吉(安)赣(州)铁路客运专线,规划研究赣州至深圳铁路客运专线和赣州至韶关铁路复线,打通赣州至珠三角、粤东沿海、厦漳泉地区的快速铁路通道,加快赣(州)井(冈山)铁路前期工作,加强赣州至湖南、广东、福建等周边省份铁路运输通道的规划研究,提升赣州在全国铁路网中的地位和作用。改造扩建赣州黄金机场,研究建设航空口岸。适时将赣州黄金机场列为两岸空中直航航点。加快赣江航道建设,结合梯级开发实现赣州—吉安—峡江三级通航,加快建设赣州港。

(十五)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铁路网络,加快鹰(潭)瑞(金)梅(州)铁路、浦(城)梅(州)铁路、广(州)梅(州)汕(头)铁路扩能前期工作,适时开工建设。规划研究吉安至建宁铁路。研究瑞金火车站升级改造。加强公路建设,支持大庆-广州高速公路赣州繁忙路段实施扩容改造工程,规划建设兴国—赣县、寻乌—全南、乐安—宁都—于都、广昌—建宁、金溪—资溪—光泽等高速公路。加大国省道干线公路改造力度,力争县县通国道,重点推进通县二级公路建设。加快推进国家公路运输枢纽站场建设。支持三明沙县机场新建工程,扩建吉安井冈山机场、龙岩连城机场,研究建设赣东南机场和瑞金通勤机场。

(十六)提高能源保障能力。研究论证瑞金电厂扩建项目,规划建设抚州电厂、粤电大埔电厂“上大压小”工程等电源点项目。推进国电井冈山水电站前期工作。支持发展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发电。建设赣州东(红都)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和抚州至赣州东(红都)500千伏线路。提高县网供电保障能力,建设石城、崇义、安远等县220千伏变电站。取消赣州市220千伏、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贷款地方财政贴息等配套费用。推进樟树—吉安—赣州、泉州—赣州、揭阳—梅州—赣州等成品油管道项目建设。依托蒙西至华中电煤运输通道建设,解决赣州地区煤运问题。支持建设赣州天然气及成品油仓储基地。

(十七)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实施城镇防洪工程建设,提高赣州等市城镇防洪标准。开展上犹江引水、引韩济饶供水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韩江(高陂)大型水利枢纽前期工作,继续支持廖坊灌区工程建设。加快章江等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尽快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快中小河流治理。逐步扩大赣南苏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覆盖面。将一般中小型灌区新建、续建配套及节水改造、中小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以及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纳入中央支持范围。建立山洪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体系。

六、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走出振兴发展新路子

坚持市场导向,立足比较优势,着力培育产业集群,促进集聚发展、创新发展,推动服务业与制造业、产业与城市协调发展,构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集约高效、环境友好的现代产业体系。

(十八)积极推动优势矿产业发展。发挥骨干企业和科研院所作用,加大技术改造和关键技术研发力度,促进稀土、钨等精深加工,发展高端稀土、钨新材料和应用产业,加快制造业集聚,建设全国重要的新材料产业基地。将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列为国家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重点区域,加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等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支持赣州建设稀土产业基地和稀土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地,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扶持政策。积极推进技术创新,提升稀土开采、冶炼和应用技术水平,提高稀土行业集中度。按照国家稀土产业总体布局,充分考虑资源地利益,在赣州组建大型稀土企业集团。国家稀土、钨矿产品生产计划指标向赣州倾斜。研究支持建设南方离子型稀土与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大国家对稀土、钨关键技术攻关的支持力度。支持赣州建设南方离子型稀土战略资源储备基地,研究论证建立稀有金属期货交易中心。

(十九)加快提升制造业发展水平。发挥现有产业优势,大力发展电子信息、现代轻纺、机械制造、新型建材等产业,积极培育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一批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力强、市场前景广阔的产业集群。支持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资金,建设高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加大对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支持力度,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支持国内整车企业在赣州等市设立分厂。支持军工企业在赣州、吉安发展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支持赣州新型电子、氟盐化工、南康家具以及吉安电子信息、抚州黎川陶瓷、龙岩工程机械等产业基地建设。支持建设国家级检验检测技术研发服务平台。

(二十)促进红色文化旅游产业大发展。编制赣南等原中央苏区革命遗址保护规划,加大对革命旧居旧址保护和修缮力度,发挥革命旧居旧址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央苏区历史博物馆、中央苏区烈士陵园、东固革命烈士陵园等红色文化教育基地建设。支持在瑞金建设公务员培训基地。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将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红色旅游列入国家旅游发展战略,支持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深化赣南与井冈山、闽西、粤东北的旅游合作,以瑞金为核心高起点建设一批精品景区和经典线路,支持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推动红色旅游与生态旅游、休闲旅游、历史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支持赣州、吉安创建国家旅游扶贫试验区。

(二十一)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完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推动建立赣闽粤湘四省边际区域性金融资源共享机制。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在赣州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支持和鼓励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研究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支持赣州、抚州创建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综合试点城市,推动赣州、吉安综合物流园区及广昌物流仓储配送中心等项目建设。鼓励发展科技研发、工业设计和服务外包,规范发展法律咨询、信用评估、广告会展、培训认证等商务服务业。适应城镇化和人口老龄化趋势,扶持发展社区服务、家政服务、社会化养老等生活服务业。支持赣州建设服务业发展示范基地。

(二十二)推动产业与城市协调发展。促进产业和生产要素向城市集聚,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和承载能力。支持赣州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调整行政区划,增设市辖区,推动赣县、南康、上犹与赣州中心城区同城化发展,科学规划建设章康新区,扶持瑞金、龙南次中心城市建设。加快吉泰走廊城镇体系建设。科学规划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强化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推进数字化城市建设。

七、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

(二十三)加强生态建设和水土保持。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巩固和扩大退耕还林成果,加大长江和珠江防护林工程以及湿地保护和恢复投入力度,支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建设。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中幼龄林抚育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改善林相结构,提高林分质量。将赣州、吉安列为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支持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加大对森林管护和公益林建设扶持力度,加强草山草坡保护和利用。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继续实施崩岗侵蚀防治等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加强赣江、东江、抚河、闽江源头保护,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治理。深入开展瑞金、上犹等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支持开展生态移民搬迁、地质灾害移民搬迁。将赣州市居住在库区水面木棚的农民纳入“渔民上岸”工程实施范围。

(二十四)加大环境治理和保护力度。编制矿山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加快完成赣州市历史遗留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支持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十二五”末完成所有县城生活污水管网体系建设,支持开发区、工业园、产业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加强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支持赣州市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和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整治,加大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推行力度。支持建设赣南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加强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陡水湖、万安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支持发展农村沼气,加强乡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参与国家循环经济“十百千示范行动”,支持赣州建设铜铝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园,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提高行业准入门槛。积极开展共伴生矿、尾矿和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发展稀土综合回收利用产业。支持赣州、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支持赣州开展全国低碳城市试点,实施低碳农业示范和碳汇造林工程。推进循环农业发展。支持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

八、发展繁荣社会事业,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相协调,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城乡居民。

(二十六)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加快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支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到2013年全面完成赣州市校舍危房改造,到2015年基本解决小学、初中寄宿生住宿问题。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加大“特岗计划”、“国培计划”对赣州市的倾斜力度。统筹研究解决普通高中债务,在实施普通高中改造计划等项目中对赣州等市进行倾斜。建立适应地方产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扶持办好中等职业学校。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向赣州等市倾斜,扩大部属师范大学的招生规模,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到赣州等市中小学任教。支持江西省与有关部门共建江西理工大学,扶持赣州等市高等院校和稀土、钨、铀等优势特色学科建设。支持赣州开展教育综合改革试验。

(二十七)提升城乡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健全农村县、乡、村三级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快重大疾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加强赣州市市级医院建设,支持中心城区增设三级综合医院,建设儿童、肿瘤等专科医院和市县两级中医院、妇幼保健院,支持人口大县建设三级综合医院,到2015年千人口床位数达到江西省平均水平,2020年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提升区域性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全科医生。完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支持赣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和瑞金、龙南等区域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建设。

(二十八)加快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支持市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以及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及社区文化室、农家书屋等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等文化惠民工程,支持赣州市加强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建设,“十二五”内提前实现户户通广播电视。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力度,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新闻出版资源配置上给予赣州倾斜,支持赣州按照市场化方式创办客家出版社。推动抚州黎川发展油画艺术。支持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二十九)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建设综合性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立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逐步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以及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合理提高低保标准。支持儿童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等设施建设。支持赣州区域性救灾减灾指挥中心和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加大对赣州社会救助资金支持力度。

(三十)强化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积极主动为基层群众送政策、送温暖、送服务,推动社会管理重心下移。加快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等综合性基层平台建设,构建以城乡社区为重点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进一步拓展和延伸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内容,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提高乡村基本运转经费保障水平。

九、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振兴发展注入强劲活力

坚持以改革开放促振兴发展,积极探索、开拓创新,着力构建有利于加快发展、转型发展的体制机制,有序承接产业转移,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新格局。

(三十一)创新体制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支持赣州发展成为较大的市,依法享有相应的地方立法权。加快要素市场建设,支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建设。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改革。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展经济林确权流通。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支持和鼓励赣州市在城乡统筹、扶贫开发、投融资等方面先行开展政策探索。研究设立瑞(金)兴(国)于(都)经济振兴试验区,鼓励先行先试,加大支持力度。支持赣州在地方金融组织体系、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等方面开展改革试验。

(三十二)有序承接产业转移。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发挥自身优势,完善产业配套条件和产业转移推进机制,依托现有产业基础,促进承接产业集中布局。支持设立赣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有序承接东南沿海地区产业转移,严禁高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推动赣州“三南”(全南、龙南、定南)和吉泰走廊建设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在条件成熟时,在赣州出口加工区的基础上按程序申请设立赣州综合保税区,建设成为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推动瑞金、龙南省级开发区加快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在科学规划布局的基础上有序推进未设立开发区的县(区、市)设立产业集聚区。支持设立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三十三)推动开放合作。强化与珠三角、厦漳泉等沿海地区的经贸联系,打造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核心,以赣州“三南”至广东河源、瑞金兴国至福建龙岩产业走廊为两翼的“一核两翼”开放合作新格局。支持建设赣闽、赣粤产业合作区。支持吉泰走廊开放开发,建设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示范区,打造重要的经济增长带。建立完善区域内更加紧密的合作机制,加强在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合作,加快区域一体化进程。密切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海峡西岸经济区等周边重要经济区的协作互动。鼓励与沿海地区加强铁海联运等合作。深化与台港澳地区在农业、环保、电子信息及服务贸易等领域的合作交流。支持省级出口基地升级为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专业型示范基地。

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原中央苏区特别是赣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特殊困难和问题,应给予特别的政策支持。

(三十四)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

(三十五)财税政策。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缩小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加大中央财政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财力补助。加大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对赣州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力度。支持化解赣州市县乡村公益性债务,将公益性建设项目国债转贷资金全部改为拨款。中央代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向原中央苏区倾斜。统筹研究将赣州列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并享受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问题。

(三十六)投资政策。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资金投入,在重大项目规划布局、审批核准、资金安排等方面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给予倾斜。中央在赣州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及县以下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市级资金配套。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国家有关专项建设资金在安排赣州市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等项目时,提高投资补助标准或资本金注入比例。

(三十七)金融政策。鼓励政策性银行在国家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各商业银行参与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促进赣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发挥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引导功能,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合理增加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满足有效信贷需求。支持开展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上市融资。深化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创新试点。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和支持设立村镇银行。

(三十八)产业政策。实行差别化产业政策,从规划引导、项目安排、资金配置等多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专项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优先规划布局。支持赣州创建国家印刷包装产业基地,并实行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的政策。

(三十九)国土资源政策。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等方面,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倾斜。支持赣州开展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相关指标单列管理;支持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研究探索对损毁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园地的,经认定可视同补充耕地,验收后用于占补平衡;支持开展稀土采矿临时用地改革试点。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不突破开采总量指标的前提下,支持对稀土、钨残矿、尾矿和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稀土资源进行回收利用,对因资源枯竭而注销的稀土、钨采矿权,允许通过探矿权转采矿权或安排其他资源地实行接续。对稀土、钨矿等优势矿产资源在国家下达新增开采、生产总量控制指标时给予倾斜,积极支持绿色矿山建设。

(四十)生态补偿政策。将东江源、赣江源、抚河源、闽江源列为国家生态补偿试点。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调整和完善,研究将贡江、抚河源头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系数,中央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加快建立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国家加大对废弃矿山植被恢复和生态治理工程的资金支持。加大对国家公益林生态补偿投入力度。

(四十一)人才政策。加大东部地区、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事业单位与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干部交流工作的力度。鼓励中央国家机关在瑞金设立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和引智项目向原中央苏区倾斜,鼓励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四十二)对口支援政策。建立中央国家机关对口支援赣州市18个县(市、区)的机制,加强人才、技术、产业、项目等方面的对口支援,吉安、抚州的特殊困难县参照执行。鼓励和支持中央企业在赣州发展,开展帮扶活动。支持福建省、广东省组织开展省内对口支援。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对口支援。

十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四十三)加强指导协调。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抓紧编制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进一步细化实化各项政策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细化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全面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

(四十四)强化组织实施。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江西、福建、广东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意见实施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衔接,强化协调配合,推进本意见的实施。要按照本意见确定的战略定位和重点任务,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努力探索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涉及的重大政策、改革试点和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后实施。

  (四十五)弘扬苏区精神。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干部群众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力弘扬以“坚定信念、求真务实、一心为民、清正廉洁、艰苦奋斗、争创一流、无私奉献”为主要内涵的苏区精神,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作风,振奋精神、不等不靠,齐心协力、真抓实干,推动原中央苏区实现跨越式发展,不断开创振兴发展工作新局面。

                             

                                                            国务院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福建省原中共苏区

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地区[2010]152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你省《关于商请加大对我省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扶持力度的函》(闽政函[2009]41号)已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中关于“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时,福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政策,福建原中央苏区县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的要求,经商中央党史研究室和中国老区建设促进会,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原中央苏区县问题。原中央苏区县是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了苏维埃政权的地区,为中国革命胜利作出了特殊贡献和重大牺牲,在全国革命老区中具有相当高的地位和影响。因此,同意将中央党史研究室认定你省的20个原中央苏区县(市、区),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具体是:长汀、上杭、连城、新罗、永定、宁化、清流、明溪、建宁、泰宁、武平、漳平、平和、沙县、将乐、光泽、邵武、武夷山、建阳、诏安。

二、关于支持革命老区问题。中国革命老根据地简称革命老区或老区,是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领导下创建的革命根据地。经研究,同意将你省曾为中国革命做出过重大贡献的蕉城、福安、福鼎、寿宁、屏南、周宁、霞浦、柘荣、古田、松溪、政和、延平、连江、罗源、福清、安溪、永春、南安、晋江、泉港、德化、南靖、漳浦、长泰、云霄、城厢、涵江、荔城、秀屿、仙游、同安、翔安32个县(市、区),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参照执行中部地区的有关政策。

三、关于支持少数民族地区问题。目前,福建省没有少数民族自治县,只有个别的少数民族乡,且大部分属于革命老区,已包含在革命老区的扶持范围之内。因此,对你省少数民族乡不再进行单列。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00年一月二十二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

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民政事业振兴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支持和促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民政事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地跨赣闽粤,是共和国的摇篮和苏区精神的主要发源地,为中国革命作出了重大贡献和巨大牺牲,在中国革命史上具有特殊重要地位。由于战争创伤及自然地理等原因,原中央苏区特别是赣南地区经济发展仍然滞后,民生问题仍然突出,贫困落后面貌仍未得到根本改变。进一步支持和促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民政事业发展,对提高基本民生保障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逐步解决赣南等原中央苏区贫困落后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弘扬苏区精神,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扶持力度,着力完善基本民生保障制度,着力增强基层民主活力和社会自治功能,着力推进优抚安置改革政策落实,着力提高民政基本社会服务水平,着力加强民政能力建设,推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民政事业改革发展,促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三)发展目标。分步骤、分阶段推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到2015年,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健全,重大自然灾害应对能力显著增强,社会福利实现适度普惠,基层群众自治不断深化,社会组织服务社会能力明显增强,优抚安置保障体系更加完善,民政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各项民政事业发展水平提速提质。

2020年,民政事业发展总体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基本民生保障体系健全完善,民政社会管理更加高效,便民利民、功能配套的民政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建立,民政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更加扎实有力,各项民政事业发展指标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二、支持重点

(一)健全完善综合防灾减灾应急体系。针对赣州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发、多灾易灾特点,支持赣州建设区域性救灾减灾指挥中心、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应急避难场所。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每个县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和应急避难场所,并配备救灾专用设备和救灾专用车辆。与新农村建设、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相结合,支持在乡(镇)一级建设具有综合功能的应急避难场所。加大救灾补助资金投入力度,参照中央对困难地区倒损房补助标准,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重点支持赣州市加快实施农村革命烈士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子女及失散红军遗属危旧土坯房改造。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实施农房保险制度,增强灾后恢复重建能力;支持建立防灾减灾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支持创建一批国家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支持防灾减灾人才和专业队伍建设,健全灾害信息员队伍并加强业务培训。

(二)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将赣州列为全国社会救助重点资助地区,加大对赣州社会救助资金支持力度。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完善城乡低保制度,适度扩大保障面,实现应保尽保;合理提高低保标准,“十二五”期间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年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4.7%18.8%。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到“十二五”末,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由50%提高到70%。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每个乡镇建设一所敬老院。2015年实现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能力达到80%的目标。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三)加快推进社会福利体系建设。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大力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逐步拓展社会福利保障范围,着力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支持完善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提高城镇“三无”对象生活补助水平,确保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探索建立重度贫困残疾人定期生活补贴制度和护理补贴制度;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合理确定并落实孤儿养育标准,逐步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重病、重残、罕见病儿童和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适应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口老龄化趋势,进一步提高项目补助标准,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加快建设市、县两级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设施、多功能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公共福利设施,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50万人口以上的县或者孤儿数量较多的县建设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在当地社会福利机构中设立独立的儿童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每个县建设一所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推行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建立面向所有老年群体,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到“十二五”末,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40张。

(四)切实提高社会管理服务水平。着眼于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改善社区人居环境、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政策、资金和项目建设上向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倾斜。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等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解决部分社区无办公用房、无服务设施问题。重点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建设,力争到2015年,城市社区服务设施综合覆盖率达到90%以上,每百户居民拥有的社区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农村村级社区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50%以上。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推进社区服务信息化建设,在中心城区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在街道、社区建立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平台,逐步提高社区信息装备条件和社区服务信息化水平。支持赣州建设服务业发展示范基地,扶持发展社区服务、社会化养老等生活服务业。加强社会组织培育管理和党建工作,提升对社会组织的规范引导和监督管理水平。利用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增加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项目数量和资金,加强社会组织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和鼓励全国性社会组织加大支持力度。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科学布局县级殡仪服务设施,改扩建县(市、区)殡仪馆,建设城乡公益性、生态节地型公墓,指导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市、县两级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支持为赣南等原中央苏区选派和培养一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推动当地社会工作服务发展。

(五)健全完善优抚安置服务体系。将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以及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人员纳入抚恤补助范围,落实相关待遇。认真研究制定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和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研究解决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特别是赣州特殊困难群体中孤老病残优抚对象的集中供养问题,支持县级中心光荣院建设,维修改造现有乡镇光荣院。支持江西省荣军医院(江西康宁医院)、赣州荣军中心(集医疗、康复、休养于一体)建设。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平稳有序建立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加大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安置经费的投入,完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以创业带动就业。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完成散葬烈士墓搬迁、抢修保护和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纪念建筑设施保护和修缮支持力度,发挥革命旧居旧址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支持赣州建设中央苏区烈士陵园、吉安建设东固革命烈士陵园和螺子山革命烈士纪念园等红色文化教育基地。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市、县新建改造一批军供站,对亟需更新设备及维修改造的军供站予以重点倾斜,逐步理顺军供站产权管理体制。

(六)积极支持调整优化行政区划格局。根据国家政策,按照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和加快城镇化进程要求,适应赣州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研究调整优化行政区划,指导、协助做好行政区划调整方案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支持加快赣州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推动赣县、南康、上犹与赣州中心城区同城化发展,加快构筑同城化发展框架。扶持瑞金、龙南次中心城市建设。加大对地名公共服务、地名文化建设、平安边界建设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等工作的指导支持力度。

(七)着力推进罗霄山片区扶贫开发。按照《若干意见》提出的把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建设成为全国革命老区扶贫攻坚示范区的战略定位,着力协调推进江西罗霄山片区扶贫开发。优先解决江西罗霄山片区突出的民生问题,协调并帮助解决生产、生活设施落后问题,扶持发展特色产业,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对江西的17个罗霄山片区县(市)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扶持。

(八)推进民政信息化建设。着眼于提高民政系统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指导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加强民政信息化系统建设与管理,做好相关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中央专项资金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市、县“数字民政”工程项目给予补助。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采取省级支持一部分,市、县配套一部分,中央补助一部分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建设集社会救助、救灾减灾、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区划地名、社会事务、社会管理、业务指导、远程培训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不断提高民政信息化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在实施《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55号)、《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0号)、《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1号)和《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民发〔2011209号)时,指导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做好政策衔接,推动目标任务落实。坚持按照突出重点、同等优先的原则,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资金投入,在重大项目规划布局、审批核准、资金安排等方面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特别是赣州给予重点倾斜。在涉及民政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投资补助、税收优惠等各项政策方面,对赣州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中央在赣州安排的民政公益性建设项目和专项补助,取消市、县及以下资金配套。

(二)支持拓展民政资源。进一步加大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对赣州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力度。协调落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参照新疆、西藏切块支持赣州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加大民政部本级使用的中央彩票公益金投向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力度。大力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开发、发行福利彩票新品种、新游戏,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的新品种优先照顾在赣州上市。在中国福利彩票中发行即开型“振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专项彩票。扶持创建具有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地方特色的品牌慈善项目,鼓励和引导国内外慈善组织、民营资本参与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慈善公益事业发展。鼓励东部发达省市民政系统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民政事业,形成区域间协调互动、共同发展新局面。

(三)夯实民政发展基础。重点扶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基层能力建设。支持建立健全完善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帮助解决基层民政力量薄弱问题,促进基层实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能力办事、能办成事的工作目标。

(四)加强民政人才队伍建设。依托重大民政人才工程,将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民政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国民政人才规划体系给予大力支持。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民政干部到民政部机关学习锻炼,选派部机关优秀年轻干部到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挂职锻炼。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加强民政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开展民政干部、民政专业技术人才、民政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培训,为推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持。

 

民政部关于做好首批边远贫困地区、

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387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简称《“三区”社工人才专项计划方案》,民发〔2012170号)要求,加快启动实施首批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简称“三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民政部支持第一批选派1000名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到国家确定的中部和西部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覆盖的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困难团场提供专业服务,同时为这些困难地区培养500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选派和培养任务见《首批“三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选派与培养任务表》(附件1)。

二、实施步骤

一是制定实施方案。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在415日前按照《“三区”社工人才专项计划方案》提出的条件要求,确定被选派与需培养的人员名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是签订支援协议。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填写《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在417日前将《项目任务书》一式四份报送民政部社会工作司(以邮戳日期为准)。《项目任务书》正式签订后,民政部将按照《“三区”社工人才专项计划方案》确定的经费支持标准,及时下拨选派工作经费。4月底前,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与受援县级民政部门、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派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文本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根据《“三区”社工人才专项计划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三是开展专业服务。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在515日前,将选定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派驻到受援单位,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服务时间一般为1年。派驻前,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组织召开培训动员会议,明确工作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被选派人员服务贫困地区的主动性与自觉性。

四是搞好评估考核。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定期跟踪掌握“三区”计划实施情况,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年度支援工作结束时,要以计划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为重点,从派出单位、受援地区和单位以及被选派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角度,结合服务对象评价,对项目进行总结与考核评估。年度总结与考核评估报告要上报民政部社会工作司。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由部里统一组织。民政部将于5月份发布“三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班次计划,明确每个班次培训主题、时间和地点。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按照突出需求、就近就便原则,做好受援地区需要培训的社会工作人员报名组织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是要高度重视。实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是中央做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支持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社会工作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3年是实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的开局之年,是探索经验、完善制度、奠定基础的第一年。任务完成效果,直接关系到下一步“三区”计划的实施。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一定要站在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重视“三区”计划实施工作,科学谋划、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完成“三区”计划各项任务。

二是要搞好保障。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以及政府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办等部门政策与资金支持,为“三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创造条件。要及时足额将选派工作经费(包括中部省份省级配套经费)拨付派出单位并确保其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保证被选派人员原有工资、津贴福利待遇标准不变。要切实做好派出单位与受援县级民政部门的沟通衔接,为被选派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安排工作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解决食宿等基本生活问题。要按照《“三区”社工人才专项计划方案》要求,切实做好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培训人员的选派与保障工作。

三是要加强监管。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采取实地调研、举办座谈会、电话和网络调查等方式,加强对“三区”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督促受援单位加强对被选派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监督,并在结束时将考核结果反馈选派单位,作为被选派人员年终考核和职务晋升考评的重要依据。对选派期间违纪人员,受援单位要及时通报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做出相应处理,并及时报上级民政部门。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加强经费监督管理,明确使用范围,严格拨付程序,强化审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今年底前民政部将对各地执行落实“三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四是要加强总结交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在“三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实施中要注意研究解决存在困难与问题,注意收集工作信息、总结工作经验,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大力宣传先进典型与成功做法。民政部将通过部网站或电子简报等形式及时通报实施进展情况。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请及时与民政部联系。

 

  民政部

      2013年3月13

 

 

民政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民政事业发展的合作协议

 

海峡西岸经济区与台湾地区一水相隔,福建省在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居主体地位,与台湾地区地缘相近、血缘相亲、文缘相承、商缘相连、法缘相循,具有对台交往的独特优势。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的要求,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民政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增进两岸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作用,是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民政部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构筑民政对台交流合作的前沿平台

1.支持闽台社会组织加强联系互动。福建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闽台交流合作中的优势和作用,依法引导各类行业性、公益性、学术性、专业性、联合性社团和基金会与台湾对口社团、基金会率先建立紧密的联系互动机制,推动两岸经贸合作、文化交流和直接往来向多层次、宽领域、常态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民政部支持福建有关单位发起成立促进海峡两岸交流的社会团体,可以“海峡(两岸)”冠名,由福建省民政厅履行相应的登记管理职责;支持福建根据对台工作需要,有序发展联谊性和体现闽台特点的社团组织,与台湾有关社团加强交流,增进台湾民众的根脉认同。

2.拓展两岸救灾减灾领域的交流合作。福建省就防抗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与台湾有关方面加强沟通协调,相互学习借鉴经验,探索建立闽台防灾预警、灾情信息的互通渠道和灾害应急救援的互助机制。民政部从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综合减灾的职能出发,对完善台湾海峡防灾减灾体系和救灾应急机制给予指导,并从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

3.做好困难台胞台属救助工作。坚持救助政策的普惠性,切实把困难台胞台属纳入救助范围,视情予以适当照顾。加强资源整合和政策衔接,提高困难台胞台属救助水平。对定居落户福建的困难台胞台属,按有关政策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和医疗、住房、教育、司法等救助,并从就业、扶贫等方面予以援助。对因故滞留福建、一时生活无着的台胞,提供临时救助服务。民政部对困难台胞台属救助工作加强政策指导,支持福建改善和利用民政救助设施,在台胞相对集中地区设立台胞救助中心。

4.促进社会福利和慈善领域的闽台交流合作。民政部支持福建积极吸引台资发展养老服务业,对台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探索闽台社会福利机构的对接合作机制,加强从业人员交流培训,拓展面向台胞的养老、康复、护理等福利服务。支持闽台慈善机构开展项目合作,支持台湾慈善机构在闽依法开展慈善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出台对在闽台资企业慈善捐赠给予相关税收优惠的政策。

5.促进两岸通婚健康和谐发展。积极与台湾就两岸居民通婚问题建立正式和非正式沟通渠道,保障两岸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两岸婚姻家庭和谐幸福,深化闽台血缘亲缘关系。民政部支持福建探索建立两岸婚姻家庭服务平台,整合部门资源和社会资源,在省级和有条件的设区市成立涉台婚姻服务中心,为两岸婚姻当事人提供法律政策咨询、矛盾纠纷调处、婚姻状况核对、婚姻登记等服务,将闽台通婚进一步纳入健康发展、依法管理的轨道。

6.加强闽台殡葬事务交流合作。建立闽台殡葬事务协调联络渠道和服务网点,做好两岸居民遗体保存、火化、移交、运送等工作。台湾居民在闽期间死亡或因海上遇难遗体漂移至福建的,及时妥善进行遗体处置;亲属要求将遗体、骨灰运回台湾或在福建安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为其提供相关便利服务。民政部支持两岸殡葬业界加强交流合作,允许台胞骨灰在祖籍地公墓安葬。

7.推动两岸社会工作对接交流。福建省组织有关部门、院校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专业人员,学习研究和实地考察台湾社会工作的发展模式、运行机制和实践经验,邀请台湾社会工作专业人士来闽进行学术交流和指导培训。民政部支持闽台社会工作机构开展项目合作,支持通过大陆社会工作者资格考试的台湾居民在闽从事社会工作。

8.加强闽台地名研究和信息服务。支持两岸有关机构、各界人士开展闽台地名渊源的合作考证和交流研讨,建立闽台地名对接查询服务信息平台,共同编撰闽台地名研究文集和工具用书,为台胞寻根问祖提供线索和便利。

9.支持福建办好“海峡论坛”。民政部与海峡论坛组委会加强联系沟通,积极参与涉及两岸民政事务的专题策划和研讨,并通过各种渠道协助邀请台湾有关人士和社会组织参加论坛,促进多层面的两岸交流互动。

二、打造民政工作改革发展的比较优势

1.加快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民政部支持福建加强统筹协调和制度创新,扎实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衔接,健全为民解困长效机制,持续提升基本民生保障水平。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完善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救助对象的动态调整机制,强化分类施保,探索推进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创新医疗救助运行机制,扩大惠及面,增强实效性。进一步加大城乡低保、医疗救助等中央专项资金对福建的支持力度。

2.加强灾害应急救援和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民政部支持福建进一步完善以应急预案、应急指挥、物资保障和技术支撑为基本架构的灾害应急救援体系,探索推行农村住房统一保险和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强化防灾减灾综合协调机制,在多灾易灾地区科学建设避灾场所,深入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加快建成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以此为依托设立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充分发挥其调度作用和对台功能。帮助改善救灾装备,加大中央救灾救济资金对福建的补助力度。

3.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民政部支持福建加快构建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逐步提高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服务保障水平,探索建立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加强城乡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5年时间全面建成集养老、康复、救助、优抚等功能于一体的市县社会福利中心,全面完成乡镇敬老院新建改扩建任务。支持福建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福建申请资助的社会福利中心、儿童福利设施、农村敬老院、精神病院、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等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倾斜。

4.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民政部支持福建深入探索社会管理领域改革,为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良性互动做出努力。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机制,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重点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统筹城乡社区建设,深化基层民主实践,完善基层管理服务网络。支持深入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和示范活动,加大社会工作宣传普及和岗位开发力度,建立健全社会工作政策和制度。加快建立志愿服务网络以及社会工作者引领志愿者服务机制,着力推进城乡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建设。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福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支持福建与邻省加强海峡西岸省际平安边界建设,促进边界地区和谐稳定。

5.强化民政事业发展经费保障机制。福建省在构建公共财政体系过程中,逐步加大对民政事业的投入,切实做到民政资金与地方财政收入同步增长,与民生保障需求、社会建设需要相适应;通过支持福利彩票发行、完善政策扶持体系等措施,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民政事业。民政部按照国发[2009]24号文件有关规定,加大对福建民政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和项目支持。安排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其他民政专项资金时,对福建20个原中央苏区县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对福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政策。

    三、促进形成科学合理的主体功能区

民政部积极支持加强海峡西岸城市群建设,逐步形成以区域中心城市为骨干、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为基础的城镇体系;加快建立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共同发展机制、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供给制度、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拓展、社会保障向农村覆盖;以做大做强海峡西岸中心城市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区划调整,逐步完善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统筹城乡发展的行政区划结构和布局。福建省认真做好行政区划调整的规划论证工作,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制订方案。民政部切实加强对福建行政区划调整的调研和指导,积极配合福建省做好审核报批工作,为拓展区域经济发展空间和提升城市辐射带动功能创造有利条件。

四、加强双方的联系协调

民政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加强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的沟通联系,及时相互通报有关重要信息,共同推动落实本协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和举措。双方就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涉及民政事务的重大问题进行不定期的磋商和协调,不断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合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和福建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签字:                   签字:

                         O 0九年十月二十日    0 0九年十月二十日

 

 

 

 

 

中史字〔201351                        签发人:欧阳淞

 


 

关于原中央苏区范围认定的有关情况

 


 

关于原中央苏区范围认定的有关情况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周恩来、朱德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领导创建了地跨赣闽粤三省的中央革命根据地(即中央苏区)。在艰苦的战争岁月中,中央苏区军民在党的领导下浴血奋斗、前赴后继,为中国革命做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

20126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同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出《关于印发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根据国务院以及国办文件精神组织实施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战略,需要对中央苏区区域范围即今赣闽粤三省哪些县(市、区)属于原中央苏区作出准确界定。

为此,在起草上述国务院《意见》进行联合调研的过程中,中央党史研究室应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曾经就原中央苏区范围及认定的几个问题先期提供了书面意见,还提供了以县为单位认定原中央苏区区域的初步名单。这个名单,得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的基本认同。2012517,遵照近平同志指示,何毅亭同志又专门召集中央党史研究室、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负责同志举行了“研究原中央苏区区域范围座谈会”。这次会议经过认真、充分的讨论,就原中央苏区区域界定问题形成了若干意见。会后,这些意见由何毅亭同志写进书面报告呈送给近平同志。报告中说明:“制定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特别是战略规划,其前提是确定原中央苏区的区域范围。赞成以民政部、财政部19796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免征革命老根据地社队企业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原中央苏区的区域范围。”并且说明:“在这次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前一阶段调研工作中,国家发展改革委请中央党史研究室研究原中央苏区的区域范围。这方面的工作,在制定《意见》和战略规划期间,继续由中央党史研究室协助进行。”近平同志519对报告作了圈阅。

根据这次座谈会要求,中央党史研究室在长期研究以及以往对“中央苏区县”认定的基础上,对江西、福建、广东三省以及湖南省多年来上报的材料严格审核、反复研究,对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免征革命老根据地社队企业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标准,以县为单位,对有关的县、市、区逐一进行了是否属于原中央苏区范围的认定。然后,对原已审批确认和新进行认定的县、市、区统一分类,形成了这份内部文件。本文件供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贯彻国务院《意见》和国办《通知》、制定实施有关战略规划中参考使用。

中央党史研究室关于以县为单位确认中央苏区区域范围的意见如下。

一、已经审批确认和可以确认为中央苏区范围的县(市、区),总计97

1.江西省,共49

赣州市(18):瑞金市、会昌县、寻乌县、安远县、信丰县、于都县、兴国县、宁都县、石城县、崇义县、上犹县、南康市、赣县、章贡区、大余县、定南县、龙南县、全南县。

吉安市(13):永丰县、青原区、泰和县、万安县、吉安县、井冈山市、峡江县、安福县、遂川县、永新县、吉州区、新干县、吉水县。

抚州市(9):广昌县、黎川县、乐安县、宜黄县、南丰县、资溪县、崇仁县、南城县、金溪县。

鹰潭市(1):贵溪市。

上饶市(3):铅山县、广丰县、上饶县。

宜春市(2):樟树市、袁州区。

新余市(2):渝水区、分宜县。

萍乡市(1):莲花县。

上述各县、市、区中,面积全部或绝大部分属于当年中央苏区范围的有:赣州市的瑞金市、会昌县、寻乌县、安远县、信丰县、于都县、兴国县、宁都县、石城县、崇义县、上犹县、南康市、赣县、章贡区;吉安市的永丰县、青原区、泰和县、万安县、吉安县、井冈山市、峡江县、安福县、遂川县、永新县、吉州区;抚州市的广昌县、黎川县、乐安县、宜黄县、南丰县、资溪县;萍乡市的莲花县。

面积大部或一部属于当年中央苏区范围的有:吉安市的新干县、吉水县;抚州市的崇仁县、南城县、金溪县;鹰潭市的贵溪市;上饶市的铅山县、广丰县、上饶县;宜春市的樟树市、袁州区;新余市的渝水区、分宜县。

面积一部属于当年中央苏区范围的有:赣州市的大余县、定南县、龙南县、全南县。

2.福建省,共37

龙岩市(7):新罗区、长汀县、连城县、上杭县、永定县、武平县、漳平市。

三明市(12):建宁县、泰宁县、宁化县、清流县、明溪县、沙县、将乐县、永安市、三元区、梅列区、尤溪县、大田县。

南平市(10):武夷山市、光泽县、邵武市、建阳市、浦城县、建瓯市、松溪县、政和县、顺昌县、延平区。

漳州市(8):平和县、诏安县、南靖县、漳浦县、云霄县、芗城区、龙海市、华安县。

上述各县、市、区中,面积全部或绝大部分属于当年中央苏区范围的有:龙岩市的新罗区、长汀县、连城县、上杭县、永定县、武平县;三明市的建宁县、泰宁县、宁化县、清流县、明溪县;南平市的武夷山市、光泽县、邵武市。

面积大部或一部属于当年中央苏区范围的有:龙岩市的漳平市;三明市的沙县、将乐县、永安市;南平市的建阳市、浦城县、建瓯市、松溪县、政和县、顺昌县、延平区;漳州市的平和县、诏安县、南靖县。

面积一部属于当年中央苏区范围的有:三明市的三元区、梅列区、尤溪县、大田县;漳州市的漳浦县、云霄县、芗城区、龙海市、华安县。

3.广东省,共11

梅州市(8):大埔县、平远县、兴宁市、梅县、梅江区、蕉岭县、五华县、丰顺县。

潮州市(1):饶平县。

河源市(1):龙川县。

韶关市(1):南雄市。

上述各县、市、区,均为面积大部或一部属于当年中央苏区范围。

二、历史上与中央苏区有密切关系,但要明确认定为中央苏区范围尚有一定难度,建议视同中央苏区考虑的县(市、区),总计4

4个县(市、区)均在福建省。它们是:泉州市的安溪县、南安市、永春县、德化县。

安溪县、南安市、永春县、德化县当年曾建立苏区(安南永德苏区),当地军民积极抗击国民党军队的围攻,直接支援了中央苏区的反“围剿”斗争,虽然明确认定为中央苏区有一定难度,但建议视同中央苏区考虑,将其纳入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实施范围,实行有关的优惠政策。

三、历史上按隶属关系不在中央苏区范围之内,但建议在实施有关规划时比照享受有关政策的县(市、区),总计24

24个县(市、区)分别在江西省、福建省和湖南省。它们是:江西省萍乡市的安源区、湘东区、上栗县、芦溪县,宜春市的万载县;福建省宁德市的福安市、福鼎市、蕉城区、寿宁县、霞浦县、周宁县、柘荣县、屏南县、古田县,福州市的连江县、罗源县;湖南省株洲市的茶陵县、炎陵县、攸县、醴陵市、株洲县,岳阳市的平江县,长沙市的浏阳市,郴州市的汝城县。

以上县、市、区,是党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最早或较早建立了根据地、进行了武装斗争和土地革命,并且同中央苏区毗邻或具有重要渊源关系的老区的一部分,虽然按隶属关系不在中央苏区范围之内,但建议在实施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时比照享受有关政策,给以相应扶持和优待。

附件:关于原中央苏区范围认定情况一览表

 

                                                     中央党史研究室

                                                    2013年7月23

 

 

附件

 

关于原中央苏区范围认定情况一览表

 

(说明:下列分表一、分表二中,加☆号的是《毛泽东选集》第二版第四卷第1136页注释中提到的中央苏区早期就占领了县城的苏区县;分表一、分表二、分表三中,加△号的是截至20118月中央党史研究室审批确认的 “中央苏区县”。)

 

 

总表:对江西、福建、广东三省以及湖南省

125个县(市、区)的认定汇总情况

 

 

 

 

 

第一类

已经审批确认和可以确认为中央苏区范围的县(市、区)

第二类

历史上与中央苏区有密切关系,但要明确认定为中央苏区范围尚有一定难度,建议视同中央苏区考虑的县(市、区)

第三类

历史上按隶属关系不在中央苏区范围之内,但建议在实施有关规划时比照享受有关政策的县(市、区)

数量

()

面积

(km2)

数量

()

面积

(km2)

数量

()

面积

(km2)

江西

49

9.63

 

 

5

0.45

福建

37

7.97

4

0.87

11

1.56

广东

11

2.32

 

 

 

 

湖南

 

 

 

 

8

2.19

总计

97

19.92

4

0.87

24

4.20

 

 

 

 

分表一:对江西省54个县(市、区)的认定情况

 

 

 

第一类

已经审批确认和可以确认为中央苏区范围的县(市、区)

第二类

历史上与中央苏区有密切关系,但要明确认定为中央苏区范围尚有一定难度,建议视同中央苏区考虑的县(市、区)

第三类

历史上按隶属关系不在中央苏区范围之内,但建议在实施有关规划时比照享受有关政策的县(市、区)

地名

面积

(km2)

地名

面积

(km2)

地名

面积

(km2)

赣州

☆瑞金市

0.24

 

 

 

 

☆会昌市

0.27

 

 

 

 

☆寻乌市

0.23

 

 

 

 

☆安远县

0.24

 

 

 

 

☆信丰县

0.29

 

 

 

 

☆于都县

0.29

 

 

 

 

☆兴国县

0.32

 

 

 

 

☆宁都县

0.41

 

 

 

 

☆石城县

0.16

 

 

 

 

崇义县

0.22

 

 

 

 

上犹县

0.15

 

 

 

 

南康市

0.18

 

 

 

 

 

0.30

 

 

 

 

章贡区

0.05

 

 

 

 

大余县

0.14

 

 

 

 

定南县

0.13

 

 

 

 

龙南县

0.16

 

 

 

 

全南县

0.15

 

 

 

 

合计:18个县、市、区,

面积3.93万平方公里

 

 

吉安

永丰县

0.27

 

 

 

 

青原区

0.09

 

 

 

 

泰和县

0.27

 

 

 

 

万安县

0.20

 

 

 

 

吉安县

0.21

 

 

 

 

井冈山市

0.13

 

 

 

 

峡江县

0.13

 

 

 

 

安福县

0.28

 

 

 

 

遂川县

0.31

 

 

 

 

永新县

0.22

 

 

 

 

吉州区

0.04

 

 

 

 

新干县

0.13

 

 

 

 

吉水县

0.25

 

 

 

 

合计:13个县、市、区,

面积2.53万平方公里

 

 

抚州

☆广昌县

0.16

 

 

 

 

☆黎川县

0.17

 

 

 

 

乐安县

0.24

 

 

 

 

宜黄县

0.19

 

 

 

 

南丰县

0.19

 

 

 

 

资溪县

0.13

 

 

 

 

崇仁县

0.15

 

 

 

 

南城县

0.17

 

 

 

 

金溪县

0.14

 

 

 

 

合计:9个县,面积1.54万平方公里

 

 

鹰潭

贵溪市

0.25

 

 

 

 

合计:1个市,面积0.25万平方公里

 

 

上饶

铅山县

0.22

 

 

 

 

广丰县

0.14

 

 

 

 

上饶县

0.21

 

 

 

 

合计:3个县,面积0.57万平方公里

 

 

宜春

樟树市

0.13

 

 

万载县

0.17

袁州区

0.25

 

 

 

 

合计:2个市、区,面积0.38万平方公里

 

合计:1个县,面积0.17万平方公里

新余

渝水区

0.18

 

 

 

 

分宜县

0.14

 

 

 

 

合计:2个县、区,面积0.32万平方公里

 

 

萍乡

莲花县

0.11

 

 

安源区

0.02

 

 

 

 

湘东区

0.09

 

 

 

 

上栗县

0.07

 

 

 

 

芦溪县

0.10

合计:1个县,面积0.11万平方公里

 

合计:4个县、区,面积0.28万平方公里

全省

总计

49个县、市、区,面积9.63万平方公里

 

5个县、区,面积0.45万平方公里

 

 

分表二:对福建省52个县(市、区)的认定情况

 

 

 

 

第一类

已经审批确认和可以确认为中央苏区范围的县(市、区)

第二类

历史上与中央苏区有密切关系,但要明确认定为中央苏区范围尚有一定难度,建议视同中央苏区考虑的县(市、区)

第三类

历史上按隶属关系不在中央苏区范围之内,但建议在实施有关规划时比照享受有关政策的县(市、区)

地名

面积

(km2)

地名

面积

(km2)

地名

面积

(km2)

龙岩

☆新罗区(原龙岩县)

0.27

 

 

 

 

☆长汀县

0.31

 

 

 

 

☆连城县

0.26

 

 

 

 

☆上杭县

0.29

 

 

 

 

☆永定县

0.22

 

 

 

 

△武平县

0.26

 

 

 

 

△漳平市

0.30

 

 

 

 

合计:7个县、市、区,面积1.91万平方公里

 

 

三明

☆建宁县

0.17

 

 

 

 

☆泰宁县

0.15

 

 

 

 

☆宁化县

0.24

 

 

 

 

☆清流县

0.18

 

 

 

 

☆明溪县

(原归化县)

0.17

 

 

 

 

 

 

 

 

△沙 

0.18

 

 

 

 

△将乐县

0.22

 

 

 

 

永安市

0.29

 

 

 

 

三元区

0.08

 

 

 

 

梅列区

0.04

 

 

 

 

尤溪县

0.34

 

 

 

 

大田县

0.22

 

 

 

 

合计:12个县、市、区,面积2.28万平方公里

 

 

南平

△武夷山市

0.28

 

 

 

 

△光泽县

0.22

 

 

 

 

△邵武市

0.29

 

 

 

 

△建阳市

0.34

 

 

 

 

△浦城县

0.34

 

 

 

 

建瓯市

0.42

 

 

 

 

松溪县

0.10

 

 

 

 

政和县

0.17

 

 

 

 

顺昌县

0.20

 

 

 

 

延平区

0.27

 

 

 

 

合计:10个县、市、区,面积2.63万平方公里

 

 

漳州

△平和县

0.23

 

 

 

 

△诏安县

0.13

 

 

 

 

△南靖县

0.20

 

 

 

 

漳浦县

0.21

 

 

 

 

云霄县

0.11

 

 

 

 

芗城区

0.03

 

 

 

 

龙海市

0.11

 

 

 

 

华安县

0.13

 

 

 

 

合计:8个县、市、区,面积1.15万平方公里

 

 

泉州

 

 

安溪县

0.30

 

 

 

 

南安市

0.20

 

 

 

 

永春县

0.15

 

 

 

 

德化县

0.22

 

 

 

合计:4个县、市,面积0.87万平方公里

 

宁德

 

 

 

 

福安市

0.18

 

 

 

 

福鼎市

0.15

 

 

 

 

蕉城区

0.15

 

 

 

 

寿宁县

0.14

 

 

 

 

霞浦县

0.17

 

 

 

 

周宁县

0.10

 

 

 

 

柘荣县

0.05

 

 

 

 

屏南县

0.15

 

 

 

 

古田县

0.24

 

 

合计:9个县、市、区,面积1.33万平方公里

福州

 

 

 

 

连江县

0.12

(含马祖列岛23.5平方公里)

 

 

 

 

罗源县

0.11

 

 

合计:2个县,面积0.23万平方公里

全省

总计

37个县、市、区,面积7.97万平方公里

4个县、市,面积0.87万平方公里

11个县、市、区,面积1.56万平方公里

 

 

 

 

 

 

分表三:对广东省11个县(市、区)的认定情况

 

 

 

 

第一类

已经审批确认和可以确认为中央苏区范围的县(市、区)

第二类

历史上与中央苏区有密切关系,但要明确认定为中央苏区范围尚有一定难度,建议视同中央苏区考虑的县(市、区)

第三类

历史上按隶属关系不在中央苏区范围之内,但建议在实施有关规划时比照享受有关政策的县(市、区)

地名

面积

(km2)

地名

面积

(km2)

地名

面积

(km2)

梅州

△大埔县

0.25

 

 

 

 

△平远县

0.14

 

 

 

 

△兴宁市

0.21

 

 

 

 

△梅 

0.28

 

 

 

 

梅江区

0.03

 

 

 

 

蕉岭县

0.10

 

 

 

 

五华县

0.32

 

 

 

 

丰顺县

0.27

 

 

 

 

合计:8个县、区,面积1.60万平方公里

 

 

潮州

△饶平县

0.17

 

 

 

 

合计:1个县,面积0.17万平方公里

 

 

河源

△龙川县

0.31

 

 

 

 

合计:1个县,面积0.31万平方公里

 

 

韶关

△南雄市

0.24

 

 

 

 

合计:1个市,面积0.24万平方公里

 

 

全省

总计

11个县、市、区,面积2.32万平方公里

 

 

 

 

 

 

分表四:对湖南省8个县(市、区)的认定情况

 

 

 

 

第一类

已经审批确认和可以确认为中央苏区范围的县(市、区)

第二类

历史上与中央苏区有密切关系,但要明确认定为中央苏区范围尚有一定难度,建议视同中央苏区考虑的县(市、区)

第三类

历史上按隶属关系不在中央苏区范围之内,但建议在实施有关规划时比照享受有关政策的县(市、区)

地名

面积

(km2)

地名

面积

(km2)

地名

面积

(km2)

株洲

 

 

 

 

茶陵县

0.25

 

 

 

 

炎陵县

(原酃县)

0.20

 

 

 

 

 

0.26

 

 

 

 

醴陵县

0.22

 

 

 

 

株洲县

0.11

 

 

合计:5个县、市,面积1.04万平方公里

岳阳

 

 

 

 

平江县

0.41

 

 

合计:1个县,面积0.41万平方公里

长沙

 

 

 

 

浏阳市

0.50

 

 

合计:1个市,面积0.50万平方公里

郴州

 

 

 

 

汝城县

0.24

 

 

合计:1个县,面积0.24万平方公里

全省

总计

 

 

8个县、市、区,面积2.19万平方公里

 

 

 

 

 

 

 

 

 

 

 

 

中央党史研究室办公厅秘书处                      2013年7月23印发

 

 

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2012927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革命老区,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和发展的革命老根据地。本省革命老区的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革命老区分布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本条例所称原中央苏区,是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的中央革命根据地。

第三条  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推进、重点扶持、自力更生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方针。

第四条  大力宣传革命老区的光荣历史,加强红色文化建设,弘扬革命老区的优良传统,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  革命老区应当充分利用扶持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挥自身优势和潜力,努力发展特色经济,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的领导,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把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及时解决革命老区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革命老区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的协调指导,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扶贫、教育、科技、经济贸易、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通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把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重点促进原中央苏区县(市、区)和欠发达的革命老区县(市、区)的发展,统筹安排相对较发达的市、县(区),支援和帮扶原中央苏区县(市、区)和欠发达的革命老区县(市、区),把欠发达的革命老区村(居)作为扶贫开发和挂钩驻点帮扶的重点。

市、县()人民政府重点促进本行政区域内革命老区乡(镇)、村(居)的发展,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支援和帮扶所辖区域内欠发达的革命老区乡(镇)、村(居)。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县(市、区)特别是原中央苏区县(市、区)和欠发达的革命老区县(市、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把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并根据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逐年增长。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倾斜支持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对原中央苏区县(市、区)和欠发达的革命老区县(市、区)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革命老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吸引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人才向革命老区流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自愿原则,对生存环境恶劣、难以有效改善的革命老区村、自然村实施移民搬迁,优先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旧址、革命遗迹的维护保护工作,建设红色旅游景区,合理利用资源,发展旅游事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与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定期抚恤标准同步增长的机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标准。

前款所称革命“五老”人员,是指1949930日前参加革命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苏区乡干部、老交通员、老接头户。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老区建设促进会、扶贫开发协会和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在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方面的作用。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各种途径支持革命老区建设,积极参与革命老区投资开发、人才培养、科技推广、文化教育、旅游开发等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建立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基金。

第十七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促进革命老区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扶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冒领、截留、挪用、贪污私分促进革命老区发展财物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2121日起施行。

 

 

 

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章节

 

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

 

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是加快转变、跨越发展的重大举措。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培育新兴重点发展区域,促进区域联动,构筑区域经济优势互补、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空间结构高效合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

第一节 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

按照全省经济合理布局的要求,根据不同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明确开发方向,完善开发政策,规范开发秩序,提高开发效率,构建高效、协调、可持续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促进人口、经济与资源环境相协调。

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落实主体功能区定位,优化生产力布局,统筹谋划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推进福州、厦门和泉州等中心城区的优化开发,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成为带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推进沿海城镇密集带和内陆产业集中区的重点开发,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成为支撑未来全省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推进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适度开发,通过集中布局、点状开发发展特色生态产业,强化农业功能,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推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环境建设,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强制保护,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

二、实施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配套完善财政、投资、产业、土地、环境等政策。完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加大生态建设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开展差别化财政政策试点。实行按主体功能区与按领域安排相结合的政府投资政策,按主体功能区安排的投资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的发展,按领域安排的投资要符合各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根据国家产业指导目录,明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鼓励、限制和禁止类产业。对不同主体功能区实行差别化的土地管理政策,科学确定各类用地规模,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对不同主体功能区实行不同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标准。

三、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按照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研究制定各类主体功能区开发强度、环境容量等约束性指标并分解落实。完善覆盖全省、统一协调、更新及时的国土空间动态监测管理系统,开展主体功能区建设的跟踪评估。实行各有侧重的绩效考核,对优化开发的城市化地区,着重实行经济结构、科技创新、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评价。对重点开发地区,突出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质量效益、节能减排和吸纳人口等绩效评价。对适度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别实行农业发展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对禁止开发的自然保护区域,强化对自然文化资源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情况的评价。

第二节 推进重点区域加快发展

坚持重点突破、整体带动,培育发展环三都澳、闽江口、平潭综合实验区、湄洲湾、泉州湾、厦门湾、古雷一南太武新区、武夷新区、三明生态工贸区、龙岩产业集中区等重点发展区域,使之成为跨越发展的新增长点、先进制造业的集聚区,支撑福建发展和海西建设的创业创新重要基地。

一、环三都澳。着力打造溪南、赛江、漳湾三大临港工业片区,优化产业布局,发展装备制造、能源、冶金和油气储备等临港产业,积极培育海洋高新产业、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港口建设,加快发展特色文化、生态、滨海旅游产业。主动承接长三角产业及各生产要素转移,深化与周边地区合作,加强两岸产业对接,建设成为连接长三角的前沿区域、内陆地区便捷出海口、海峡西岸东北翼富有竞争力的新增长极。努力构建海西重要的自然和文化旅游中心。

二、闽江口。以福州中心城市为核心,拓展江阴、罗源湾南北两翼,推进城市、港口和产业联动发展,提升电子信息、机械装备、纺织服装、冶金化工、能源等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形成先进制造业体系和现代服务业中心。推进省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国际航运枢纽港。加强闽江流域综合整治和近岸海域的环境保护,加快建设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生态示范区,形成山水相融的生态宜居宜业环境。

三、平潭综合实验区。积极探索两岸同胞合作发展新模式,推进两岸经济社会文化融合发展综合实验。加强平潭与周边地区发展布局的统筹,形成产业配套、功能互补、相互促进的区域发展格局。加快培育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突出对台产业合作,吸引台湾高端产业转移,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海洋产业、旅游业。遵循绿色、生态、低碳、科技的要求,完善城市功能。推动建设两岸合作综合实验的先行区、两岸同胞共同家园的示范区。

四、湄洲湾。加快发展港口经济,建设现代化临港重化工基地、能源基地,大力推进泉港、泉惠、枫亭石化园区建设,开发建设莆田石门澳、东吴、东峤产业园区,打造千亿元石化产业基地和临港重化工业的核心区。大力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现代物流产业集聚区。推进港口联动发展,加强南北岸合理布局和协调开发,发展成为主枢纽港。强化生态环境建设和海域污染防治,打造世界妈祖文化中心和滨海旅游度假胜地。

五、泉州湾。围绕海湾型都市区建设目标,统筹环泉州湾产业、港口、城市发展,加快泉州台商投资区、泉州总部经济区域开发建设。巩固提升纺织鞋服、食品饮料等传统优势产业,大力发展光电信息、装备制造等成长型产业及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两岸产业对接示范区、产业转型提升引领区和民营经济创新示范区。推进以港口为依托的现代化集疏运体系建设,扩大海港、空港开放功能,拓展海西东出西进综合通道。加强自然生态景观和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六、厦门湾。以厦门经济特区为龙头,以漳州为发展翼,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壮大电子、机械等先进制造业,打造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基地、自主创新基地、国际航运物流中心、文化休闲旅游中心和金融商务中心。以漳州中心城区、龙海为主体,加快形成台商投资集聚区,重点发展特殊钢铁、电子信息、汽车汽配、食品加工和港口物流业,建成对台产业对接集中区。强化陆海环境综合整治,实施重点环保工程,建设良好人居环境。

七、古雷一南太武新区。以招商局漳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古雷石化产业园区为龙头,以海岸沿线及港区后方陆域为依托,重点发展石化和现代装备制造业,培育壮大新能源、新材料、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食品加工等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港口物流业、滨海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加快建设临港新城,建成国家级千亿元石化产业基地和临港装备制造业基地、滨海自然与文化旅游目的地。

八、武夷新区。充分发挥“双世遗”品牌优势,构建大武夷旅游经济圈,建设国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和我国重要的自然文化旅游中心。加快构建现代立体交通体系,打造服务周边地区发展的对外开放综合通道、海西重要交通枢纽和人流、物流、信息流集散中心。着力发展节能低碳的资源加工、机械装备、光电、电子信息、轻纺、生物、环保、旅游养生、创意等产业,建设海西新兴产业基地。努力打造史蕴丰富、生态和谐、与武夷山“双世遗”相匹配的海西新兴中心城市。

九、三明生态工贸区。依托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和尼葛园、三明经济开发区、现代物流产业开发区、载重汽车城、梅列和三元经济开发区、积善和金古工业园等平台,拓展汽车与机械、冶金及压延、林产加工、纺织等主导产业,改造提升化工、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培育生物及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壮大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生态休闲旅游业,建设海西先进制造业重要发展区域、现代服务业集聚地、生态文化旅游目的地。

十、龙岩产业集中区。主动承接沿海产业转移,重点发展装备制造、稀土、冶金及压延、农产品精深加工、环保、建材、能源等产业,建设有较强竞争力的工程机械产业、全国重要的稀土产业、金铜产业、环保设备研发生产、绿色农产品基地。创建国家级可持续发展产业示范基地。以龙岩中心城市为核心,以交通枢纽和资源优势为基础,以生态产业为支撑,建设闽粤赣边连接沿海的生态型经济枢纽。以革命历史胜地和客家聚居地为依托,建设全国重要的红色旅游和客家文化基地。

第三节  促进区域联动协调发展

立足区位和资源特点,发挥比较优势,推动沿海地区率先发展、内陆地区竞相发展和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逐步实现不同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推进沿海内陆互动联动发展。提升沿海一线综合实力,增强创新和开放活力,加强产业集聚,开展区域合作,突出重要港湾和临港产业集中区建设,吸引国内外高端产业落地布局。支持内陆地区加快开放开发步伐,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提升产业承接水平,强化要素集聚能力,增强发展活力,推进建设港口和交通枢纽沿线经济发展带,支持沿线城市和小城镇建设,促进内陆地区城镇带、产业带建设发展,努力形成支撑区域一体发展的重要腹地,形成海西联动中西部的先行区域。发挥闽东北、闽西南等经济技术协作区作用,建立更加紧密的区域合作机制。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沿海地区产业向内陆有序转移,运用市场手段,形成山海合作长效机制,促进沿海内陆联动开发、共同发展。

二、促进苏区老区加快发展。坚持“老区优先,适当倾斜”,在项目、资金、物资、信息和人才等方面加大向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县的倾斜支持力度。落实好国家对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县分别参照执行西部、中部地区投资政策,选好选准项目争取国家进一步增加对苏区老区基础设施、民生工程、产业振兴、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建设投资支持,加大以工代赈等资金扶持力度。推进原中央苏区振兴规划编制实施,促进经济全面振兴和社会全面发展。实施老区村跨越发展工程,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通过改善基础设施、提升公共服务、强化民生保障、加快特色产业发展等措施,促进老区村面貌明显改观。

三、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积极扶持少数民族集聚区、偏远山区、贫困地区、海岛、水库库区等欠发达地区发展,进一步完善政策,增加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投入,改善欠发达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扩大农村危房改造、沿海岛屿供水工程等实施范围。持续实施造福工程,对规模较小、生存环境恶劣的农村群体有序推进异地扶贫搬迁。加大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力度,改进和加强扶贫开发重点村的挂钩帮扶工作。发挥欠发达地区土地、矿产、旅游、劳动力等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加强欠发达地区与沿海发达地区经济协作,拓宽对口帮扶渠道,推进共建产业园区,扶持培育一批协作示范工程和重点骨干项目,提升自我发展能力。

第四节  深入开展跨省区域合作

完善区域合作机制,加强海峡西岸经济区融合发展,拓展服务周边地区对外开放的综合通道,加快建设福建沿海城市群、港口群、产业群,与长三角、珠三角紧密相连,形成我国的黄金海岸和经济、科技的高速发展区。

一、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合作。以交通基础设施一体化为切人点,推进跨省行政区的铁路、公路、港口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统筹规划布局和协同建设,促进跨省交通通道的贯通衔接,构筑以沿海港口为枢纽向周围地区辐射的综合交通网络,畅通沿海港口与腹地的连接。统筹推进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区域内电力、天然气供应网络。统筹规划建设信息基础网络,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二、加强产业对接合作。探索建立跨省区域合作产业园区、物流园区,加强电子、机械、旅游、物流等产业对接,合理布局产业转移承接地,积极承接长三角、珠三角及其他地区产业转移。发挥沿海港口优势,积极发展公铁海空等多式联运,吸引周边地区及内陆省份在连接沿海港口的通道沿线规划布局产业项目,培育发展沿线产业带。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优势,合力打造区域旅游品牌,建设无障碍旅游区。深化闽浙赣皖、闽粤赣经济协作,拓展海西港口群腹地,支持闽浙、闽赣、闽粤边贸市场发展壮大,促进双边贸易和经济协作。加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加快发展区域性商品物流市场、产权交易市场、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畅通流动。

三、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和参与西部大开发工作。认真落实中央新一轮援疆工作部署,做好对口支援新疆昌吉州各项工作,统筹推进经济、干部、人才、教育、科技等援疆工作。继续做好对口支援西藏、宁夏、三峡库区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改善群众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特色产业发展,增强受援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坚持互利共赢、市场运作,引导我省企业参与西部地区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组织企业参加西博会、东博会等在西部地区举行的重大经贸活动,提升我省与西部地区间的经贸合作水平。落实闽川、闽桂、闽琼等经济社会战略合作协议,完善长效合作机制。

 

 

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

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2009729中国共产党福建省第八届委员会

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以下简称《意见》),抓住难得历史机遇,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把握《意见》的重大意义和总体部署

(一)深刻认识重大意义。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是党中央、国务院把握两岸关系出现积极变化、审时度势、着眼全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进一步发挥福建省比较优势,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完善沿海地区经济布局,推动海峡西岸其他地区和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地区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强两岸交流合作,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战略部署。《意见》的出台,表明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已从区域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标志着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站在一个新的起点上,海峡西岸经济区在全国发展大局中的战略地位更加突出,在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中的重要作用更加凸显,对于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科学发展的先行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必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全面遵循总体要求。《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是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我们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中华民族核心利益、促进祖国统一的大局出发,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主题,按照“六个着力”要求,靠改革、靠开放、靠创新,坚持“四个重在”和“四求先行”,提升思路求作为,精心谋划求作为,突破重点求作为,艰苦奋斗求作为,实施“十大举措”,构建“十大支撑体系”,高起点、高标准、高层次、高水平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全面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努力将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经济持续发展、文化更加繁荣、综合竞争力不断增强、人民安居乐业的和谐区域,为全局作出更大贡献。

(三)准确把握战略定位。《意见》赋予海峡西岸经济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先试区域、服务周边地区发展新的对外开放综合通道、东部沿海地区先进制造业的重要基地、我国重要的自然和文化旅游中心”四大战略定位,进一步明确了海峡西岸经济区在全国大局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体现了海峡西岸经济区的优势所在,拓展了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的广阔前景和空间。按照这一战略定位,要持续“准确定位、主动融入,整合优势、合理布局,外延拓展、内涵深化,互动联动、统筹协调”的基本格局,拓展“延伸两翼、对接两洲,拓展一线、两岸四地,纵深推进、连片发展,和谐平安、服务全局”的基本态势。要突破两点,进一步强化福州省会中心城市重心辐射作用和厦门经济特区龙头示范作用,发挥泉州创业型城市的支撑带动作用,漳州、莆田、宁德的骨干作用,三明、南平、龙岩的前锋作用,山海联动,东西贯通,加强与周边地区、中西部地区交流合作,形成海西整体辐射效应,加快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

(四)明晰细化发展目标。按照《意见》提出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总体要求、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经过十年左右的艰苦努力,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科学发展之区、改革开放之区、文明祥和之区、生态优美之区。

2012年,《意见》提出的第一阶段目标基本实现,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接近或达到东部地区平均水平,地方财政收入突破千亿大关。发展方式转变取得重大进展,节能降耗和生态环境等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显著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改善;服务两岸直接“三通”的主要通道基本形成并不断完善,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前沿平台功能更加凸显。

2020年,《意见》提出的发展目标全面实现。其中,到2017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比全国提前三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在此基础上,到2020年,地区生产总值接近或达到4万亿元。闽台经济融合不断加强,海峡区域合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两岸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基本形成。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海峡西岸产业群、城市群、港口群发展壮大,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创新型省份基本建成。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率先建立。统筹协调能力明显提高,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社会保障体系健全,人民生活更加富足,社会更加和谐,科学发展达到新的水平。

实现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目标任务,必须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要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切实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坚持解放思想。进一步转变观念,拓展战略思维,树立宽广的世界眼光,在更高的起点上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努力走出一条符合福建实际、具有海西特色的发展路子。必须坚持改革开放。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对外开放层次和水平,引导和推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增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必须坚持先行先试。充分发挥独特优势,采取更加灵活开放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先行试验,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两岸交流合作上率先取得突破。必须坚持持续运作。实施项目带动、品牌带动、创新带动、服务带动,持续思路、持续举措,锲而不舍、持之以恒,以科学有效的运作完成目标任务。必须坚持统筹协调。总揽全局,兼顾各方,妥善处理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重大关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对内合作与对外开放。

二、构筑两岸交流合作的前沿平台

(一)建设两岸经贸合作的紧密区域

推进产业深度对接。推动放宽台商投资项目的股比限制,落实增加对台合作的用地指标等政策措施,加快台商投资项目审批,吸引国家禁止之外、不涉及国家安全的各类台商投资项目落地,加快厦门湾、闽江口、湄洲湾等沿海一线的产业对接集中区建设,培育发展闽台产业对接专业园区,促进两岸产业对接进一步集聚、提升。推动与台湾县市、行业协会、科技园区、企业等建立紧密合作机制,促进来闽建设产业园区。推进厦门、福州台商投资区扩区和新设立泉州、漳州等台商投资区,促进台商投资区、各类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功能整合,提高产业承载能力。加快对接台湾自由贸易港区,鼓励企业和产品进入台湾自由贸易港区。以电子信息、石化、机械、船舶、冶金、新能源、生物医药、食品、创意、新材料等产业为重点,促进闽台产业融合。提升产业合作关联度,加快建立与台湾产业相配套的以及大陆台资企业所需的零部件、原辅材料中心。积极推动台湾海峡油气资源联合勘探与开发。

提升农业合作水平。进一步加强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现代林业合作实验区建设,充分发挥窗口、示范和辐射作用。积极引进台湾农业资金、技术、良种、设备等生产要素,促进闽台农业深度对接。加快建设农产品出口加工基地和台湾农业技术、新品种推广中心,加快闽台良种引进繁育中心和示范推广基地建设,加快建立一批闽台现代农业合作示范区和加工区。大力推进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鼓励台湾同胞来闽投资创业。提升厦门、漳州、南安、东山、霞浦等海峡两岸农(水)产品集散中心和市场功能,加强两岸农民合作组织交流,推动两岸共创品牌农业,促进生产、销售、管理、服务多方位合作。

加快现代服务业对接。建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推动两岸金融合作迈出实质性步伐。积极推动开办对台离岸金融业务,逐步建立两岸资金清算中心,扩大两岸货币双向兑换范围,促进开展两岸跨境贸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试点,推动两岸银行卡通用和结算。加快海峡产权市场建设,探索引入台湾上柜和兴柜交易机制,推动设立两岸股权柜台交易市场,打造闽台企业对接的直通平台。推动闽台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证券业机构双向互设、相互参股,支持在闽台资企业上市融资,引进台湾金融服务中介来闽设立机构,推动设立两岸合资的海峡投资基金。积极促进闽台物流企业、项目对接,合作建设物流配送或专业配送中心,推动两岸物流信息网络相互衔接,设立对台保税物流园区和对台农产品物流加工保税区。完善闽台旅游合作机制,加强与台湾旅游机构的交流合作,深化闽台旅游景区对接,共推海峡旅游精品线路,做大“海峡旅游”品牌。提升“小三通”黄金通道,增强中转衔接服务功能,扩大大陆居民从我省口岸赴台旅游。积极开拓台湾旅游市场,加强入台旅游推介,扩大台湾同胞来闽旅游。积极发展面向台湾及海外的会展业、服务外包业。健全涉台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台胞的正当权益,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推动台湾企业来我省设立地区总部、配套基地、采购中心、营运中心和研发中心。

探索两岸经贸关系制度化。积极开展两岸区域合作试点,推进在促进两岸贸易投资便利化、台湾服务业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先行先试,率先探索两岸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建立两岸税务纠纷处理机制,为两岸建立更紧密的经济合作机制积累经验。促进闽台双向投资,推动建立闽台产业优势互补的合作机制。简化赴台投资审批程序,加快审批和核准节奏,支持有条件的我省企业到台湾投资兴业。实行更加开放的对台贸易政策,研究制定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贸易发展的政策,扩大对台贸易。在充分发挥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优势的基础上,探索推动平潭等沿海有条件的岛屿设立两岸合作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更加优惠的政策。发挥厦门经济特区在对台方面的先行先试作用,推进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使之成为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先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综合实验区。

(二)建设两岸文化交流的重要基地。扩大闽台文化交流合作。放宽台商投资文化产业政策,促进动漫、网络游戏等文化创意产业的对接,建设海峡两岸文化产业园和文化产业合作中心,形成一批对台文化交流与合作基地,共同打造文化产业链。吸引台湾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创建科技创新平台,联合开展台湾海峡地质构造研究,建立两岸防灾减灾资讯共享和会商机制,深化防灾减灾、地震、气象、海洋、建筑、水利、环保、标准、计量、认证等领域的交流合作。探索建立两岸文化交流合作机制,进一步拓展闽台教育合作,加快建设海峡两岸职业教育交流合作中心,探索建立两岸教育合作园区,开展两岸高校合作办学试点,积极推动闽台院校学生互招、学历学分互认、师资互聘。进一步推动公共卫生、医学科研、医疗技术、中医药等方面交流合作,支持台商投资建设医院和相关设施。推动两岸新闻媒体互设常驻机构,推进两岸出版交流试验区建设,深化闽台文学艺术、广播影视、体育等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两岸青少年交流交往。加强台湾文献信息积累与研究,加快建设福建省台湾文献信息中心。加快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推进建立客家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加大涉台文物保护力度,积极推动妈祖文化、泉州南音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升闽台缘博物馆对台交流功能与作用,挖掘和拓展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妈祖文化等两岸共同文化内涵,进一步增强连接两岸同胞感情的文化纽带作用。

(三)建设两岸直接往来的综合枢纽。加快建设两岸航运中心,鼓励台湾企业投资参与我省港口码头建设,促进闽台港口联盟发展。做好福州、厦门两岸直接通邮的邮件封发局相关工作,加强对台通邮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开通邮政专船和邮件航空运输通道,推动建立对台邮件总包交换中心。适时推进向金门、马祖等地供水、供电和铺设海底通信缆线工程建设。着眼于建设两岸直接“三通”首选地的要求,推进厦门、福州机场成为两岸货运包机新增航点,推动福州、厦门直航航点增加定期航班配额,促进其他机场列入对台空中直航航点、沿海主要口岸开放为对台海上货运直航航点;拓展两岸集装箱班轮航线、散杂货不定期航线、客运航线,加快发展对台客货运滚装业务;促进“小三通”双向行李直挂,提高两岸海空联运便捷度;加强两岸大通关合作机制建设,进一步简化通关手续,健全人流、物流往来的便捷有效管理机制;试行便利两岸人员往来的管理办法,尽快启动我省为台湾本岛居民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和签注,推动授权办理大陆居民赴台旅游证件,启动武夷山航空口岸对台直航入境人员落地签注,推进台湾民众和大陆居民循我省口岸往返两岸。

(四)建设两岸交流合作活动特色平台。充分发挥“省部合作、两岸共办”的优势,不断提升海峡论坛的两岸民间交流、经贸合作、合作交流研讨、合作交流枢纽四大平台功能。着力提升各领域、各界别交流平台功能,持续办好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海峡两岸经贸交易会、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等交流合作品牌活动,促进各类产业交流专题活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持续办好中国·湄洲妈祖文化旅游节等各类民俗文化节庆活动;持续推动闽台县市对口交流活动向机制化、经常化发展;持续深化闽台产业行业协会、民间社团和中介组织开展对口交流合作。持续推动闽台警务和司法交流合作。推动国家有关部委在我省举行涉台事务性商谈,把我省建设成为两岸事务重要协商地。

(五)建设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区域中心。实施台湾专业人才参加资格考试和认证、职称评定等试点政策,促进闽台共同开展人才培养和项目合作。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互设分支机构,定期举办两岸人才交流会,加强两岸人才信息交流,建立台湾人才及其研究成果数据库。完善台湾人才来闽创业优惠政策,建立台湾人才引进快速通道,支持省内企事业单位聘用台湾人才,鼓励在大陆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来闽就业,开展两岸大学生创业项目对接等活动,促进台湾人才来闽创业就业。探索台湾地区居民报考我省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参与基层社会公共事务管理。

三、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一)加快形成海峡西岸港口群。围绕发展大港口、大通道、大物流,积极整合港湾资源,加快建设海峡西岸北部、中部、南部三大港口群。北部以福州港为主体,加强福州港和宁德港等的整合,覆盖三都澳、罗源湾、福清湾、兴化湾北岸等主要港湾,推动成为集装箱和大宗散杂货运输相协调的国际航运枢纽港。中部以湄洲湾港为主体,覆盖湄洲湾、兴化湾南岸、泉州湾等主要港湾,发展成为大宗散货和集装箱运输相协调的主枢纽港。南部以厦门港为主体,覆盖厦门湾、东山湾,加快形成以集装箱运输为主、散杂货为辅的国际航运枢纽港。加强深水航道、疏港通道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重点发展大型集装箱和大型散货港区,加快建设石油、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储运中转基地。积极吸引中西部企业到沿海建设“飞地港”,鼓励本省企业在内陆地市和中西部省份建立“无水港”,着力推进河海联运、海陆联运和多式联运,拓展纵深腹地,加快建成福州港、湄洲湾港、厦门港三个亿吨以上大港,形成面向世界、服务中西部发展的现代化、规模化、集约化港口群。

(二)构筑以“三纵八横”为主骨架的高速公路网。按照建设便捷交通走廊的要求,加快纵深推进、南北拓展的高速公路建设,形成海西高速公路网。加快建成和完善京台线、福银线、厦成线、泉南线、长深线、宁上线等国家高速公路福建段,加快沈海线福建段扩建及新建复线,积极推进兴化湾经尤溪至重庆省际间的高速公路通道建设。加快建设中心城市绕城高速公路和跨设区市高速公路联络线,以及连接县城、重要旅游区、沿海港口的高速公路支线、连接线,逐步实现县县通高速公路。

(三)建设大运力快捷铁路运输通道。加快实施纳入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调整规划的海西铁路发展项目,推进形成“三纵六横九环”海峡铁路网。尽快建成连接两个三角洲的温福、福厦、厦深铁路和连接中西部地区的向莆铁路;抓紧建设京福、昆厦高速铁路;推进杭州至广州(经南平、三明、龙岩)、浦城至梅州、衢州至宁德、泉州至长汀等铁路项目;规划建设海峡西岸城际轨道交通系统,推动省内铁路网功能整合和扩能提速,加快建设一批连接全省主要港口、重要工业基地的铁路支线,强化与国家干线铁路的联系,使海峡西岸铁路成为国家路网的重要通道和交通枢纽。

(四)完善干支结合的空港布局。加快现有机场更新改造,完善福州、厦门国际机场两岸空中直航的设施条件,推进泉州晋江、武夷山、连城冠豸山机场扩能升级,增加开辟国内外新航线,扩大服务领域;合理布局支线机场,推进三明机场建设,开展宁德、莆田、漳州等新建、迁建机场的前期工作,形成以福州、厦门国际机场为主的干支线机场相结合的空港布局。

(五)打造沿海重要能源基地。以清洁、低碳为发展方向,优化能源结构,强化能源保障。建立规范的能源资源开发秩序,合理利用本省煤炭、水电等资源。充分发挥良好的深水港优势,引进煤炭、石油、液化天然气等省外、国外能源资源,适时推进超超临界火电建设,加快建成一批燃气电厂。加快宁德、福清核电站建设,抓紧开展核电后备厂址建设的前期工作。加强500千伏主干输电网架和特高压网架建设,构筑沿海双通道、南北双环网的500千伏超高压电网,强化与华东电网的联网,推进与南方电网、华中电网联网。鼓励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快推进风能的规模化开发,加快生物质能、太阳能开发利用项目建设,推进地热能、潮汐能等开发利用。推动液化天然气向内陆地市延伸,提高民用燃气覆盖率。推进煤炭中转储备基地、大型石油储备基地建设,建立长期稳定的能源供应渠道和生产供应基地。

(六)提升城乡公共设施保障能力。加快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道路标准和路网密度,完善城区路网结构,促进城市内外交通衔接,强化公共停车场等设施配套。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推进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和防洪排涝系统建设,促进制水工艺和管网改造,提高供水水质,加快推进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发展管道供气,健全市政基础设施功能,提高人口承载能力。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路网建设改造。推进农村水、电、通信等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建成一批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的综合水利枢纽,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加强水源与供水工程建设,合理规划、适时推进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配置工程,确保城乡供水安全。

四、建设特色鲜明的现代产业体系

(一)加强海峡西岸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完善科技发展机制。加强科技宏观管理体系建设,集聚整合创新力量,加强统筹协调,优化配置科技资源,推动跨区域、跨部门的科技合作,密切产学研结合。营造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入科技的环境,建立稳定的各级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建立健全多渠道、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加大对海峡西岸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科技投入,着力打造特色鲜明的区域创新体系。切实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加强高技术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推广一批有效促进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和节能减排的先进技术和创新产品,打造一批特色产业基地,促进形成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造就一批竞争力强的优势企业。加大与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相关的重点技术与产品的产业化、商业化和规模化应用力度。大力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科学文化素质。

加快建设创新转化服务平台。努力构筑能够引领产业技术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的海峡西岸研发高地。支持信息、医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等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加快电子信息、光电、石化、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和物流等产业领域重点学科发展,组建学科群,加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品检测中心、博士后站点等平台建设,鼓励外商在闽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进一步提升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的影响力,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机制,大力发展科技经纪服务,加强中试基地建设,鼓励国内外高校与设区市联合设立培训与研发中心,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加强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建设,推进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资源共用,推动科研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向企业开放共享、延伸服务,打造服务全省发展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创建国家级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合作基地,促进两岸科技项目对接、机构与人才对接、知识产权对接和科技情报(信息)对接,推进两岸科技人员交流往来,构筑闽台科技交流合作平台。

积极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综合运用政策、投入、金融、服务等多种方式和手段,促进技术、资金、人才、管理等各类创新要素流向企业,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的投入力度,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深入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培育创新型企业,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完善产业技术创新链,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实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强企业技术创新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引导与国外企业、研发机构合作研发,注重引进关键技术、知识产权和关键零部件,开展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快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强化自主品牌建设。扶持建立一批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和技术转移中心,加快先进技术向中小企业辐射和转移。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进入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活动,引导高校和研究机构紧密围绕企业需求开展联合创新。

推进海峡西岸高新技术产业带建设。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充分发挥福州、厦门国家级高新区的作用,加快推进省级高新区二次创业和整合升级。积极推动区内产业集聚和特色产业基地发展,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在区域经济中的比重。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新区、技术开发区申报升级为国家级高新区。推进闽台高科技园区交流合作,鼓励和支持台湾科技界、企业界参与高新技术园区建设。加快建成海峡西岸高新技术产业带,使之成为承接台湾高新技术产业与技术转移的载体。

(二)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结构优化升级,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肥料、新农药、新机具。完善扶持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稳定播种面积,推进规模经营,努力保持粮食自给能力不降低。促进农业特色产业升级,发展壮大畜牧业、园艺业、林竹业、水产业等优势产业,积极发展水产品、畜禽、茶叶、笋竹、蔬菜、水果、食用菌、花卉苗木、烟叶、中药材等十个重点特色产品。实施农业标准化,发展品牌农业,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积极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推行农产品质量认证和产地等标识认证制度。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壮大一批带动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推进农产品出口加工基地建设,扩大特色优势农产品出口。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实行种植、养殖基地备案,加强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标准化建设。健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农村市场网络,发展农村现代流通业。

(三)建设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基地

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坚持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着力总量提升和技术提升。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突出项目带动和品牌带动,促进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价值链向中高端攀升,不断壮大产业规模,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着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围绕龙头企业、骨干项目和品牌产品,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综合配套能力,壮大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主导产业。促进电子信息产业由加工制造为主向集研发、生产、服务、应用为一体转变,加大力度发展集成电路、液晶面板等基础产品,延伸计算机及网络、数字视听、移动通信三大产业链,加快发展软件、半导体照明及光电、新型元器件等新兴产业。着力壮大交通运输设备、工程机械、电工电器、飞机维修等产业,推动基础装备、基础部件及基础工艺发展,发展港口机械、建材装备、轻纺装备等产业装备,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型装备制造业企业。引导石化产业按照基地化、大型化、集约化的原则合理布局和配置资源,延伸和完善石化产业链,带动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以及新型化工材料、新型纺织原料等产业发展。以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为载体,加快建设厦门半导体照明产业基地、泉州微波通信产业基地、福厦泉软件园,福州、龙岩环保产业基地以及三明、南平、永春生物医药产业基地等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促进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光电、消费电子、生物医药、精密仪器、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式发展。着力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建材、冶金、纺织、轻工、林产等传统优势产业,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工艺优化、更新装备、安全生产为重点推进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开展品牌创新、研发设计,开发应用新型材料,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提升产业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培育大企业大集团。积极打造区域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支持企业争创中国名牌、驰名商标,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争创世界名牌。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品牌创新、品牌经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以资产、资源、品牌和市场为纽带实施兼并重组联合。加快重点骨干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产品标准、质量检测、财务结算等中心,鼓励企业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引导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合作、嫁接央企、改制上市或发行债券等方式实现快速扩张,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支持有条件企业开发境外资源和市场,收购或参股国际品牌、营销网络、研发机构。

培育发展产业集群、产业基地。发挥工业园区的载体作用,完善园区基础设施,提升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的功能。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发展配套协作企业,优化生产协作流程,积极支持中小企业进入龙头企业的供应网络。发挥公共服务平台的支撑作用,加强金融担保、技术研发、产品检测、专业市场、现代物流、营销联盟、人才培训、行业协会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产业集聚能力。电子信息产业要以福厦沿海国家级信息产业基地及国家级信息产业园区建设为重点,推进厦门火炬高新区建设国家“光电显示产业集群试点”,加快建设国家级海峡软件产业基地,提高国家级动漫产业基地建设水平。石化产业形成以炼化一体化为龙头,上中下游配套合理、竞争力强的湄洲湾、漳州古雷石化产业基地,加快推进三都澳溪南半岛工业园区、福州江阴石化专区、泉港“台湾石化专区”建设。装备制造业要建设好福厦汽车产业集中区等汽车及零部件生产基地,加快形成厦门湾、湄洲湾、闽江口、三都澳、东山湾等修造船集中区,做大厦门、泉州飞机维修基地,推动龙岩、泉州、三明、南平、福安、福清装备制造业基地建设,促进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精密铸锻件、电工器材、中小型电机生产,形成在全国具有竞争力的特色装备制造基地。冶金产业要建设福州、厦门、漳州、龙岩有色金属及深加工产业集群、三明金属材料及深加工产业集群、南平铝精深加工产业集群,加快形成上杭铜加工、长汀稀土产业基地。纺织服装业要进一步做大做强泉州纺织服装、长乐纺织产业集群,培育发展三明、南平、长汀等纺织产业集群。轻工业要培育发展食品、制鞋、塑料、工艺美术等一批在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的产业集群。建材产业要发展南安石材和水暖器材、泉州建筑陶瓷等产业集群,加快培育特种玻璃产业基地。林产工业要推进林浆纸和林板一体化,建设一批资源综合利用的木竹藤加工骨干项目,加快莆田秀屿木材加工区建设,形成林产品深加工基地。

(四)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建设连接海峡两岸的现代物流中心。积极承接台湾现代服务业转移,依托中心城市、产业集聚区、货物集散地、交通枢纽和港口资源,完善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物流技术标准化体系,建设福州、厦门、泉州等物流节点城市和一批现代物流园区、大中型综合性现代物流中心。引导传统运输、仓储企业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转型,发展一批集运输、仓储、配送、信息为一体的物流企业。依托临港工业、产业集群和台资企业集中区,围绕原料供应、半成品和成品仓储配送,建设物流配送或专业配送中心。加快保税港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建设,完善保税物流体系,推进闽台两地港区对接,发展保税仓储、贸易采购、配送中转等业务。推进流通业现代化步伐,加快专业市场升级改造,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新型流通方式和经营业态,合理布局社区服务业。

加快发展信息服务业和外包服务业。加强网络资源整合,提高信息网络综合服务能力,完善信息通信网应用体系,加快信息技术服务推广应用,重点发展数字内容服务业、软件设计业。依托福厦泉软件园和有条件的软件开发基地,发展软件服务外包、业务流程外包、动漫游戏产业,培育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专业企业,支持服务外包类企业发展离岸外包和在线外包业务,吸引台湾企业乃至世界跨国公司服务外包转移,努力打造国家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对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国家软件出口基地。

打造国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以滨海旅游、生态旅游、红色旅游和文化旅游为重点,进一步整合旅游资源,促进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永续利用。打造滨海蓝色生态、山地绿色生态两大旅游带,构筑闽东北、闽西南、闽西北三大旅游协作区,提升福州、厦门、泉州、漳州、三明、武夷山、永安等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品牌。加快构建大武夷、福建土楼旅游区。支持泰宁申报“中国丹霞地貌”世界自然遗产和宁德白水洋、太姥山、白云山申报世界地质公园,推动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厦门鼓浪屿和福州“三坊七巷”等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丰富我省世界级旅游品牌。强化海西旅游目的地整体形象宣传,健全旅游营销体系,深度开发国内外重点客源市场。做大做强旅游产业,培育旅游品牌企业,完善旅游配套设施。办好海峡旅游博览会、中国武夷山旅游节、中国·湄洲妈祖文化旅游节等重点旅游节庆会展,推进旅游标准化,培育一批有特色、有影响、有效益的旅游精品,加快建设我国重要的自然和文化旅游中心。

(五)建设现代化海洋产业开发基地。坚持陆海开发联动,积极发展海洋科技,有效利用海洋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优化海洋开发布局,推进临港工业、海洋渔业、海洋新兴产业等加快发展。围绕三都澳、罗源湾、兴化湾、湄洲湾、泉州湾、厦门湾、东山湾等港湾的开放开发,合理布局发展临港工业,建设以石化、船舶、冶金、电力等为重点的临港工业集中区,形成区域经济发展新增长点。提升海洋渔业,推广名优新品种和生态养殖模式,建立大型抗风浪深水网箱养殖产业化基地、立体生态养殖示范基地和水产品加工基地,建立一批国家级水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加快渔港建设,建设现代化远洋捕捞船队,积极拓展远洋和深海渔业,鼓励台湾企业在我省沿海设立渔业基地。发展海洋新兴产业,建设海洋科技中试基地及研发平台,推动建立国家南方海洋科研中心,加快培育海洋药品和保健食品、海水综合利用、海洋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科技推广与信息服务等新兴产业,形成若干以港湾为依托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临港经济密集区。

五、提高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水平

(一)推进形成科学合理的主体功能区。积极推动具备条件地区列入全国主体功能区重点开发区域。加快编制和实施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积极推进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区域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提高人口和经济聚集程度。加强对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的环境保护,最大限度地保护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严格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加强区域建设布局协调,强化山海联动,优化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推进各设区市协调发展。完善区域发展政策,抓紧研究对不同主体功能区域实行不同的产业导向、投资鼓励、人口转移和财政转移支付政策,通过多种途径缩小地区间公共服务的差距。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实行科学的考核办法,建立新的区域协调发展引导机制。

(二)推进城乡协调发展

加快海峡西岸城市群建设。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实施海峡西岸城市群协调发展规划,不断提高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统筹区域内各项建设安排,适时调整行政区划,做大做强中心城市,推动城市联盟,促进城际协作,逐步形成以区域中心城市为骨干、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为基础的城镇体系。加快福州、厦门、泉州沿海中心城市金融、物流、会展等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提升海港、空港、铁路集疏运能力,发挥主要带动作用。加强漳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发展实力。通过产业做强、规模做大、功能做优、环境做美,提高区域中心城市产业、人口承载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发展县域经济,探索完善省管县(市)的体制,不断提升县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带动力。加快小城镇建设。加强小城镇规划,择优发展小城镇,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建制镇发展成为中心镇,促进农村人口与产业向中心镇集聚,推动小城镇建设规模化、特色化,成为连接城市和农村的重要节点。探索赋予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县级行政管理权限。扩大实施镇、村试点工程,继续抓好各项科技富民工程,夯实小城镇经济基础。

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调整优化农业结构,积极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农村服务业,完善农村市场体系,繁荣农村经济。发展订单农业,扶持农村非农产业发展,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支持农民自主创业,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发展农村教育,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加强“六大员”、科技特派员和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建设,加快建设乡镇“三农”服务中心,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全农村社会化、专业化服务体系。加强村镇环境卫生治理,持续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研究建立政府补贴的农业保险体系,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以村党组织建设为核心,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完善下派村支书制度,推进农村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逐步完善新型农村工作机制。

加快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对城乡发展要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推进城乡各项建设,缩短城乡之间的空间距离和设施落差,促进农村与城市发展的协作配套。建立城乡基础设施共同发展机制,统筹推进城乡交通、电力、电信、信息、邮政、供水、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城乡科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共同发展,促进公共服务向农村拓展。有序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逐步实现进城务工农民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促进城乡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积极探索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挥大中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大城市人才、智力、资金等对农村的支持,推动城市化发展比较快的地区先行开展城乡一体化试点。

(三)推进欠发达地区发展。努力改善欠发达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不断增加财政对这些地区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和基础设施投入。主动衔接国家有关部委,落实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中央专项资金对海峡西岸经济区加大扶持力度的政策,特别是对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海岛、水库库区的扶持政策;落实好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专项资金时对我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原中央苏区县参照执行中西部地区相关优惠政策。坚持开发式扶贫、开放式扶贫和救济式扶贫相结合,立足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扶持欠发达地区发展特色产业,提高农产品和特色资源深加工水平,增强欠发达地区自身发展能力。继续组织实施造福工程。积极推进扶贫小额贷款,推进村级发展互助金试点。加强对欠发达地区劳动力就业技术培训,合理有序推进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设立产业转移示范园区,推动包括台资企业在内的符合环保要求的沿海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促进这些地区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沿海对山区对口帮扶工作机制,抓好省、市、县三级扶贫开发重点村建设,加强山海协作示范园区建设,扶持培育一批山海协作示范工程和重点骨干项目。

(四)推进跨省区域协作。积极推动与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经济联系与合作,促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探索建立产业、交通、环保、金融、信息、城乡规划、能源资源、区域通关等领域的协调机制,推动合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发挥闽浙赣、闽粤赣等跨省区协作组织作用,建立更加紧密的区域合作机制。加强市场开发,加快区域共同市场建设,促进区域间人员、资金、技术、产权等畅通流动。积极研究就业培训、劳动力转移、社保医保对接、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改革,消除区域间生产要素流动障碍。加强区域重大项目建设协调,推进跨省铁路、公路、港口等重大基础建设,畅通海峡西岸港口与内陆地区通道。探索建立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物流园区,实现电子、机械、旅游、物流等产业对接,加快形成产业对接走廊。加强海峡西岸城乡和区域合作,积极构建区域城市联盟,促进产业协作配套、设施共建共享和生态协同保护,实现城市及区域资源要素优化配置。

六、推动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

(一)增创体制机制新优势

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积极推进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探索农村土地流转和征地补偿相关政策机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和价格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产业发展、布局优化和节约集约用地。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建设永安国家林业改革与发展示范区。切实搞好海域使用权制度改革、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农村金融体制和农村流通体制等方面改革。创新农村工作机制,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农村公共服务能力。

持续推进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发挥厦门经济特区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的试验区作用,先行试验一些重大改革措施。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大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力度,更好地发挥引领、支撑和保障作用。落实金融支持政策,深化金融改革与创新。积极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区域性业务总部和其他功能性区域中心;做大做强地方金融机构,支持省内银行业机构开展综合经营试点,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试点工作;鼓励各类投资者在闽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推动省内企业组建产业投资、风险投资和其他各类投资基金;支持更多企业在境内和境外市场上市,支持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专项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多种渠道融资,推动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代办转让试点工作;支持发展融资、租赁、信托、担保、典当、财务公司等金融、非金融以及金融中介服务行业和机构。推进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健全外贸稳定增长促进机制。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体制改革。深化港口管理体制和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开放和多元化发展,形成多元投资、公平竞争、规范经营的发展格局。

优化发展环境。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法,推行行政指导,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推广各种行之有效的便民服务方式,有效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提高行政效能,构建服务型政府。加强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稳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构建规范透明的法制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推动非公有制市场主体准入机制改革,凡法律、法规未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均允许民间资本公平进入。支持民营企业创立品牌、创新技术、提升管理,提高对民营经济的服务水平,增强民营企业竞争力。

(二)提升对外开放层次和水平

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注重引进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世界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智力资源,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创新外商投资管理方式,简化审批程序,推动我省列入全国第一批外资项目表格式审批的试点省份,推进投资便利化。创新招商引资机制,充分利用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投洽会等招商载体平台,合理把握吸引外资的方向和重点,积极引导外资投向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节能环保等领域,优化利用外资结构。进一步完善利用外资政策,注重吸引跨国公司来闽建立生产基地、研发中心、营销中心和地区总部,提升工业设计、技术开发、管理咨询等行业整体水平。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依法保护外商正当权益,营造公平、开放的投资环境。

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进一步优化进出口结构,不断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商品、传统优势产品和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鼓励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服务产品和农产品出口,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建立健全进出口预警、产业损害预警和反技术壁垒等工作机制,积极推动企业加入跨国采购链,支持企业开展国际认证,有效拓展国际市场。加大对出口企业应对危机的扶持力度,提高出口退税速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降低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实体经济及外贸出口的影响。顺应市场需求变化,积极开拓自由贸易区市场,巩固欧美、日本、东盟等传统市场,积极拓展拉美、非洲等新兴市场。鼓励经济发展急需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重要资源进口。稳步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从贸易到投资的转化,引导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发展。依托出口加工区,积极发展台湾转口加工贸易。鼓励优势企业参与海外资源开发,建立境外生产、营销和服务网络,带动商品出口和劳务输出。发展服务贸易,拓展外贸发展的新空间。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加工制造等业务,支持有实力企业开展跨国经营。

推动开发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发展。发挥好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的作用,加快国家级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步伐,推动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有条件的地方新设开发区。积极拓展开发区的功能,力争在用地规划、市场准入等方面先行先试。研究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政策叠加和区域整合方案,扩大区港联动政策覆盖范围,推动设立福州保税港区和泉州保税港区,推广应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加强闽台特殊海关监管区和管理机构的合作,推动两地通关作业管理信息化,互设办事处和实现有关单证互换互认。

深化与港澳侨合作。围绕闽港合作“八大平台”和闽澳“四项合作”,进一步推动与港澳各领域各层次的合作。充分利用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机制,加强与港澳投资贸易促进机构的合作,积极开展海外联合招商活动。利用港澳的融资渠道和营销网络,推动企业到港澳设立营销中心、运营中心,扩大对港、对澳贸易和转口贸易。加强与港澳在服务业领域的合作,引入港澳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吸引更多的港澳金融机构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投资参股,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内企业到香港上市融资。加强与港澳物流业合作,建立跨境物流网络。加强闽港澳旅游合作,推动旅游线路对接延伸。充分发挥我省海外华侨华人众多、爱国爱乡的优势,充分利用世界福建同乡恳亲大会、世界闽商大会等平台作用,积极引进侨智侨力,切实维护侨胞合法权益,吸引海外侨胞来闽投资兴业,引导更多的华侨华人支持和参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七、加强以民生改善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一)大力推进人力资源建设。推进高端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海西学者”制度和专业技术人才海外研修工程,培养和造就学术技术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一线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加强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满足市场需要、高水平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实施党政人才培养工程,推动建立与国家部委干部挂职交流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加强人才培训、储备、科研、创业和引智示范等各类基地载体建设,着力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形成与产业结构相适应的初、中、高级技工、技师队伍。完善人才培养、引进、评价与激励政策,围绕创新平台建设、产业升级、重点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集聚人才,努力建设海西人才高地。实施高端人才引进“百人计划”,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特别是华侨华人、留学人员和台湾科技、教育等领域人才。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人才到农村、企业基层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创业或服务。健全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的人才市场服务体系,深化户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打破人才流动的区域、行业、身份等限制,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努力构建海峡西岸人才资源支撑体系。

(二)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

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投入机制,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和城市综合性大型文化、社区文化设施以及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文化站等文化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社区和乡镇综合文化站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文化工程,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积极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事业,推进文化创新,办好福建艺术节,实施文化精品工程,力争主要艺术门类进入全国先进行列。重视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实施福州“三坊七巷”等历史文化古迹修复改造工程和涉台文物保护工程,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打造海西特色文化品牌,重点保护发展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妈祖文化、红土地文化、船政文化、畲族文化、朱子文化等特色文化。

建设全国重要的文化产业基地。办好海峡两岸文化产业博览会,推动文化与经济融合,将更多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产品优势、产业优势和竞争优势。鼓励文化产业投资多元化,加快发展报刊服务、出版发行印刷、广播影视、演艺娱乐、文化旅游、文化创意、动漫游戏、文化会展、广告、工艺美术十大文化产业,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和产业群,创建一批文化强市强县,建成50个有影响的文化产业基地。着力扶持专、精、特、新文化企业,形成以大型文化企业集团为龙头、各类中小文化企业互补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

(三)着力改善民生

优先发展教育。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优化农村义务教育布局结构,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改革试点,完善“以县为主”教师管理体制,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加快推进中小学合格校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素质教育,探索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创新人才的模式和机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发挥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和实训基地建设,推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扩大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调整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结构,建立与两岸产业对接相适应的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各类人才培养步伐,加强高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高校服务海西建设的能力和成效。重视学前教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实施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和质量提升工程,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开展全民学习型社会建设试点,加快构建终身教育体系。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改革劳动和就业管理体制,健全就业援助体系,统筹抓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就业工作。加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改善创业环境,强化政策支持、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劳务派遣网络,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中介机构社会化管理,规范发展人力资源市场。全面落实进城务工人员有关政策,促进稳定就业。

改革发展卫生事业。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实施妇幼卫生健康计划。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巩固完善新农合制度,健全医疗救助体系。积极探索公立医院改革,合理调整各类医疗机构的结构、布局、功能。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合理控制医疗服务费用,重视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作用,满足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计生工作目标责任制,稳定低生育水平。积极推行优生优育,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水平,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制定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建设与整合,增强社会救助整体效能,特别要关注对困难台胞台属、侨胞侨属的救助。加大公共福利设施投入,推动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重视发展妇女儿童事业、少数民族事业和老龄事业,积极发展慈善事业。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健全社会保障房制度,改进经济适用房制度,完善廉租房政策和供应体系。

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持续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推进城乡和谐社区建设。强化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对待和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积极预防排查、化解和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强化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12315”消费维权网络,深入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加大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深入推进“平安福建”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城乡社区警务建设,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八、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一)加大节能减排攻坚力度。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完善节能减排的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对新上项目严把产业政策关、资源消耗关、环境保护关。健全节能环保奖惩机制,完善差别电价、替代发电、以奖代补、区域限批等相关政策。加快重点节能工程和污染减排项目建设,严格节能减排重点项目管理,继续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和建筑节能,加强合同能源管理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抓好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建立淘汰补偿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强节能减排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引进与应用。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园区和企业建设,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促进重点行业废弃物再利用和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促进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二)强化生态建设和保护。提高林地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强森林资源抚育更新,保持森林覆盖率居全国首位。优化森林资源结构,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加快沿海防护林体系、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强化森林资源的生态功能。加强水资源管理,完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健全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清理整顿水电开发项目,严格河道、海域采沙监管,强化江河湖库等饮用水源地保护。完善闽江、九龙江、敖江等流域生态补偿具体实施办法,推动龙岩、汕头、潮州建立汀江(韩江)流域治理补偿机制,推进生态环境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协同保护。推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生态示范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环境优美乡镇、绿色社区、生态村等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加强湿地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建设和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抢救性保护、重点资源开发区生态环境强制性保护、生态环境良好区和农村生态环境积极性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历史文化街区严格保护,促进环境质量继续名列全国前茅,使海峡西岸青山常在、绿水长流。

(三)加快环境综合整治。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加强污染治理、监测和监管,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加强区域污染防控,加快整治重点流域、主要海湾和近岸海域。推进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发展农村沼气,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台湾海峡海域水环境整治,实施陆源排海溯源追究,严格规范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管,治理海漂垃圾污染。加大力度整治城市内河、噪音和机动车污染。加快治理重点矿业开采区、重点水土流失区等生态脆弱区。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研究实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险、绿色信贷等政策措施,推进治理项目建设。加强区域环境安全危机防范,提高环境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和应对能力。

九、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党建、强化保证。党的领导是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根本保证。要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提供强有力的思想、组织和作风保证。继续扎实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努力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全过程。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本领和能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干部培训力度,健全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经常性的干部考察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决策机制,坚持“五重五不简单”,牢固树立公正选人和科学用人的正确导向,提高党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使之成为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骨干力量。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做好农村、企业、城市社区和机关、学校、新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着力发挥各级党组织的坚强堡垒作用,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强作风建设,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持忠诚履责、尽心尽责、勇于负责、敢于问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健全党内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不懈地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坚决查办阻碍发展的违纪违法行为,围绕规范权力运行、健全市场机制、完善中介组织深化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良好环境。

(二)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要倍加珍惜重大历史机遇,高度重视,坚持“四求作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建立责任机制,切实把《意见》落实到当前各项具体工作中。充分发挥党的统一战线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法宝作用,最大限度地团结动员统一战线广大成员、海内外闽籍社团和乡亲积极参与海西建设。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要充分发挥广泛联系各界群众的优势,找准位置,主动融入,积极作为,发挥作用。各设区市、县(市、区)要抓好组织实施,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贯彻《意见》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精心筹划,分解任务,主动对接,跟踪细化并积极推动《意见》的分工方案及具体支持政策等早日出台。加强研究,超前谋划,抓紧编制好《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努力把落实《意见》与制定规划及长远发展目标等衔接起来,充分体现《意见》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作用。突出重点,强化协调,对重大政策、重点项目和重要资金支持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抓紧抓实,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到单位、到人员。要加强督促检查,把贯彻落实《意见》情况列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

(三)勇于探索、持续实干。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发扬敢拼会赢、敢闯敢试的精神,不断拓展作为空间。尊重基层和群众首创精神,鼓励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先行先试,创造宽松环境,始终保持发展生机与活力。立足当前,乘势而上,把贯彻落实《意见》与当前工作结合起来,与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任务统筹起来,积极应对风险挑战,持续扩大投资,激活消费需求,努力稳定出口,加快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切实改善民生,毫不放松推进发展,力求取得阶段性成果。注重运作,遵循规律,讲求科学的工作方法,紧紧抓住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突出项目带动和品牌带动,集中财力办大事,集中力量求突破,并以此推动面上工作。着眼长远,加强调查研究,对事关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全局的重大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方法新方式。深入了解并及时掌握《意见》贯彻落实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指导,及时帮助基层和企业解决难题。

(四)加强协作、集聚合力。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努力发挥各自作用,准确定位、主动作为,形成各地区各有其位、各尽所能、布局合理、分工协作、优势互补、联动发展的格局。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沟通协作,紧密联系,整合优势,互联互动,合作发展,共同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省直有关单位要明确分工,互相支持配合,积极做好与国家部委的沟通衔接工作,用好用足用活中央各项支持政策,在资金投入、投资比例、项目支持、布点与审批、土地利用等方面逐项逐条落实到位。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对基层和企业的服务水平。进一步增进团结,同心协力,广泛凝聚各方面的智慧与力量,激发创新、创造、创业的热情,组织动员全省广大干部群众,最大限度地把全社会的发展积极性引导到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上来。

(五)营造氛围、奋发进取。牢牢把握舆论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福建的支持和关心,大力宣传《意见》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新成就,使之转化为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强大精神力量。围绕海西建设中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做好引导社会思潮和凝聚社会共识工作,巩固和发展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意识,树立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良好形象。加强分类指导,以点带面,及时总结和推广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典型示范效应。弘扬艰苦奋斗的精神,继续保持和发扬近年来形成的谋求发展的意识、攻坚克难的精神、应对风险的气势、服务全局的合力、拓展创新的气魄、锲而不舍的韧劲,进一步持续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良好形势、趋势、态势和气势,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努力把宏伟蓝图变为光辉灿烂的现实。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委[2011]30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福建是全国著名的革命老区,现有老区县(市、区)67个,其中原中央苏区县22个。革命战争年代,老区人民为中国革命胜利和新中国建立付出了巨大牺牲、作出了重大贡献。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实施《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落实省委八届十次全会部署,支持和促进我省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推进福建发展和海西建设全局中,坚持“统筹优先、倾斜支持,分类推进、整体提升,民生为本、和谐发展,开拓创新、激发活力”,提升老区整体发展水平,努力实现促进老区加快发展与推动全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工作相衔接,老区人民与全省人民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相协调,老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与全省提前三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相同步。到2015年,老区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速度力争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自我发展能力显著提高。老区发展环境显著改善,老区村全面实现道路硬化、通电、通邮、通信息、通广播电视;老区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升,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实现广覆盖,农村低保、新农合、新农保制度实现全覆盖,社会福利和救助体系较为完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得到全面解决;老区发展活力显著增强,人才聚集能力不断提高,特色产业支撑作用明显,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老区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实现与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同步增长。

二、支持老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

(一)加大老区干线公路建设投资。加快老区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减轻市县尤其是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筹资压力,“十二五”末实现所有老区县(市、区)通高速公路。进一步完善国省道规划,加密老区干线公路,对完成任务的革命老区县(市、区)、原中央苏区县国省道建设,在享受现有省道激励政策基础上,分别增加5%10%的省级资金鼓励,2012年实现老区县国省道全覆盖,到2015年实现“镇镇有干线”。

(二)积极推进老区铁路通道建设。“十二五”建成合福、龙厦、厦深、向莆铁路和赣龙、南平至龙岩铁路扩能工程等一批覆盖老区、连接沿海的干线铁路及疏港铁路,加快推进浦建龙梅、衢宁、长泉、杭广线南平至丽水和龙岩至广州、永安至长沙等铁路建设和前期工作,到2015年实现90%以上老区县(市、区)通铁路。

(三)加强老区机场建设。争取国家加大对老区机场建设资金补助,加快实施晋江、武夷山、连城等既有机场扩能,推进武夷山机场迁建和三明沙县、宁德等机场建设,争取到2015年实现所有老区县(市、区)一个半小时车程可享受民用航空运输服务。

(四)加快老区农村电网升级改造。积极争取国家按中西部地区标准给予投资支持,加快实施老区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强化老区用电保障。在推行全省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时给予老区倾斜支持。

(五)提升老区通信和信息化水平。优先安排老区“信息下乡入村”提升项目,对龙岩、三明、南平、宁德四个老区集中连片市的资金投入占总投入70%以上。在老区加快推进“福建新农村综合信息服务项目”、“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和“新型村邮站建设”等专项活动,加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应用。

(六)大力推进老区水利设施建设。争取国家加大对老区资金支持,优先支持老区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突出加强老区蓄水引水工程、中小河流治理、水库(闸)除险加固、灌区节水改造、水土保持等水利设施建设,省级以上组织实施的老区县(市、区)公益性水利项目按不低于投资计划的60%补助省级以上资金,2015年完成规划内老区中到小河流治理,基本消除老区病险水库(闸)安全隐患。

三、支持老区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动公共服务上新水平

(一)提升老区基础教育发展水平。推动老区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特殊教育、学前教育,按同类项目最高标准予以补助;中央安排我省的“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老区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提高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覆盖率,2017年全面完成学校标准化建设。支持老区开展普通高中达标创建工作和县级职教中心标准化建设。在安排“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经济困难县新补充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资助计划”和实施“省培计划”等方面向老区倾斜。支持老区实施关爱工程,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

(二)完善老区基层医疗卫生体系。组织沿海发达地区城市医技人员对口支援老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的县级卫生监督所、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按同类项目最高标准予以补助;在加强全科医师培训、实施“四个一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实施乡村医生培训计划等方面对老区予以倾斜支持,使“十二五”末的老区基层医疗卫生公共服务条件明显改善。

(三)加快解决老区饮水安全问题。进一步加大对老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入,对革命老区县(市、区)、原中央苏区县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省级以上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总投资的75%85%,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全面解决老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优先支持老区县(市、区)供水设施和重点集镇供水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申请中央投资补助。

(四)完善老区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倾斜支持老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将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系统覆盖至老区县(市、区)、乡(镇)及建制村。加大对老区救灾救济、城乡低保和优抚安置等救助资金的补助,省级财政对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新农合按同类项目最高标准予以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群众纳入农村低保、养老、医疗保障范围,实现老区村低保、新农合、新农保制度全覆盖。优先支持老区县(市、区)社会福利服务设施、老区乡(镇)敬老院、村级(社区)老年人活动室建设,“十二五”末实现每个县(市、区)都有一所社会福利中心,每个乡(镇)都有一所敬老院。

(五)加强老区文化体育及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支持老区特别是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文化设施建设,实行项目优先、资金倾斜;优先安排老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改造完善、社区文化服务、公共图书馆延伸服务等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资金;加大对老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支持和服务指导。大力支持老区广电事业、公共体育设施等建设,推进老区数字影院、地面数字电视覆盖工程和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信号覆盖基站等建设,提高老区农村电影放映场次补贴并给予放映设备的支持。在5年建设500个城市社区综合服务站工作中,优先解决老区城市社区无综合性服务设施问题。

(六)改善老区人居环境。支持老区加强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系统建设,对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万吨污水处理能力、每100吨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各补助150万元,并优先支持老区县(市、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申请中央补助。优先安排老区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项目,2011年所有老区乡(镇)完成农村垃圾治理任务。优先支持龙岩、三明、南平、宁德四个老区集中连片设区的市农村沼气建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老区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施生态功能区划,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最大限度保护老区的青山绿水。

(七)做好革命“五老”人员优抚工作。从201111日起,将无依无靠“五老”人员每人每月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500元、有依无靠“五老”人员提高到370元、有依有靠“五老”人员提高到320元。“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每人每年按600元标准筹集。进一步完善“五老”人员生活补助自然增长机制,与重点优抚对象同步提高补助标准。各地要逐步安排无依无靠“五老”人员进入光荣院或敬老院,妥善解决老有所养问题。

四、支持老区加快农业现代化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提升老区经济发展水平

(一)大力发展老区现代农业和特色农业。引导和支持老区发展壮大优势特色农业,着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在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定时对老区适当放宽条件,在产业化项目布局上对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予以倾斜。推进老区农业产业化服务平台建设,优先支持老区特别是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争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等中央投资补助。支持老区开展农业“五新”示范推广,对符合条件的“618”成果转化项目、农业种养殖良种繁育推广等予以优先扶持。加快培育老区土地流转有形市场,鼓励老区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支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对有条件流转形成规模经营的土地,优先安排相关农田建设项目。

(二)着力推进老区产业集聚和优化升级。支持老区加强产业集中区建设。优先将老区特别是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的产业项目列入产业调整和振兴重点项目计划,给予欠发达专项投资补助。对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带动作用强、有助于形成县域经济整体竞争力的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给予重点支持,优先申报和安排各级专项资金补助。支持和推动更多老区县(市、区)成为国家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选择区位条件和园区发展基础较好的老区县(市、区)作为省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大力发展红色旅游,以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的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红色旅游景点为重点,积极争取中央投资支持和安排省级扶持资金,加大对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红色旅游发展布局。进一步打造闽粤赣区域无障碍红色旅游区,推进与安徽、江西等省份的红色旅游协作。

(三)加强老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加大对老区科技示范工程扶持力度,在“小发明、小创造”专项上对老区予以重点支持。倾斜支持老区渔业科技入户,重点支持一批老区县(市、区)实施渔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引导科技重大项目、高校产学研合作项目和国家科技富民强县计划项目与老区重点产业对接,支持老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提高县级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能力。支持老区国家级和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科技示范项目建设。

(四)推动老区拓展国内外市场。在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现代流通网络建设中,在项目和扶持资金安排上对老区予以倾斜支持,并引导和支持省内大型农贸、商贸、物流、邮政等企业发展面向老区的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对符合条件的老区农副产品种养企业予以优先列入省级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老区企业参加广交会、华交会、重点境外展等各类展会,积极支持老区承办省级以上展会。对老区企业到境外开展质量、环境等各类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等给予资金资助。对符合申报进出口商品配额条件的老区企业给予优先申报或安排。对服务贸易企业通过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以及境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给予一定资助。支持老区扩大对内对外招商引资,加强对台、港、澳、侨的引资引智工作。优先支持老区项目申报借用国外优惠贷款。

(五)推进老区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加强上杭古田等老区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指导和服务,把老区小城镇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推动生产要素向小城镇集聚,引导农民返乡创业,促进农民增收。支持老区村镇住宅小区试点建设,省级城乡规划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向老区村镇倾斜。

(六)加强老区山海协作和扶贫开发。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老区产业发展和扶贫开发。鼓励沿海发达地区加大对山区欠发达老区发展的支持,建立健全山海挂钩共建老区产业转移园区的协作机制,重点支持老区承接沿海地区产业转移。支持沿海地区党政干部到欠发达老区挂职交流,开展帮扶活动。

五、实施老区村跨越发展工程,夯实老区发展基础

(一)把实施老区村跨越发展工程作为支持和促进老区加快发展的重要抓手。制定实施老区村跨越发展工程的具体方案,将各级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村和挂钩驻点村明确作为实施重点和直接扶持村一级的资金支持重点,集中力量实施一批基础设施、特色产业、环境建设、民生工程项目,推动老区村整体跨越发展。

(二)全面提升老区村基础设施条件和公共服务水平。对革命老区县(市、区)、原中央苏区县通村公路建设,省级在现有补助标准基础上分别提高5%10%的奖励金,对自然村公路加大切块安排力度,到“十二五”末实现老区建制村“村村通客车”,较大自然村通硬化公路;优先支持老区村撤渡建桥、危桥改造、安保工程、陆岛交通码头、农村客运站等“惠民工程”项目建设。优先支持老区村电网升级改造、饮水安全工程、村卫生室、农民文化娱乐体育健身设施等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实现村村拥有标准化卫生室(所)、“农家书屋村村有”、“有线广播村村响”、“广播电视户户通”。按照“六有、五室、四中心”的目标,确保村级综合服务场所覆盖所有老区村。

(三)提高老区村自我发展能力。对欠发达的老区村继续实行部门挂钩、干部驻村、资金捆绑等综合措施,省里确定的省级扶贫开发重点村中老区村要占70%以上。积极推广 “168”基层党建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老区村村级组织建设,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带领广大群众发展经济、创业致富,建设美好家园。优先支持老区村一村一品“百千工程”建设,发展壮大特色经济,增强“造血”功能。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对老区发展的规划指导。细化落实《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福建省“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支持老区发展的各项要求,在编制实施“十二五”省级重点专项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中,进一步体现支持和促进老区加快发展的目标任务、项目布局和政策措施,在专项建设规划、专项资金安排和专项工作中体现对老区的倾斜。加强与赣粤两省的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国家编制实施《中央苏区振兴规划》,争取使我省原中央苏区县发展尽快纳入国家战略,促进原中央苏区县经济全面振兴和社会全面发展。

(二)加大对老区的资金支持力度。用好用足国家明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时对我省革命老区县(市、区)、原中央苏区县参照执行中西部地区政策,加强对老区特别是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项目申报的指导和帮助,尽可能多选报一些既符合投向要求、又能使多个革命老区县(市、区)、原中央苏区县共同受益的“抱团”或“捆绑”项目。争取国家有关部委进一步增加对我省的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原中央苏区县财力补助、海西综合财力补助、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等资金支持。

加大对老区的省级资金支持力度。省财政设立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原中央苏区县以及财力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市、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对2010年后中央和省新出台的重大民生政策(包括已出台政策调整标准或扩大范围),省级财政对原中央苏区县的补助标准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调整为中央补助标准;高于中央补助标准的,维持现有标准;与中央补助标准相同的,省级补助标准在现有标准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100%)。在安排山海协作示范园区建设试点补助资金时优先选择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省级财政安排的廉租房建设补助资金重点向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倾斜。对未列入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政策的革命老区县(市、区)得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扶持的项目,省有关部门在安排省级财政性资金对应专项时,比照国家扶持中部地区政策,对其差额部分给予补助。妥善解决老区村级债务遗留问题。

加大对老区的以工代赈等财政扶贫资金支持。国家安排我省的以工代赈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原中央苏区县和革命老区中的原国定贫困县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优先投向老区村。实施好“造福工程”,对地质灾害隐患多、交通落后的老区村群众的搬迁及搬迁示范点予以优先安排。少数民族发展、中央康复扶贫贷款及省级配套等扶贫资金在按原渠道安排的同时,对老区特别是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予以适当倾斜。

(三)强化老区发展的要素保障。优先统筹安排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老区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的项目的合理用地予以保障。对老区为承接产业转移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适当降低安排地处山区的老区县(市、区)省重点项目门槛,并在项目用地、用林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切实改善老区金融服务。发挥老区信用社、邮储、农行网点优势,拓展“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小额信贷发放模式;加大林权抵押贷款、农户林业小额贷款投放,推广茶园、果园等经济林抵押贷款业务。大力推广“信贷+征信+担保”模式,扩大老区信贷服务覆盖面。鼓励老区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其为老区中小工商企业提供担保的,按规定比例给予优先安排担保风险补偿金。支持老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用好出口信保保单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降低老区企业融资成本。财政扶贫贴息贷款优先支持老区贫困户。支持老区农村完善金融支付设施,提高银行自助设备覆盖范围。

加强老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老区引进发展急需的教育、科技、医技等方面适用人才,将老区特别是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列入全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到老区特别是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投资兴业,倾斜支持老区申报闽港人才合作、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择优资助等项目。在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高技能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推荐和选拔中,对老区予以适当倾斜。支持推荐老区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加大老区农村实用人才服务站建设补助。组织院士专家到老区开展科技服务,选派专家到老区担任科技副职。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老区工作,对长期到老区工作并作出重要贡献的人才予以表彰奖励。

(四)强化组织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老区建设工作,定期听取老区工作汇报,研究决定老区发展重大问题。要加强老区县(市、区)、乡(镇)、村领导班子建设,切实做好党员干部驻村任职和选聘优秀大学生到村任职工作。完善各级老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老促会、扶贫开发协会和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等组织的作用。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老区发展中存在的困难,研究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对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和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老区乡村,切实加大规划、计划、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力度。省老区工作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福建省老区发展促进条例》,推动老区发展促进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支持和促进老区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细化方案和具体措施,将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贯彻落实情况,省委、省政府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1 5 18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委发〔20113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是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八届九次、十次全会部署,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推动县域经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先行先试、加快转变、民生优先、党建科学”的要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跨越发展为主线,围绕城乡居民增收和民生改善,突出特色、突出产业发展,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持续抓好社会事业发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县域经济实力,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2.基本原则。(l)坚持解放思想,敢为人先。抢抓发展机遇,深化改革开放,拓展发展思路,创新发展理念、体制机制、工作方式,将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2)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根据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禀赋的差异,有针对性地指导和支持县域经济加快发展。(3)坚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通过直接下放或依法委托、授权等方式,强化县级发展权限,优化县域投资环境。(4)坚持政策激励,促进发展。完善县域经济发展的财政、金融、人才等激励政策体系,充分调动各方面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积极性。(5)坚持项目带动,品牌带动。以项目为载体,紧跟、紧盯、紧抓项目建设;以品牌为抓手,提升县域经济发展的层次和水平。(6)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确保富民与强县的有效统一,确保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提高。

3.发展目标。(1)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到2015(下同),力争所有县()经济总量均超过50亿元,其中超过1000亿元的县()达到3个,超过500亿元的县()达到10个,超过300亿元的县()达到15个;力争所有县()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均超过4亿元,其中超过50亿元的县()达到4个,超过30亿元的县()达到8个,超过10亿元的县()达到25个。(2)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133年;新农保参保率达到85%以上,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8%左右;千人均医疗机构病床数达到4张,千人均医生数达到184人。(3)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县域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社会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人口自然增长率保持在较低水平,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人与自然更加和谐。

二、突出发展重点,进一步壮大综合实力

1.推进县域工业转型升级。经济较发达县()要一手抓紧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一手抓好新兴产业的引进培育,率先加快发展;中等和一般发展水平县()要挖掘特色资源,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培育和发展特色产业,体现后发优势。着力办好省级开发区,培育壮大一批县域龙头企业。发挥“6·18平台作用,推动项目对接和成果转化。加大品牌创建和企业上市推动力度,到2015年力争每个经济较发达县()拥有一批中国驰名和国际知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和福建名牌产品等品牌,实现上市企业数量较大幅度增加;每个中等发展水平县() 拥有一批驰名或著名商标、产品品牌和一定数量的上市企业;每个一般发展水平县拥有一批知名或著名商标、产品品牌,努力实现上市企业零的突破。

2.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用工业的理念谋划农业发展,推动农业标准化、品牌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实施强农惠农工程,推动财政支出重点向农业农村倾斜,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出让收益重点向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倾斜。加快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加大农业“五新”成果推广力度,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扶持建设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县。加大贴息、奖励、用地等政策扶持力度,培育壮大一批年销售收入超50亿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3.把发展服务业作为新增长点。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强化要素供给,增加引导资金投入,壮大生产性服务业,拓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服务外包业、文化及创意产业、社区服务业等加快发展。完善城乡商贸流通网络和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抓好县城商圈和商贸重镇建设,健全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规划建设一批观光休闲旅游示范村、示范点。

4.鼓励民营经济新一轮创业。积极营造政策措施扶商、社会舆论亲商、科技创新强商、银企互动活商、办事环节利商、依法维权护商的发展氛围。实施民资“回归工程”,引导民营企业向城镇集中、向园区集中,投资县域特色产业、基础产业及公用事业。引导民营企业适时开展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管理水平。引导民营经济集聚集中集约发展,以技术、资本、品牌、市场网络等为纽带,形成“小单体、大群体”、“小产品、大产业”发展格局。

5.加强以交通、水利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发展县域综合交通,重点加强通往港口、铁路站场、物流园区、重要景区等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以及农村路网建设,合理布局城乡客运和公交线网、换乘中心体系及公交停车场、首末站等,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到2015年基本完成主要国省道和重要县道的二级路以上标准改造,实现县县通高速、镇镇有干线、村村通客车、较大自然村通硬化公路;铁路覆盖90%以上的县();每个县()拥有l2个二级以上客运站、1个三级以上货运站。加强县域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和救灾避险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防汛抗旱、防灾减灾能力。全面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进一步理顺农村电力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城乡电网“同网同价”。

6.提高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坚持老城保护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并重,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编制县城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加快综合交通、环境保护、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建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和衔接的规划体系和实施机制,适时开展城乡规划全覆盖试点工作。加强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

7.充分发挥小城镇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布局小城镇发展,培育各具特色的工业强镇、商贸重镇和旅游名镇,促进小城镇规模化、集约化,力争县域城镇化率每年提高15个百分点。抓好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加快建设区域中心城市卫星城,推动有条件的小城镇向小城市发展。促进小城镇建设与新型农村社区和中心村建设有机结合,借鉴灾后重建经验,推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外观,打造现代化新农村。

8.保护好青山绿水。着力推进“四绿工程”建设,加快生态县()、生态乡()、生态村创建。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到2015年县城生活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5%以上和90%以上。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建设,到2015年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强化城乡污染综合整治,深入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美化居住环境。

9.增创体制机制新优势。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创新发展晋江等县()成功经验,推广行之有效的先进理念和方法。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制度体系,重点在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劳动就业、社会管理等方面,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平台,探索土地股份合作的办法,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有序、合理流转。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发证到户进度,进一步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引导和鼓励供销合作社、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科技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等领办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继续创新农村工作机制,定期选派优秀党员干部驻村任职,加强农村“六大员”队伍建设。加快推进乡镇“三农”服务中心建设。

10.提升县域经济开放水平。创新招商理念和招商方式,推进县域招商引资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加快引进境内外生产要素、服务体系和大型企业。推进县域开发区、“陆地港”、重点商品出口基地建设,支持加工贸易向一般发展水平县转移。落实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推进闽台两岸经贸合作、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扶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发展,建设闽台现代农业合作示范基地,深化闽台乡镇对接。依托闽港合作平台,全面推进联合招商以及金融、贸易、物流、旅游、人才等各方面的合作。落实一批闽澳商务、中小企业和旅游文化合作项目。多渠道加强与闽籍海外华侨华人的联系。

11.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提高职工工资水平。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到2015年力争实现所有一般发展水平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万元以上。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城乡居民均等化水平。开展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试点,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建立健全县域职业教育培训网络。改造提升县级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影剧院,大力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加强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合理利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全面推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落实省内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在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的保障。

12.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整合社会管理职能和服务资源,推动县()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协调联动的“大调解”机制,推行依法处理信访事项“路线图”。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落实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应急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强发展活力和动力

1.继续简政放权。凡省授予设区的市的经济管理权限,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一律授予县()。省级行政审批权,县级能够办理的,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以及水电、矿产开发等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等项目外,原则上直接放权或委托给县级。省级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在“十一五"期间削减51%的基础上,继续削减20%左右。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设区的市政府要抓紧研究简政放权的具体事项并组织实施。

进一步下放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原由省级部门备案的国内企业投资项目全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市、县部门备案。省属企业需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可自行选择由省级部门或所在市、县部门核准或备案。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投资额较小、建设内容相对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合并审批;纳入已批准的省级专项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点多面广小型政府投资项目,视同已批项目建议书。

进一步下放建设领域审批权限。原由省级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下放给市、县部门审批。建设工程类相关资质审批,由县()部门受理审核后直接报省级部门审批,同时抄报设区的市部门。

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县()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县()直接报省审批,同时抄报设区的市政府。原属设区的市政府审批权限的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可委托县()政府审批。工程施工过程中临时占用土地的,临时用地和复垦方案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批。使用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凭用地批准文件和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土地使用    进一步改进工商登记服务。凡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的,在取得法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前,项目业主单位可凭政府有关文件办理筹建登记。在县域各类园区投资设立企业,允许以园区管委会统一指定的集中或合用的办公区作为企业住所登记。

按照方便企业和就近管理的原则,将境内企业投资项目(跨设区的市项目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省道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库容500万方以下的小型水库建设项目下放设区的市部门审批。

2.保障用地需求。继续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适当安排项目储备用地,对前三年征收的土地已基本得到有效使用、供地率高于80%的县(),安排500亩新增储备用地。省级以上开发区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其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支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改造地块的出让收益用于改造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搬迁安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工业用地按规划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实施工业用地价格调节机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相应的最低标准70%执行。对在原址增资扩建的工业用地、搬迁置换的工业用地,经集体研究、结果公示,可按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

3.加强财政激励保障。深化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稳妥推进改革试点。继续实行省对县()财政收入增长考核奖励制度和“六挂六奖”办法。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加大对县()转移支付力度,促进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进一步增强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进一步完善闽江、九龙江等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流域下游的福州市和厦门市每年各上解8000万元,用于流域的生态保护。实施环境保护以奖代补政策,根据流域各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及断面水量、水质达标情况,从流域生态补偿金中给予奖励补助。各设区的市对本辖区流域可参照执行。

对新撤县()建区的,自国务院批准成立设区的市辖区之年起5年内,涉及省级财政体制分成部分不予集中。

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省直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不得自行出台要求县()财政配套的规定。

4.加大县域产业发展扶持力度。设立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十二五”期间省财政性资金每年安排3亿元,重点用于一般发展水平县产业发展项目的贷款贴息,兼顾其它县()。具体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设立农产品深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对部分县()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省财政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封顶500万元。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支持尚未设立省级开发区的县()在现有工业平台基础上规范设立省级开发区。县域省级开发区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级分成部分,按规定用途,通过安排专项支出的形式,用于支持所在地开发区开发建设。

支持产业转移园区发展。鼓励省内经济发达地区与一般发展水平县“结对子”共建园区,发展“飞地工业"。支持两地政府间就产业转移项目协商建立指标统计、财税分成等共享机制。共建园区自产生财政收入之日起5年内涉及省级财政体制分成部分全额返还。

对十大新增长区域涉及的县(),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0亿元的符合区域内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自正式投产之日起3年内当地政府可将该企业每年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比上年新增部分50%以上奖励给企业,涉及省级收入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从省外和国外新引进的符合区域内产业发展导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lO亿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级财政按照引进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当地政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奖励,封顶500万元。

支持县域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省级预算安排的工商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的技改资金,用于县域中小企业购置生产设备资金补助。鼓励科技人员通过合作开发项目、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县域高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对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补助。

5.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和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更多信贷资源向县域倾斜。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审批权限,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信贷,力争县域贷款保持较高增长。

加强县域金融产品创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以动产、股权、仓单、订单等为抵质押物的信贷产品。推广“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等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信贷模式。支持发展茶园、果园等经济林抵押贷款、农户林业小额贷款业务,开发符合林业生产特点的长周期林业金融产品。完善并逐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发展森林综合保险业务和农村小额保险。

完善县域金融机构体系。推动金融机构通过增设网点、布设自助服务终端,扩大县域金融服务覆盖面。推动具备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组成农村商业银行或合作银行。积极发展村镇银行。稳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支持每个县()按有关规定设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在县域投资设立典当行、拍卖行、租赁公司、投资公司等机构。鼓励县域担保机构采用联合担保、再担保等方式扩大担保规模。

扩大县域直接融资规模。鼓励各级政府设立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鼓励农业龙头型企业、县域支柱型企业以及县域重点建设项目发行债券。引导和督促企业将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和当地发展项目。

6.实施扩权强镇。()政府应赋予中心镇和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支持有条件的乡()设立一级金库。土地利用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上对中心镇和试点镇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保障。因建设项目确需局部修改试点小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控制指标在县域范围内平衡的,报设区的市审批。推进用地供应、住房按揭优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城市房地产开发政策向中心镇和试点镇延伸。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应给所在地乡()一定比例的分成,用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具体比例由县级政府确定。小城镇收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留在小城镇使用。乡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参照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政策执行。创新农民、居民双向自由流动的户籍管理新模式,凡在县()城区、建制乡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外来人员都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7.探索优化区划调整。积极稳妥地开展部分乡()撤并、撤乡设镇和乡()改街道工作,引导和促进有条件的建制镇发展成为中心镇。建制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新增长区域的周边乡()和行政村可成建制委托区管理。加强对“村改居”的指导,引导“村改居”社区逐步向城镇社区过渡。推进城市联盟,支持福州和厦漳泉两大都市区的区内城市之间、区域中心城市与周边县()之间加快构建城市规划统筹协调、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产业发展互利互补、公共事务协作管理的同城化发展新格局。

8.加大对苏区老区县()支持力度。增加对苏区老区县()开发建设的投入,在现有补助标准上,省级主管部门对完成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任务的苏区、老区县()各增加lO%、5%的奖励,苏区、老区县()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补助分别提高到85%和75%。落实好对未列入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有关政策的15个老区县()实施省级资金差额补助政策。组织实施老区村跨越发展工程,确保老区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全省同步增长。

9.完善人才支撑。落实人才“柔性”流动政策,引导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县域经济。创新专家服务团选派机制,加大科技副职选派力度,加强闽台人才交流合作,推动县乡点对点开展科技、人才、项目等交流合作活动。采取政府购买岗位、报考公职人员优先录用、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县域基层就业。继续做好选拔应届优秀大学生到乡()、村等基层工作,探索完善大学生村官选聘方式、考核办法和期满后有序流动机制。加大对一般发展水平县的人才支持,省和设区的市每年选派一批优秀教师、医生、科技人员、文化工作者到一般发展水平县定期工作,支持一般发展水平县选送人员外出培训提高。对到农村基层和一般发展水平县工作的人才,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重视和加强基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推行职业培训经费直补企业政策,支持县级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工程,整合各类农村培训项目,加强农村“六大员”队伍建设,抓好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

四、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1.明确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发展县域经济作为实施“五大战役”、大干“十二五”开局之年的重要抓手,保持紧追快跑、大步跨越的紧迫感,进一步加强对县域经济工作的领导。建立县域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县域经济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事项。各设区的市和县()党委、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十二五”规划,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出台差别化、具体化的扶持政策。

2.加强县乡领导班子建设。选准配强县乡领导班子,原则上要任满一届。加强干部双向学习交流,有计划地推进上级机关与县()之间领导干部交流、县()党政正职跨设区的市交流、市县机关部门与乡镇之间领导干部交流、乡镇与乡镇之间领导干部交流,重点加强经济较发达县()与一般发展水平县之间领导干部互派交流。深化县乡机构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执行力。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3.完善帮扶机制。继续推进山海协作联动发展,做好福州、厦门对口支援三明、南平灾后重建工作并形成协作的长效机制。积极发挥闽东北、闽西南等经济技术协作区作用,加强一般发展水平县与发达地区经济协作,拓宽对口帮扶渠道。省直部门要强化全局意识和中心意识,加强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和服务。省垂直管理部门要把执行国家法律、政策、部门规定与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扶持统一起来,县()、乡()延伸机构的领导干部任免要征求所在地党委意见。

4.提高服务效能。()党委、政府要有效服务和引导企业发展,及时总结当地优势企业经验,谋划行业发展思路,出台配套扶持政策,推进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推行“阳光审批”,完善“一站式”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选择一批县()开展项目代办制试点,为投资者全程免费代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加强网上审批系统建设,积极推行并联审批,实现省、市、县、乡互连互通。积极探索对县()经济发展、综合农业、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相近部门进行整合,提高执行力,形成精简高效的大部门体制。

5.建立“比学赶超”激励机制。完善不同类型县域经济发展的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考核机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形成“比发展快、比后劲足、比民生好、比生态优”的导向。省政府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县()经济发展考评结果,每年公布一次各县()考评结果综合得分的排序,作为奖惩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附件:经济较发达、中等发展水平、一般发展水平县()分类名单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1年4月3

(此件发至县)

 

 

附件:

 

经济较发达、中等发展水平、一般发展水平县()分类名单

 

1.经济较发达县()9个:晋江市、石狮市、福清市、龙海市、闽侯县、南安市、惠安县、长乐市、永安市。

2.中等发展水平县()29个:安溪县、连江县、罗源县、福安市、上杭县、沙县、长泰县、邵武市、永春县、东山县、永定县、福鼎市、武夷山市、漳平市、德化县、南靖县、闽清县、平潭县、将乐县、漳浦县、仙游县、大田县、泰宁县、建阳市、尤溪县、建瓯市、华安县、连城县、长汀县。

3.一般发展水平县20个:建宁县、永泰县、清流县、武平县、霞浦县、古田县、明溪县、柘荣县、浦城县、光泽县、诏安县、云霄县、顺昌县、平和县、宁化县、屏南县、周宁县、松溪县、寿宁县、政和县。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福建省革命老区发展的意见

闽委办[2007]54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福建是全国著名的革命老区,老区遍及全省68个县(市、区),其中重点老区县46个。福建老区分布地域广,坚持时间长,贡献大,红旗不倒。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和老区人民的艰苦奋斗,全省老区经济社会取得了长足进步,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由于历史和自然条件等原因,我省老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全省相比还有一定差距,部分老区群众生活还比较困难。为进一步加快革命老区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切实增强加快革命老区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进一步加快革命老区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改善民生、回报老区、造福老区群众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扶持力度。”最近,省委书记卢展工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议,研究老区建设工作。会议强调,加强新形势下老区建设,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福建是革命老区、中央苏区,老区建设在福建有着特殊的意义,要进一步宣传老区,弘扬老区精神,进一步形成支持老区建设的共识和合力,把老区建设融入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全局,在总体提升中带动老区建设的提升。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做好老区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纲要》和《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五年规划纲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突出发展、立足持续、着力提升、注重运作、务求实效;继续加大对老区发展的支持力度,统筹老区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发展老区现代农业,促进老区群众持续增收,强化老区公共服务,推进老区新农村建设,实现我省老区经济社会与全省同步协调发展,促进全省老区又好又快地发展。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全省老区经济发展速度达到全省平均水平,老区群众收入逐年增加,生活条件逐年改善,基本解决老区行政村群众通路、饮水、用电、上学、就医、通信、广播电视问题,为老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条件。  

二、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老区加快发展

()促进老区各项政策措施的倾斜和落实。要切实按照“老区优先、适当倾斜”的原则,坚持以工促农、以城带乡,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使全省老区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各级各部门尤其是老区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在进一步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基础上,在项目、资金、物资、信息和人才等方面要向老区倾斜,多渠道、全方位提供支持。要发挥老区优势,大力发展红色旅游,使红色旅游成为弘扬传统、教育群众、发展老区经济和增加老区群众收入的新亮点。切实抓好老区科技示范工作,继续实施项目示范,引领群众脱贫致富。通过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加快老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要以低息或贴息偿还的方式,拓展老区小额信贷规模,促进老区群众增加生产投入,实现增产增收。

()加大老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要继续花大力气抓好老区乡村的道路硬化工作,“十一五”期间全省老区行政村道路基本实现硬化。对地处山区的困难老区村道路硬化项目,交通部门要优先考虑,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尤其对为革命做出过突出贡献的重点老区乡村,补助标准要高于其他地区。继续做好老区村通安全饮用水、通电、通电话、通广播电视等工作,对适宜在老区发展的具体项目建设,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要加强老区新农村建设规划,积极推广沼气利用技术,逐步改善老区村人居环境,搞好村容村貌整治,“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项目建设等优先向老区村倾斜。各地要适当增加老区建设配套资金,加强老区扶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政府要管好用好中央财政拨付给我省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财政部门和老区工作部门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确保专项资金安排在重点老区县的扶建项目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快老区社会事业发展。在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中,对老区乡村的医疗卫生事业实行倾斜支持。加快发展老区教育事业,加大教育设施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老区乡村的基础教育水平,特别要注重解决适龄儿童、“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不断丰富老区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倡导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农业、劳动保障、教育、科技等部门要加强老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提高老区农民科技文化和技能水平,扩大“阳光工程”实施规模,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老区农村实用人才。认真落实老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老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按时足额发放革命“五老”定期生活补助经费,进一步落实革命“五老”医疗补助政策,确保革命“五老”人员及时享受医疗补助。

()大力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和“造福工程”实行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定点帮扶,确保老区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的实施。新一轮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中,老区村比例要达到70%以上。省直有关单位要明确职责,增强老区意识,认真做好老区村的挂钩帮扶工作。各地也要参照省里的做法,对于重点老区县本级扶贫挂钩重点村中老区村所占比例不低于70%。继续实施“造福工程”,加大资金投入,帮助老区搬迁群众解决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等问题,从根本上改善地处自然条件恶劣的老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三、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高老区工作水平

()切实加强对老区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增强老区意识,高度重视老区建设工作,把老区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配齐配强老区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班子,确定1名领导分管,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建立领导挂钩老区乡、村责任制,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老区开展调查研究,切实为老区发展解决实际问题。要进一步加强老区的基层组织建设,尤其要加强老区乡镇、村领导班子建设,加强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完善民主管理和监督,切实解决老区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明确各级老区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真正做到“八个优先”:政策向老区优先倾斜,财政性“三农”资金优先向老区投放,老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条件的项目优先立项,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和造福工程等优先照顾老区,新农村建设试点优先安排老区,优秀人才优先向老区输送;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和各项社会事业优先照顾老区。要建立老区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和老区工作联络员制度,定期通报交流老区工作和老区发展情况。各级老区办要加强自身建设,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各级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形成老区工作合力。

()充分发挥老促会的独特优势。各地老促会对促进老区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为老促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帮助和支持,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老促会的同志要继续运用“政治、经验、威望、时间”四个方面的独特优势,发扬“三平精神”,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多为老区建设提建议献良策;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多为老区发展牵线搭桥,争取支持;发挥平台载体作用,多为老区人民办好事解难事,继续当好老区的知心人;继续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在加快老区新农村建设、提高老区农民素质、改善老区人民生活、促进老区繁荣发展等方面做出更大贡献。

()大力加强老区宣传工作。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巩固老区的宣传阵地,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载体,充分发挥《红土地》等刊物的作用,形式多样、生动活泼、求真务实地开展老区宣传,持之以恒地宣传老区革命传统和精神,宣传老区的贡献和地位,宣传老区的现状、建设和发展,让老区传统、老区精神、老区观念、老区意识深入人心,让全社会了解老区、关心老区、支持老区建设,营造老区发展的良好氛围。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1月11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

福建省革命老区扶建领导小组的通知

闽政办〔2012209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我省革命老区扶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促进我省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经省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福建省革命老区扶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长:陈荣凯  副省长

副组长:陈照瑜  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黄序和  省民政厅厅长

         芊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永礼  省财政厅副厅长

成 员:马照南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委文明办主任

       马国林  省委农办巡视员

       张程远  省教育厅副厅长

          周世举  省科技厅副厅长

       曹建平  省经贸委副主任

       罗万荷   省民政厅副厅长、省老区办主任

       赖诗卿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白深圳  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

         宁   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王知瑞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陈培健  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峥   省农业厅副巡视员

       谢再钟  省林业厅副厅长

       刘子维  省水利厅副厅长

       陈泽銮  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

         吉  省文化厅副厅长

       陈文加  省卫生厅副厅长

       庄志松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

       吴立官   省体育局副局长

       陈志强   省统计局副局长

李毅强   省旅游局巡视员

       杨锦炎  省通信管理局局长

       程章磊  省电力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省老区办,办公室主任由罗万荷同志兼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加快原中央苏区县和财政特别困难老区县基础教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19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制订的《关于加快原中央苏区县和财政特别困难老区县基础教育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快原中央苏区县和财政

特别困难老区县基础教育发展的若干措施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我省是全国著名的革命老区,共有老区县(市、区)67个,其中原中央苏区县22个,老区乡镇、村遍布全省。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老区基础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办学条件不断改善,教育质量稳步提升,但从总体上看,革命老区特别是原中央苏区县和财政特别困难老区县的教育基础仍相对薄弱,应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针对性地予以扶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201130号)精神,现就“十二五”期间加快22个原中央苏区县和周宁、政和、寿宁、柘荣、松溪、顺昌、屏南、延平、古田、霞浦10个财政特别困难老区县(按20082010年人均体制财力计算)基础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大力发展学前教育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逐步形成公办民办并举的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到2015年,学前教育三年入园率达93%左右,达到或接近全省平均水平。全省“公办幼儿园近期发展计划”中除第一批219个项目中已安排67个项目外,第二批250个项目中至少再倾斜安排30%以上的项目。省级以上安排专项资金,对利用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的测算标准,原中央苏区县补助80%,财政特别困难县补助60%;对农村完小举办学前教育班,按办班规模给予每班5万元的一次性开班补贴;将原中央苏区县城乡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由每生每年100元提高到每生每年200元,省级补助80%;开展偏远地区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对新设立的巡回支教点一次性补助1.5万元,对巡回支教志愿者赴原中央苏区县每人每年补助1.5万元,赴财政特别困难老区县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组织全省范围内的省级示范幼儿园在教学教研上对口帮扶各县级实验园,培育老区示范园,提高保教质量。

二、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全面改善农村中小学寄宿条件,做到宿舍和食堂规范、整洁。到2015年,实现留守儿童等有寄宿需求的学生“一人一张床”住宿,基本消除农村寄宿制学校校外租房现象。将这些县的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纳入国家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中小学“校安工程”统筹安排。按初中每校5万元、小学每校3万元的标准,对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配套设备(含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安防及活动场所等)予以一次性补助。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营养改善工作,鼓励各地提高补助标准,多形式组织实施好寄宿生“营养餐”工程。2012年底前足额配备农村寄宿制学校生管人员,落实生管教师职责,妥善解决生管教师的工作量认定和职称评聘问题。大力推进学生周末班车,妥善解决寄宿制学校学生周末安全乘车问题。

三、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按照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要求,以计算机和多媒体配备为重点,提高中小学校教育装备水平和使用效益,2012年中小学信息技术开课率达100%。省级财政按照每个乡镇的中心校和初中校各配备一间计算机教室(每间50台电脑、投入17.5万元)的测算标准,帮助更新完善县域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计算机配备,满足信息技术开课和应用需求;支持每个乡镇的中心校和初中校各配备带电子白板功能的多媒体教室一间(每间按2万元标准测算)。以上补助项目按测算标准,原中央苏区县所需资金由省级承担80%,财政特别困难老区县所需资金省级承担60%。各地要安排专项资金完善农村中小学校信息技术装备,建成校园计算机网络,实现宽带接入。健全完善省级基础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加强适应老区教育教学实际的课程资源开发,开展农远工程应用“送培到老区”活动。各老区县还要注重统筹各类资金,支持农村中小学校按标准配备其他教学仪器设备、体育艺术教学器材和图书资料。

四、强化教师队伍建设坚持培养、补充和培训相结合,促进教师队伍结构和整体素质不断优化,确保到2012年所有中小学校开齐开足国家课程。将“经济困难县新补充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资助计划”实施项目县(市、区)扩大到所有原中央苏区县和财政特别困难老区县,并将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补充纳入“资助计划”,推动老区县按省定编制标准及时补充教师。全面推进教师人事关系收归县管,深入开展教师校际交流和城乡教师对口帮扶工作,均衡教师配置。加强农村小学富余教师转岗培训,提高多学科教学能力,探索培养一批多学科、一专多能的小学教师。加强教师培训工作,省财政对农村教师培训给予补助,并在省级骨干教师培训计划给予倾斜。将教师住房保障纳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努力改善教师的住房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教师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对象;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教师周转宿舍或面向教师的经济适用住房。

五、组织实施教育对口帮扶活动继续实施沿海、山区对口教育帮扶制度。设有“师资培训基地”的本科师范高等院校要帮助和支持本设区市内的老区县开展师资培训工作。各设区市的省一级达标普通高中要与本设区市内的12所老区中学建立对口支援关系。帮扶单位要从资金、设备、师资培训、教育教学指导以及教育研究等方面对老区农村学校实施帮扶,努力提高对口支援的实效。支持有关群团组织与学校联合举办“老区宏志班”,多形式在全省老区开展贫困生助学活动,帮助老区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六、强化保障措施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切实落实对老区的扶持政策。省级对原中央苏区县和财政困难老区县教育项目补助,均按同类项目最高标准执行。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对原中央苏区县和财政困难老区县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扶持,安排邵氏基金等社会捐赠项目时向老区倾斜。各老区县(市、区)要调整教育经费支出,加大对区域内老区乡镇、村学校的经费支持力度,保证年度新增教育经费向农村中小学倾斜。加强督导检查,确保老区教育倾斜政策和扶持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

我省革命老区民政事业发展的意见

闽民办〔2009111

 

各市、县(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福建省革命老区发展的意见》(闽委办〔200754号),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老区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加快推进全省革命老区民政事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加快发展革命老区民政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革命老区是我省的重要省情,老区建设是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4月,省委常委会议在专题研究老区建设工作时指出,没有老区的现代化,就没有全省的现代化;没有老区的加快发展,就谈不上全省的又好又快发展。卢展工书记反复强调,要把老区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加强合力,有所作为”。老区工作与民政工作关系密切,支持革命老区加快发展是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推进老区民政事业发展作为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进一步强化民政工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切实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政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围绕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战略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老区优先,适当倾斜”原则,以加强革命老区民生保障为重点,全面推进革命老区民政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革命老区发展中的重要基础作用。

(一)扎实推进革命老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在救灾救济、城乡低保等救助资金安排上,适当增加对革命老区的补助额度。整合各种救助资源,着力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要把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孀全部纳入城乡低保,使其基本生活得到双重保障(抚恤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对其中的农村五保对象,优先安排入住农村敬老院。要继续加大对革命老区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完善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制度,为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提供多层次的医疗保障服务。要坚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帮助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解决住房困难。要深入开展挂钩帮扶活动,从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二)加快完善革命老区民政基础设施。要统筹推进全省城乡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每年敬老院、城乡社会福利中心建设项目优先安排革命老区,并在项目建设资金补助标准上给予适当倾斜。要进一步完善老区革命烈士纪念设施,支持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革命烈士纪念设施打造成集纪念、教育、宣传、游览等功能于一体的红色旅游精品,弘扬革命传统,扩大老区影响,增加老区群众收入。在完善革命老区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方面,有关项目资金要向老区倾斜支持。

(三)统筹推进革命老区城乡社区建设。要通过项目支持、设施配套等多种形式,加快革命老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社区建设试点项目,要优先安排革命老区,推动公共服务向革命老区农村延伸;支持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资金安排,要重点向革命老区倾斜,解决革命老区部分城乡社区无办公用房、无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等问题。要大力加强革命老区基层组织建设,强化革命老区村委会主干培训,切实提高他们带领老区群众致富的本领。

(四)对省老区办、省老促会有关经费给予适当补助省民政厅作为省老区办、省老促会的主管部门,每年视资金统筹情况,给省老区办、省老促会安排部分补助资金,开展协调、调研、宣传和老区扶贫助学等活动,积极发挥老同志“经验、政治、威望、时间”上的优势,共同推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

三、切实保障老区工作有关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民政部门要把老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民政工作总体布局,做到老区工作与民政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在研究安排民政资金和建设项目时,要把老区摆上优先位置,对老区给予适当倾斜。要把督查和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及时研究解决事关老区民政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和信息渠道,广泛宣传加快推进革命老区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工作部署,组织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学习革命老区有关知识,使广大民政干部职工更加自觉地关心、重视、支持、参与革命老区民政事业发展,努力营造有利于革命老区民政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形成有利于革命老区民政事业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大老区办干部队伍培训力度,不断提高老区办干部队伍的理论素养、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为推动革命老区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要扎实推进老区办干部队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提升服务大局、推动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关心爱护基层老区办干部,切实改善基层老区办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提高基层老区办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提高全省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闽民老区〔2012383

 

有关市、县(区)民政局(老区办)、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民政局(老区办)、财政金融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12163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12101日起,相应提高我省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享受革命“五老”生活定补人员,在现行生活定补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调整后革命“五老”人员生活定补标准为540/人·月。

2.本次调整补助标准所需的新增经费,由省、市、县(区)财政按7:2:1比例负担。省级负担的部分由省财政另文下达,市、县(区)财政应及时配套安排下达,确保按时发放。厦门市所需资金自行筹措解决。

3.提高标准后,各地现行标准高于本规定标准的应予以保留。

提高革命“五老”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五老”人员的亲切关怀,各级民政(老区)、财政部门要抓紧落实,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将补助费发放到革命“五老”人员手中。

 

                                     福建省民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2年11月8

 

 

福建省老区办关于印发福建省老区

科技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政老办〔200522

 

各设区的市老区办(有关老区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福建省老区科技示范项目的管理,规范示范项目实施程序,确保实现项目实施目标,省办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各设区的市老区办意见基础上,制订了《福建省老区科技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按照本办法做好老区科技示范项目的实施工作。执行情况和经验及时总结报告。

 

附件:福建省老区科技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五年十月十三日

 

 

 

福建省老区科技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老区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提高科技示范质量,更好地通过示范带动老区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根据我省老区科技示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区科技示范项目是指以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项目为主,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和经济社会效益,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信誉和市场前景好,能够起带动、示范辐射作用的项目。

第三条  实施科技示范项目应当惠及周边农户,项目实施者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低偿或无偿为需要服务的周边农户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服务,带动周边农户脱贫致富。

第四条  省老区办负责全省老区科技示范项目的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  凡经省老区办审定确认下达,在本省老区市、县(区)、乡(镇)村范围内,能够通过实施科技示范项目带动周边农户共同脱贫致富的企业或专业户等项目实施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科技示范项目的立项,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内容以外,还要考虑能够推动当地老区经济发展,项目实施者必须掌握一定的科技知识,以及具有奉献精神。

第七条  科技示范项目的申报应当在深入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项目申报的程序:

(一)项目实施者向县(市、区)老区办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县(市、区)在筛选确定的基础上向设区的市老区办提交申请项目的请示。

(三)设区的市老区办对项目进行确认,选择、平衡后确定并上报省老区办。

(四)省老区办根据各设区的市上报的项目,经分析研究核实审定后,再下达项目资金。

第八条  各级老区办要加强对科技示范项目的管理,经常沟通联系,实施项目跟踪,落实责任制。

设区的市老区办在项目实施前要制定项目的实施办法和措施,要与实施人(项目实施法人代表)签订帮扶责任承诺书,规定权利和义务,确保实现项目实施目标。

设区的市老区办每年要对当年和上年度实施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实施项目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并报告省老区办。省老区办每年对各设区的市老区办实施的项目进行抽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九条  各级老区办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设区的市老区办在扶持资金下达之前,要对所确定的项目进行复查,确保资金及时落实到项目。

第十条  鼓励用活科技示范项目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考虑将扶持示范项目资金用于贴息贷款,利用更多的资金投入项目,保证示范基地资金良性循环。

第十一条  加强对科技示范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市、县(区)老区办应当加强对示范项目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可以组织项目实施管理人员通过互相观摩,学习交流,提高管理水平,增强项目的示范带动效果。

第十二条  每两年省老区办会同各设区的市老区办组成检查组,对各级实施的科技示范项目实行抽查和测评。

设区的市老区办在抽查和测评前对本地区实施的科技示范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分析,并将评估分析情况报告省老区办,同时各选择12个优秀项目以及存在困难和问题的项目上报供抽查。

根据各设区的市老区上报的评估分析情况及项目,评选出若干个优秀项目给予奖励。

测评好的或比较好的项目,继续给予扶持,对测评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停止扶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老区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老区办

                                OO五年十月十三日

 

 

 

福建省老区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老区科技示范工作的通知

闽老区〔200812

 

有关市、县(区)老区办(老区机构):

《福建省老区科技示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下发以来,对推动和加强科技示范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中有些项目还不够规范,管理办法还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为了使老区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取得实效,从而进一步提高科技示范质量,现就进一步规范老区科技示范工作通知如下:

1、切实加强项目论证上报工作。对每年上报的科技示范项目,各地要及早做好规划,确定好备选项目。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认真审核,深入拟报项目实施地做好调研论证工作。对所报的项目要比较筛选,好中选优,宁缺勿滥。项目确定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符合标准。2009年开始各设区市上报的老区科技示范项目应增加1-2个备选项目,如果备选项目当年未入选,应在下一年度安排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为了进一步增强各级做好科技示范工作的责任感,切实通过示范,带动、辐射周边,惠及老区群众,设区的市老区办、项目实施所在的县(市、区)老区办和项目实施者三方要签订帮扶责任承诺书,明确带动农户及增加群众收入和提供各项服务等内容,承诺书落款要由签订单位的法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2008年科技示范项目承诺书于520前报生产建设处备案)。

2、认真抓好项目跟踪督查工作。项目实施后,县(市、区)老区办要加强对科技示范项目的全程跟踪管理,要加强与项目实施人沟通联系,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落实承诺书约定的内容。设区市老区办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督查,对往年和当年项目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要做好项目资金下达的跟踪,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要在项目实施点竖立醒目的老区科技示范标牌,文字内容以设区市为单位,做到统一规范。要切实加强科技示范培训,加强对实施者和示范户的指导。

3、建立健全科技示范项目档案。各市、县(区)老区办要健全相应的科技示范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科技示范有关资料。项目档案的主要内容有:有关科技示范工作的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帮扶责任承诺书、下拨资金情况、项目评估分析情况记录、组织示范培训情况等内容,确保老区科技示范工作规范有序。

○○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老区办关于做好老区革命

遗址维修维护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闽老区〔201115

 

各市、县()老区办(有关老区机构)

为进一步搞好福建省老区革命遗址维修维护项目资金申报工作,充分发挥革命遗址遗迹的红色旅游景点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抢救濒临灭失的重要革命遗址,弘扬老区精神,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资金的要求

1、凡是向省老区办申报老区革命遗址维修维护项目资金的,各县(市、区)老区办要与各县(市、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主送单位:省民政厅(省老区办),同时抄送省财政厅、设区市的老区办。

2、“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内容应当简明扼要。申报老区革命遗址维修维护项目资金,各县(市、区)老区办要严格掌握,对切实亟待修复和完善的项目优先上报,由于省上补助资金有限,各(市、区)每年最多只能申报1个项目。

3、今后遗址项目资金申报请在每年的4月底上报完毕,上报的公文要一式4份采用挂号信寄省民政厅老区事务协调处。

二、申报项目资金“请示”中的主要内容

“请示”公文中要说明清楚所申报遗址的革命历史或当年重要人物的活动,遗址的现状,遗址管理单位维护维修措施、准备投入资金的数量和需要上级补助资金的数量,以及对遗址维护维修后是否列为宣传、教育基地等内容。

三、对项目资金的监管

老区革命遗址维修维护项目经费要及时足额到位,切实用到所申报的项目上,不得挪作它用。省民政厅老区事务协调处将对往年安排的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中共龙岩市委 龙岩市人民政府贯彻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

意见

岩委〔201151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岩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省委、省政府制定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是继中央出台支持原中央苏区加快发展的具体政策后,龙岩老区面临的又一重大历史机遇和重大政策利好。各级各部门要抢抓机遇,乘势而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先行先试、加快转变、民生优先、党建科学”,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跨越发展为主线,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立足点,持续推进产业、基础设施、城市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新农村经济、民生经济,努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力争到2015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速度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主要经济指标实现“三个突破、三个翻番”,即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突破2000亿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突破3000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五年累计突破5000亿元;财政收入、消费品零售总额、外贸出口等实现翻一番。到2015年,新罗区综合经济实力在全省各区排位进一步前移,上杭、永定县进入全省经济较发达县(市)行列,漳平、连城、长汀县(市)在全省中等发达县的排位进一步前移,武平县进入全省中等发达县(市)行列。(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二、强化现代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

(一)建设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持续推进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使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与城市干道相互协调,形成与京福、京台、长深高速公路和京广、京九、京福铁路等国家交通干线全面对接的综合性交通枢纽。加快推进铁路通道建设。贯通东西通道,2011年底建成龙厦铁路。拓展南北通道,争取南三龙铁路尽快全线开工建设。到“十二五”末,建成龙厦、赣龙铁路扩能工程、南三龙铁路,开工建设浦建龙梅铁路,争取开工建设长泉铁路、杭广铁路龙岩至广州段,形成东贯厦漳泉,南进广梅汕,西联京九、京广,北出向莆、京福的四通八达快速铁路网,成为海峡西岸经济区“369海峡铁路网”中重要的铁路交通枢纽。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建设。2012年实现县县通高速公路,“十二五”建成莆田—永定龙岩段、上杭蛟洋—城关、武平十方—东留(闽赣界)、永定湖雷—城关、漳州—永安漳平段等5条高速公路;开工建设厦蓉线漳州天宝—龙岩蛟洋段扩容、古武线湖坑—十方等2条高速公路;加快推进厦蓉高速与双永高速龙岩联络线、长汀河田—连城文亨、湖雷—适中—和溪、建宁—连城文亨、长汀—河田—武平城关等5条高速公路前期工作。加快推进龙岩冠豸山机场扩能改造和龙岩通用机场建设。加快龙岩陆地港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交通局、铁办、外经局)。

(二)提升电力、通信和信息化水平。

加快老区农村电网升级改造,积极争取国家按西部地区标准给予投资支持,基本解决农网“低电压”和“单线单变”问题。建设“智慧龙岩”,重点聚焦海峡交流合作、城市管理、产业发展、人文生活、“三农”发展五个主题和智慧网络六大领域共计39个智能化应用,力争用35年时间打造“数字龙岩智慧城市”。加快“宽带中国光网城市”建设步伐,2013年建成“光网城市”。加快推进“信息下乡入村”,提升农村信息化服务水平。2013年完成全市所有乡镇综合信息服务站和1783个建制村综合信息服务点建设;2012年完成12个“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任务。建设296个新型村邮站,解决农村邮政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牵头单位:龙岩电业局、邮政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数字办)

(三)大力推进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加大整村成片推进和边远山区农田基本建设力度,大力实施高标准农田和新一轮沃土工程建设。加快推进汀江、九龙江北溪、闽江上游连城段防洪工程建设。加快水源点建设,“十二五”建成何家陂、长汀荣丰等2座中型水库,永定淑雅、新罗坪坑、上杭竹背、武平梅子坑、连城八军等5座小(一)型水库。加快水库除险加固,“十二五”基本消除病险水库(闸)安全隐患。加快中小河流整治和灌区节水改造,完成中央规划内45条中小河流治理,建设一批万亩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农办)

三、加强和改善民生,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一)提升教育发展水平。

实施学前教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央、省安排我市的“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各级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十二五”全面完成学校标准化建设,实现“教育强县”目标。推进普通高中达标创建工作、职业教育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及县级职教中心标准化建设。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到2012年全市教育支出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达到省要求的21%以上;各级财政土地出让金收入每年安排10%用于相应教育设施建设;2012年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达到1.2万元;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每年安排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发展特殊教育并做到逐步增长。支持实施“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支持农村教师周转房宿舍建设,力争将农村教师住房纳入保障房建设体系。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培训班制度,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支持各县(市、区)实施关爱工程,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体系。

加强县级医疗机构建设,实现全市所有县(市、区)均有1所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加强乡镇卫生院规划建设,实现全市乡镇卫生院基本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和基本诊疗设备装备标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每个街道都有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补助和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三)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2011年安排13万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到2012年,已列入中央规划的69.5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全部解决。积极争取将79.54万饮水不安全人口列入中央规划,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面解决我市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四)完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争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加大财政投入,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市、县、乡三级就业与社会保障服务体系。逐步提高城乡基本医疗保障标准,提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统筹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工伤商业补充保险制度,到2012年,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快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成市福利中心二期和七个县(市、区)的社会福利中心建设。扶持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继续加强农村乡镇敬老院建设,到“十二五”末,实现万人以上乡镇都有一所达标敬老院。(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

(五)加强文化体育及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加快县(市、区)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文化设施建设,优先安排乡镇综合文化站改造完善、社区文化服务、公共图书馆延伸服务等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资金;加大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支持和服务指导。大力发展广电事业、公共体育设施等建设,实施数字影院建设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有线广播村村响工程、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新媒体业务工程等“五大工程”。建设城市社区综合服务站,解决城市社区无综合性服务设施问题。(牵头单位:市文化与出版局、广电局、体育局)

(六)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

全面开展国家级、省级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活动,确保五年内全市七个县(市、区)达到生态县(市、区)标准。全面清查和整治饮用水源周边环境的污染源,到“十二五”末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着力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争取将汀江流域的乡镇列入农村连片整治示范区。持续抓好中心城市内河整治,确保两到三年时间内河水质达到功能区标准。制定辖区流域整治五年规划,拓展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七)做好革命“五老”人员优抚工作。

201111日起,将无依无靠“五老”人员每人每月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500元、有依无靠“五老”人员提高到370元、有依有靠“五老”人员提高到325元。“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每人每年按820元标准筹集。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在“新农合”补助基础上,提高革命“五老”人员大病医疗补助标准。进一步完善“五老”人员生活补助自然增长机制,与重点优抚对象同步提高补助标准。要逐步安排无依无靠“五老”人员进入光荣院或敬老院,妥善解决老有所养问题。(牵头单位:市老区与扶贫办、民政局)  

四、发展现代农业,不断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一)稳定发展粮食生产。

积极推广水稻全程机械化生产,不断提高粮食产量,确保每年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268万亩以上,粮食总产100万吨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二)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

着力抓好畜牧、蔬菜、林竹、茶业、薯业、烟草“六大”重点产业和河田鸡、连城白鸭、槐猪、黄(黑)兔、兰花、漳平水仙茶、咸酥花生“七大”特色产品,以培育扶持领军龙头企业为重点,以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为核心,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到“十二五”末,培育亿元以上企业50家,5亿元以上企业20家,10亿元以上企业3家,上市公司5家,每个县(市、区)有一个以上农产品加工专业园区,实现农产品加工产值年均增长20%以上。积极争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等中央投资补助,加快推进市、县(市、区)级检测站建设步伐。(牵头单位:市农办、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水产局)

(三)加快推进农业规模经营。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2011年,市财政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到2011年底,全市耕地流转面积达70万亩以上,流转比例达37%以上。加快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发展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社30个以上,在农业规模经营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牵头单位:市农业局、供销社)

五、加快转型升级,着力提升工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

(一)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和优化升级。

围绕构建产业集群,重点培育“12”产业(1个千亿级产业、2500亿级产业),加快打造“155”产业基地(1个世界级工程机械产业基地、5个全国性产业基地、5个海西产业基地)。加速壮大机械产业集群,重点发展工程机械、运输机械、环保机械、矿山机械和农业机械,提高整车生产规模和配套能力,力争到“十二五”末年产值达到1000亿元。大力发展商贸物流业,重点发展大型专业市场、综合体、购物中心连锁超市等新型业态,构建现代商业集群,“十二五”末年产值达到500亿元。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力争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加快推行“优二进三”工作,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大力发展有色金属产业,重点发展金、铜、稀土、钨、钼及锌铅镁等有色金属的精深加工及应用,延伸产业链,力争到“十二五”末年产值达到500亿元。加快推进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基础配套建设,力争龙岩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积极申报海西龙岩台商投资区,完成各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扩区调整,大力发展加工贸易,主动承接加工贸易企业转移。强化招商引资,以培育发展千亿、500亿产业为招商重点,着力引进一批关联度大、配套性好、带动性强的产业链项目,培育形成若干个科技含量高、出口创汇能力强的优势出口产业。按照“古田会议丰碑,万里长征起点”的主题,以古田会址旅游区为核心,推动红色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牵头单位:市经贸委、发改委、外经局、旅游局)

(二)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大力推进科研技术项目成果对接,引导企业大力开发符合产业政策的产学研项目和“五新”项目;加大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系力度,努力促进科研成果项目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大力推动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努力创建企业技术中心,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力争“十二五”期间新增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60家以上,累计达150家以上,其中新增国家级2家以上、省级10家以上、市级48家以上。发挥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产业示范基地平台作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积极争取国家科技项目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经贸委)

(三)推动企业拓宽国内外市场。

大力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集贸市场升级改造、发展城市社区便利店建设。力争“十二五”期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速16%以上。到“十二五”末,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625亿元以上;“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农家店覆盖全市100%的乡镇、75%的行政村,形成以县城商业网点为龙头,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新型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加快商贸物流业的产业集聚,大力发展商贸流通业,重点发展大型专业市场、综合体、购物中心、连锁超市等新型业态。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举办“1+2”产业专场展销会;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各类会展活动。(牵头单位:市经贸委、外经局)

六、加大城乡统筹力度,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

(一)推进小城镇建设。

扎实做好转移农民试点工作,转化农民,减少农民,实现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双轮驱动”。呼应县域城市发展,夯实小城镇经济基础,强化产业支撑,突出功能聚集,推动强镇扩权改革,加快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现代农业强镇、工业强镇、商贸重镇、旅游名镇。重点推进省级5个试点镇(上杭古田镇和才溪镇、新罗白沙镇、永定高陂镇、漳平永福镇)和市级10个试点镇(新罗东肖镇、永定湖坑镇和下洋镇、上杭蛟洋乡和南阳镇、长汀河田镇和新桥镇、连城朋口镇、漳平西园乡、武平十方镇)规划建设,打造成为联结城市与农村、带动周边乡镇发展的县域卫星城。(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城乡规划局)

(二)推进新农村建设。

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427”重点工作。着力打造“四大明珠”、“20个特色村”和“七大示范长廊”。即把古田镇、永福镇、湖坑镇、白沙镇分别打造成为“红色明珠”、“海峡明珠”、“客家明珠”和“绿色明珠”;在原有10个市级综合示范村的基础上,新培育10个特色村,把这20个村建设成为新农村典型样板;每个县(市、区)建设一条特色鲜明的新农村示范长廊。(牵头单位:市农办)

七、加快革命基点村发展,夯实老区发展基础

(一)完善革命基点村基础设施建设。

将革命基点村道路硬化列入市“十二五”交通规划,力争2012年底前完成200人以上的革命基点村道路硬化;“十二五”期末完成较大自然村的革命基点村道路硬化,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补助外,市财政给予每公里5万元补助,县(市、区)也应给予扶持补助,尽量不给革命基点村增加债务负担。加大对革命基点村农田水利设施的维护与建设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革命基点村农田水利和饮水安全项目,除争取中央、省资金补助外,市、县(市、区)财政也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水利专项资金补助应适当倾斜。(牵头单位:市交通局、水利局)

(二)加大“造福工程”扶持力度。

“十二五”期间,对地处矿区危险区、地质灾害区、生态保护区、受灾区等急需搬迁的基点村要优先组织实施“造福工程”。市、县(市、区)财政在现有扶持政策基础上,要增加基点村搬迁群众的补助。从2011年起,市财政对革命基点村“造福工程”搬迁群众每人增加补助1000元。(牵头单位:市老区与扶贫办)

(三)提高革命基点村自我发展能力。

对革命基点村要继续实行部门挂钩、干部驻村、资金捆绑等综合措施,省、市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村要涵括所有革命基点村。优先支持革命基点村发展壮大特色经济,尤其要大力扶持革命基点村发展毛竹产业。毛竹是革命基点村主导产业,有90%的革命基点村毛竹资源丰富。“十二五”期间要大力实施基点村非生态公益林毛竹丰产示范工程,建设丰产毛竹林示范片5万亩,从20122015年,连续扶持四年,每亩每年补助100元,其中,市财政每亩补助60元,县(市、区)每亩配套补助40元,主要用于补助修建竹山道路、灌溉水池等基础设施以及推广实施竹山深翻、垦复、施肥等丰产技术。(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老区与扶贫办)

八、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老区建设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要加强县(市、区)、乡(镇)、村领导班子建设,切实做好党员干部驻村任职和选聘优秀大学生到村任职工作,充分发挥老促会、扶贫开发协会和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对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革命基点村,切实加大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力度,促进革命基点村与全市同步发展。

(二)用好用足用活政策。

紧紧抓住中央、省支持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加快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进一步对接、落实和拓展国家、省里推动海西建设、产业调整振兴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特别是福建原中央苏区县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政策,逐个部门跟进、逐个项目争取、逐个政策突破,努力形成整体政策效应,积极争取在产业发展布局、重大项目建设及项目资金安排等方面得到国家、省里更大倾斜支持,切实把政策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经济优势。(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

(三)加大项目、资金统筹力度。

市直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项目申报的指导和帮助,多策划生成符合投向要求、受益面广的“抱团”或“捆绑”项目。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加大对中央、省、市扶持项目、资金的整合力度,集中资源、集中投向,着力解决事关发展的突出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积极争取省财政增加对我市支援不发达地区专项资金、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以工代赈等资金支持,加大对化解村级债务遗留问题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

(四)强化要素保障。

加强用地保障。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民间投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对属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新出让的土地,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可将土地出让金全部付清的规定期限延长至12个月,对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可将土地出让金全部付清的规定期限延长至18个月。对于急需开工建设的控制性工程,帮助申请办理先行用地手续。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初次用地报批会审分别在5个工作日和3个工作日内完成,缩短重点项目审批周期。(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县域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贷款。发挥信用社、邮储、农行网点优势,拓展“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小额信贷发放模式;加大林权抵押贷款、农户林业小额贷款投放,推广茶园、果园等经济林抵押贷款业务。大力推广“信贷+征信+担保”模式,扩大信贷服务覆盖面。鼓励县(市、区)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其为中小工商企业提供担保的,按规定比例给予优先安排担保风险补偿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用好出口信保保单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财政扶贫贴息贷款优先支持革命基点村贫困户。支持农村完善金融支付设施,提高银行自助设备覆盖范围。(牵头单位:人行龙岩中心支行)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各县(市、区)引进发展急需的教育、科技、医技等方面适用人才,将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列入省指导目录。符合指导目录的引进人才,每人每月给予800元的生活津贴,连续发放5年。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到我市,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设立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统一安排引进的海外留学人才保障性住房。支持企事业单位招聘香港、澳门、台湾优秀人才到龙岩就业创业,实行香港、澳门、台湾人才龙岩居民待遇。积极推进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大力引进、培养和集聚优秀博士后人才,增强企业的研发创新能力。给予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站补助20万元,并给予进站博士每人5万元科研和生活补助。加大农村实用人才服务站建设力度,对新成立的农村实用人才服务站给予5万元的启动资金补助。鼓励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就业,市直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岗的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给予连续3年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高度重视职业能力建设,形成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农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制定细化方案和具体措施,将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中共龙岩市委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中共三明市委 三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明委[2011]78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20113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优先、倾斜支持,分类推进、整体提升,民生为本、和谐发展,开拓创新、激发活力”,按照“四市”发展战略和“一轴两翼”区域发展思路、三次产业协调推进的产业发展思路,提升三明革命老区整体发展水平,推动三明在福建发展和海西建设中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到2015年,力争实现老区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和财政总收入分别比2010年翻一番,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2%以上。加快推进强县富民,巩固永安在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十强”县的位置,力争沙县进入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十强”县,力争其他县(区)综合经济实力在全省位次明显前移,实现老区经济社会发展与全市提前三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相同步的目标。(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老区办)

二、强化现代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老区发展环境

(一)建设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一纵三横”高速公路网建设,进一步完善国省道规划,加密老区干线公路,2012年实现国道、省道覆盖所有老区县;“十二五”期间,建成中心城市快速通道,永安至宁化、建宁至泰宁和厦门至沙县、永安至漳州、湄洲湾至重庆三明段(包含兴化湾至尤溪高速公路和明溪联络线)等高速公路,实现“县县通高速、镇镇有干线、村村通客车”,每个县拥有1-2个二级以上客运站、1个三级以上货运站。积极推进老区铁路建设,加快全市“两纵两横”铁路网建设,重点实施向莆铁路三明段建设,加快南三龙铁路建设,争取浦建龙梅铁路、长泉铁路列入国家“十二五”铁路规划建设项目,加快推进永安至长沙铁路前期工作,力争到2015年实现90%以上老区县通铁路。加快三明沙县机场建设,力争至2014年底建成并实现通航,到2015年实现所有老区县(市、区)一个半小时车程可享受民用航空运输服务。加快陆地港、公路港建设,推进老区交通物流运输业发展。(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铁办、机场办、高速公路公司)

(二)提升电力、通信和信息化水平。加强老区输变电网建设,加快实施新一轮老区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重点推进500千伏永安变电站项目前期工作,力争至2015年所有老区县(市、区)平均拥有4座以上110千伏变电站,1座以上220千伏变电站,基本建成“南北支撑、一轴双环、东联西延、辐射两翼”的目标网架,强化老区用电保障。全面完成老区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十二五”期间,建成7个电气化县、45个电气化乡、361个电气化村。实施老区“信息下乡入村”提升项目,加快农村、偏远地区宽带网络建设,力争全市老区县(市、区)建制村宽带通达率和无线信号通达率达100%,逐步形成惠及广大老区人民群众的信息网络。(牵头单位:市电业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数字办)

(三)大力推进水利设施建设。优先支持老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等项目,加强老区蓄水引水工程、中小河流治理、水库(闸)除险加固、灌区节水改造、水土保持等水利设施建设,积极组织实施公益性水利项目,到2015年完成规划内老区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基本消除老区病险水库(闸)安全隐患。实施大田县、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初级水利化县建设,大力推进明溪县、宁化县、沙县、泰宁县、建宁县等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全面提高老区农业灌溉水的利用效率。(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发改委、农办、国土资源局、烟草局)

三、加强和改善民生,建立健全老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一)提升教育发展水平。推动老区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老区“双高普九”进程,支持老区开展普通高中达标创建工作和县级职教中心标准化建设,提高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覆盖率,确保到2015年全市教育支出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达到21%以上。力争所有老区县(市、区)比全省提前2年全面完成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提前3年全面实现“双高普九”。加快实施老区“关爱工程”,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上级安排我市的各类教育项目和资金向老区倾斜。(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体系。选派医生到老区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按照城市社区每万人口培训3全科医师、每个乡(镇)卫生院培养4全科医师的目标,加强老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到2015年,实现每个县办好一所综合性医院,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所有老区县(市、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达到国家建设标准,达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100%。(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三)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进一步加大对老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入,在省级主管部门补助标准基础上,对完成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的老区县(市、区),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面解决老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优先支持老区县(市、区)供水设施和重点集镇供水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申请上级投资补助。抓好饮用水源保护,到2015年,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发改委)

(四)完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加强老区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市、县、乡、村四级联动机制,拓展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功能。通过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和创业补贴等政策,重点扶持老区劳动者自主创业,带动更多人就业。把符合条件的老区群众纳入农村低保、养老、医疗保障范围,实现老区村低保、新农合、新农保制度全覆盖。优先支持老区县(市、区)社会福利服务设施、老区乡(镇)敬老院、村级(社区)老年人活动室建设,“十二五”末,实现每个县(市、区)都有一所社会福利中心,每个乡(镇)都有一所敬老院。(牵头单位:市人社局、民政局、卫生局)

(五)加强文化体育及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老区“三馆一院”(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的投入。到2012年,所有老区县文化馆和公共图书馆达到国家三级馆标准,力争70%以上的文化馆和公共图书馆达到国家二级馆标准;所有老区乡(镇)均要建成达标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覆盖所有行政村;90%老区县(市、区)均建有数字影院。大力支持老区公共体育、广播电视事业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发改委)

(六)改善老区人居环境。支持老区加强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系统建设,优先支持老区县(市、区)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申请上级补助。优先安排老区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项目,2011年所有老区乡(镇)完成农村垃圾治理任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老区农村沼气建设、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施生态功能区划,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最大限度保护老区的青山绿水。(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农办、住建局)

(七)做好革命“五老”人员优抚工作。201171日起,无依无靠“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每人每月550元,将有依无靠及有依有靠“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每人每年按1000元标准筹集。各县(市、区)要逐步安排符合条件的“五老”人员进入光荣院或敬老院,妥善解决老有所养问题。(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老区办)

四、发展现代农业,不断提升老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一)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引导和促进老区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设施化,在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定时,对老区适当放宽条件,在产业化项目布局上对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区)予以倾斜,市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老区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到2015年,在全市培育5家国家级、30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总额超500亿元。加快建设国家级清流台湾农民创业园,到2015年,清流台湾农民创业园产值达80亿元。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基础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对有条件流转形成规模经营的土地,优先安排相关农田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市农办、农业局)

(二)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引导和支持老区大力发展特色优势农业产业,着力抓好林竹、畜牧水产、果蔬、茶叶、油茶等五大优势特色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形成林竹、畜牧水产等2个产值超100亿元产业;粮油、生物农业、果蔬等3个产值超50亿元产业;烟草、茶叶、食用菌、苗木花卉等4个产值超20亿元产业。重点发展永安、三元、沙县、尤溪、大田蔬菜产业带,将乐、泰宁、建宁、宁化食用菌产业带,清流、明溪、沙县苗木花卉园林产业带,尤溪、宁化、清流油茶产业带,大田、永安、尤溪茶叶产业带,永安、明溪、三元、沙县、尤溪标准化生猪产业带,推进以清流、泰宁、永安、尤溪为重点的淡水鱼养殖基地建设。(牵头单位:市农办、农业局、林业局)

五、加快转型升级,着力提升老区工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

(一)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和优化升级着力抓龙头、铸链条、聚产业,在全市打造六条产业链、一个基地,力争到“十二五”末,形成以中国重汽福建海西汽车为龙头的年产值超千亿元的汽车及机械制造产业链,以三钢集团等为龙头的年产值超500亿元的金属制品及深加工产业链,以永林集团等为龙头的年产值超400亿元的林产品深加工产业链,以尤溪“中国革基布名城”和永安“中国新兴纺织产业基地市”为龙头的年产值超300亿元的产业用纺织品产业链,以南方生物科技和麦丹生物科技产业园等为龙头的年产值超100亿元的生物医药产业链,以保利集团和中国化工集团等领军企业为龙头的氟、硅和有色金属新材料产业链,以及以核电、抽水蓄能、生物质能项目为重点的新能源基地。支持和促进老区加强产业集中区建设,争取三明台商投资区及永安、沙县成为国家级加工贸易转移重点承接地,其他老区县都成为省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地。支持三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开发区,促进大田、建宁、明溪、清流和埔岭等工业园区升格为省级开发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土地出让收益全部用于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加快永安、大田、明溪等国家级农产品加工基地建设。大力发展红色旅游,以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的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红色旅游景点为重点,积极争取上级投资补助,加大对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力度,完善红色旅游发展布局,推进与相关省份、相关市的红色旅游协作。(牵头单位:市经贸委、发改委、旅游局)

(二)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加大老区科技投入,逐年提高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到2015年,所有老区县(市、区)通过国家科技进步考核。加大对老区科技示范工程扶持力度,支持老区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支持老区企业牵头或参与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老区县(市、区)要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专利资助、转化及申请、维护力度。支持老区企业建设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对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具备从事公益性科技成果转移活动的平台,每个给予1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经贸委)

(三)推动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在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现代流通网络建设中,在项目和扶持资金申报上对老区予以倾斜支持,鼓励企业发展面向老区的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对符合条件的老区农副产品种养企业予以优先列入市级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加快农村集贸市场改造提升,健全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力争每个建制镇和较大的乡都建成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标准化集贸市场。积极引导老区企业参加广交会、华交会、东盟博览会等各类国内外展会。对老区企业开展以扩大出口为目的的技改、产品研发、专利申请等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的有关项目,优先纳入年度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支持。(牵头单位:市经贸委、外经局)

六、统筹城乡发展,推进老区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

加强老区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指导和服务,着力加快4个省级综合改革试点镇建设,统筹推进15个市级中心乡镇发展。切实把老区小城镇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培育各具特色的工业强镇、商贸重镇和旅游名镇。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等政策,促进产业和人口向小城镇集聚。推进老区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加快旧厂房、旧集镇、旧村庄改造利用,重点推进高速公路、快速铁路沿线及重点路段、重要节点的立面改造和连片整治,推进农村连片综合整治项目,促进农村家园美化、村庄绿化、环境净化,努力做到老区乡村面貌有明显改善。(牵头单位:市农办、发改委、规划局、环保局)

七、加强老区山海协作和扶贫开发

引导和促进老区积极与福州市、泉州市等沿海发达地区协作对接,建立健全山海挂钩共建老区产业转移园区协作机制,在尤溪、大田、永安、沙县等地设立产业集中区,承接沿海产业梯度转移。积极争取省里对我市建宁、宁化、明溪、大田4个省级山海协作示范园区的资金补助和山海协作重点项目发展资金,加大对老区山海协作企业扶持力度。积极筹建三明市扶贫协会,组织开展“互助资金”模式的村级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工作,做好宁化、泰宁、将乐3个县各5个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选派一批优秀干部到老区后进薄弱村任职,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医生和优秀文化工作者到老区基层服务。(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农办、协作办)

八、加快革命基点村和重点老区村发展,夯实老区发展基础

实施革命基点村和重点老区村跨越发展工程。进一步完善革命基点村和重点老区村的挂钩帮扶制度,市、县两级下派驻村干部要重点挂钩帮扶革命基点村和重点老区村。“十二五”期间,市级财政每年从各类专项中统筹安排1000万元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扶持革命基点村和重点老区村的特色产业、基础设施、统筹民生、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的具体项目申报和审核、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同时,各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市级资金重点扶持以下几方面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老区办、农办、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

(一)支持革命基点村和重点老区村发展特色经济突出抓好整村推进和连片开发,增强革命基点村和重点老区村“造血”功能。优先支持革命基点村和重点老区村发展林竹、畜牧水产、果蔬、茶叶、油茶、生物农业、食用菌、苗木花卉园林等特色农业及农业产业化项目,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近期,重点实施革命基点村和重点老区村非生态公益林毛竹丰产示范工程,建设丰产毛竹林示范片5万亩,从2012-2015年,每亩每年补助100元,其中市财政每亩补助60元,县(市、区)每亩配套补助40元。

(二)完善革命基点村和重点老区村基础设施。将革命基点村和重点老区村道路硬化列入“十二五”交通规划,“十二五”期间完成200人以上的革命基点村和重点老区村道路硬化,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补助外,市财政给予每公里5万元补助。县(市、区)也应给予扶持补助。加大对革命基点村和重点老区村农田水利设施的维护与建设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革命基点村和重点老区村农田水利和饮水安全项目,除争取中央、省资金补助外,市、县(市、区)财政也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水利专项资金补助应适当倾斜。

(三)加大对革命基点村和重点老区村实施“造福工程”的扶持力度。“十二五”期间,对地处矿区危险区、地质灾害区、生态保护区、受灾区等急需搬迁的革命基点村和重点老区村要优先实施“造福工程”。在市、县(市、区)财政现有的扶持政策基础上,适当增加革命基点村和重点老区村搬迁群众的补助。

九、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规划指导。按照三明市“十二五”规划《纲要》、《三明市贯彻落实<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任务分工方案》(明委办〔20115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13)提出的支持老区发展的各项要求,在编制实施“十二五”市级重点专项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中,进一步体现支持和促进老区加快发展的目标任务、项目布局和政策措施;在专项建设规划、专项资金安排中体现对老区的倾斜。加强与省上部门的沟通衔接,密切关注《中央苏区振兴规划》编制工作的进展情况,争取我市更多的苏区县项目列入规划,促进原中央苏区县经济全面振兴和社会全面发展。(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老区办)

(二)积极争取上级政策、项目、资金扶持。各级各部门要组织精干人员,成立政策研究和项目策划团队,主动对接和争取上级对老区更多的政策、项目、资金方面的倾斜。定期对国家各部委出台的苏区、老区扶持政策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根据各地产业布局和资源禀赋,提出针对性强的政策对接建议,加快策划生成和推动一批辐射能力大、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

用好用足国家、省里明确的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安排时对我市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县(市、区)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和省级资金差额补助政策。加强对老区特别是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区)项目指导和帮助,积极选报一些既符合投向要求、又能使多个革命老区县(市、区)、原中央苏区县共同受益的“抱团”或“捆绑”项目。争取国家和省进一步增加我市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原中央苏区县财力补助、海西综合财力补助、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等方面的支持。(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老区办)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13号),市、县(市、区)筹集的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老区的项目给予倾斜。国家、省里安排我市的以工代赈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原中央苏区县和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区)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农办)

(四)强化要素保障。已列入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重点建设项目,经老区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可以使用增划的基本农田面积指标,按占用一般耕地报批。市政府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优先统筹安排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农转用指标和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积极支持老区县(市、区)申报省级、市级重点项目,并在项目用地、用林等方面予以倾斜。

切实改善老区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到老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增设自助服务终端,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支持有条件的老区县(市、区)组建村镇银行。支持每个老区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鼓励银行机构创新符合老区经济特点的信贷产品和信贷模式,加大对老区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力度。

加强老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老区引进发展急需的教育、科技、医技等方面适用人才,将老区特别是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区)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列入全市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在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高技能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推荐中,对老区予以适当倾斜。(牵头单位:市国土局、林业局、公务员局、人行三明中心支行)

(五)加强组织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老区建设工作,定期听取老区工作汇报,研究决定老区发展重大问题。完善各级老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老促会、扶贫开发协会和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老区发展中存在的困难,研究提出有效解决的方案和措施,对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区)和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老区乡村,要进一步加大规划、计划、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力度。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支持和促进老区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老区办)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抓紧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市委、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中共三明市委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1年7月19

 

中共宁德市委 宁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委发〔201189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推进海西建设全局中,坚持“统筹优先、倾斜支持、分类推进、整体提升、民生为本、和谐发展、开拓创新、激发活力”,紧紧围绕科学发展的时代主题、跨越赶超的核心任务、转型升级的工作主线和民生幸福的根本追求,继续全面实施环三都澳区域发展战略,加快推进闽东老区产业群、城镇群、港口群联动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力争“十二五”期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四年翻一番,工业总产值和财政总收入五年翻两番,福安、福鼎、东侨经济开发区进入全省经济较发达县(市、区)行列,经济发展水平与全省平均水平差距明显缩小,在海西发展格局中位次进一步前移,与全省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二、统筹规划,整合提升,促进老区跨越科学发展

(一)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要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按照农业“两带一区”的规划布局,在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同时,进一步做大做强优势主导产业,巩固发展老区特色产业,重点培育新兴产业,鼓励发展现代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和农产品加工、流通产业,着力扶持建设一批优势特色农业示范区,培育一批农产品知名品牌,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水平。到2015年,茶叶、水产、食用菌三大主导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提高到65%以上,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200家。要强化农业科技支撑,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五新”技术推广,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不断提高农业科技的贡献份额和农产品的竞争力。要加强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财政支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今后10年全市水利建设年平均投入要比2010年高出一倍。要完善农村发展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发展各类新型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和农村社会化服务水平;围绕突破城乡二元结构,综合推进以农村土地、户籍制度和金融体制创新为重点的各项配套改革,加快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农办、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局)

(二)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和优化升级。要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按照“抓龙头、铸链条、建集群”的要求,持续推进央企、外企、民企“三维”项目集聚,加快实施临港先进制造业集聚、战略性新兴产业崛起、传统产业提升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四大产业计划”,力争“十二五”期间全市老区培育形成10家以上产值超百亿元的企业、5个以上产值超500亿乃至1000亿元的产业集群。要坚持港口开发建设和临港产业发展互动,全力推进千万吨级钢铁、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和镍合金一体化等重大项目建设,打造形成临港重化产业的集群优势。突出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生物科技、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打造海西清洁能源基地、全球最大氧化锆生产基地和“百亿海西药城”,努力形成新兴产业的后发优势。要重视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快推动电机电器、船舶修造、汽摩配件、食品加工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不断向产业链两端延伸、价值链高端攀升,加快形成传统产业的品牌优势。特别要抓住交通条件改善的契机,大力发展交通主动脉沿线的商贸物流和场站、道口经济。要把旅游业作为重点产业培育,发挥宁德世界地质公园的品牌效应,支持白水洋、太姥山等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以闽东北亲水游为主线,加快旅游交通建设为重点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快旅游六要素配套,加快发展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努力实现“十二五”旅游产业跨越式发展。(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经贸委、旅游局)

(三)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紧密结合我市机电、船舶、茶叶等重点产业及未来重化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职业学校和高校学科专业建设,形成与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培养体系。要把发展老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推进自主创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构建多元化的科技投入机制,加快推进闽东电机、船舶、汽摩配件、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六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做大做强中科宁德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园和海西生物医药、软件科技、光伏产业、食品加工等五大高新技术园区,扶持发展一批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国家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培育一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到2015年,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GDP比重达1.5%,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00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全省平均水平。要加快推进环三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引才聚智千人计划,进一步加强与国内外、省内外科研院所合作,大力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特别是跨越发展急需的领军人才,培养和集聚大批高层次的科技人才、高水平的创新创业团队、高素质的管理人才、高技能的实用人才,激发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和创业激情,使各类人才愿意来、留得住、出成果。(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经贸委)

(四)加快推进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在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现代流通网络建设中,在项目和扶持资金申报上对老区予以倾斜支持,鼓励企业发展面向老区的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对符合条件的老区农副产品种养企业予以优先列入市级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加快农村集贸市场改造提升,健全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力争每个建制镇和较大的乡都建成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标准化集贸市场。积极引导老区企业参加广交会、华交会、东盟博览会、香港国际食品展等各类国际展会。对老区企业开展以扩大出口为目的的技改、产品研发、专利申请等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的有关项目,优先纳入年度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支持,引导老区企业努力降低国际贸易风险,鼓励企业参加国际贸易信用保险。(牵头单位:市经贸委、外经局)

(五)加强和改善民生,建立健全老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1、提升教育发展水平。推动老区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老区“双高普九”进程,支持老区开展普通高中达标创建工作和县级职教中心标准化建设,提高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覆盖率。力争所有老区县(市、区)2015年前全面完成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2012年全面实现“双高普九”。加快实施老区“关爱工程”,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上级安排我市的各类教育项目和资金向老区倾斜。(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2、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市级三级医院定期选派医生到老区县级医院工作,组建医疗队到乡镇卫生院开展巡回医疗服务。按照城市社区每万人口培训3名全科医师、每个乡(镇)卫生院培养4名全科医师的目标,加强老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到2015年,实现每个县办好一所综合性医院,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支持老区县(市、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体系建设,推进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逐年达标。(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3、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进一步加大对老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入,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面解决老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优先支持老区县(市、区)供水设施和重点集镇供水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申请上级投资补助。抓好饮用水源保护,到2015年,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发改委)

4、完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加强老区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市、县、乡、村四级联动机制,拓展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功能。通过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和创业补贴等政策,重点扶持老区劳动者自主创业,带动更多人就业。把符合条件的老区群众纳入农村低保、养老、医疗保障范围,实现老区村低保、新农合、新农保制度全覆盖。优先支持老区县(市、区)社会福利服务设施、老区乡(镇)敬老院、村级(社区)老年人活动室建设,“十二五”末,实现每个县(市)都有一所社会福利中心,每个乡(镇)都有一所敬老院。(牵头单位:市人社局、民政局、卫生局)

5、加强文化体育及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老区“三馆一院”(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的投入。到2012年,所有老区县文化馆和公共图书馆达到国家三级馆标准,力争70%以上的文化馆和公共图书馆达到国家二级馆标准;所有老区乡(镇)均要建成达标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覆盖所有行政村;90%老区县(市、区)均建有数字影院。大力支持老区公共体育、广播电视事业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文广新局、体育局、发改委)

6、改善老区人居环境。支持老区加强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系统建设,优先支持老区县(市、区)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申请上级补助。优先安排老区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项目,2011年所有老区乡(镇)完成农村垃圾治理任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老区农村沼气建设、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认真组织实施生态功能区划,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保护好老区的青山绿水。(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农业局、环保局)

7、做好革命“五老”人员优抚工作。革命“五老”(指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接头户、老苏区乡干部)为中国革命做出过特殊贡献,是共和国的有功之臣。各级党委、政府要主动从政治上关心他们,从生产上扶持他们,从生活上照顾他们,切实帮助解决吃、穿、住、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让他们安享晚年。要切实保障我市革命“五老”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能按时、足额发放到位。要完善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自然增长机制和定期巡回普查机制,全面落实革命“五老”医疗补助政策,简化报销手续,解决报销难、门槛高的问题,切实减轻他们的看病负担。要逐步安排无依无靠“五老”人员进入光荣院或敬老院,妥善解决老有所养问题。要定期组织走访慰问革命“五老”和开展义诊活动,向他们送去党和政府的温暖。(牵头单位:市老区办)

三、推进老区村跨越发展工程,夯实老区发展基础

(一)加强老区基点行政村班子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做好老区村干部培训工作,提高整体素质,争取用3年时间对全市161个老区基点行政村村干轮训一次。切实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在老区村形成坚强的战斗堡垒,带动老区基点行政村社会经济事业发展。要进一步完善革命基点村和重点老区村的挂钩帮扶制度,市、县两级下派驻村干部要重点挂钩帮扶革命基点村和重点老区村。市、县两级在确定扶贫开发重点村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老区村。(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老区办、农办)

(二)加快老区基点村基础设施建设。要把革命基点村道路硬化列入市“十二五”交通规划,“十二五”期间力争完成200人以上的革命基点村道路硬化。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补助外,市政府给予每公里5万元补助。县(市、区)也应给予扶持补助。要加大对革命基点村农田水利设施的维护与建设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革命基点村农田水利和饮水安全项目,除争取中央、省资金补助外,水利专项资金补助应适当倾斜。(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三)加快对革命基点村实施“造福工程”进度。“十二五”期间,对地处矿区危险区、地质灾害区、生态保护区、受灾区等急需搬迁的革命基点村群众优先列入“造福工程”搬迁指标。市、县(市、区)财政在现有政策基础上,要增加基点村搬迁群众的补助,并给予搬迁的新村保持老区基点村待遇。(牵头单位:市农办、国土资源局、老区办)

四、加大老区宣传力度,营造老区建设良好氛围

市内各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要开设定期或不定期的老区宣传报道专栏,大力宣传老区精神、老区的历史贡献和作用,宣传老区人民无私奉献和艰苦创业精神,宣传改革开放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让老区观念、老区意识深入到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心中,形成人人关心、重视老区,各级各界支持帮助老区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大力宣传老区建设的新成就、新变化、新经验,激励老区人民自力更生谋发展、艰苦奋斗创新业的热情,号召广大老区人民积极投身家乡的建设事业。(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老区办)

五、进一步加强对老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对老区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局的高度谋划老区发展,切实把老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每年听取一至二次老区工作汇报。实行县处级领导挂点老区责任制度,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老区开展调查研究,切实为老区发展解决实际问题。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商讨切合老区发展的对策和措施,制定老区发展规划,为老区建设发展提供依据和保障。继续贯彻宁市委发[2004]22号文件精神,重点老区乡(镇)要配备老区工作专职干部,其他老区乡(镇)也要配备兼职人员,加强对老区村的指导,履行老区工作职责。(牵头单位:市委办、政府办、编办)

(二)切实加大对老区支持扶持力度。

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继续加大对老区的扶持力度,在项目、资金、物质、人力上向老区倾斜。中央和省下达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要及时到位,专款专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每个老区县的财政扶贫资金,要重点支持老区建设。根据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福建省革命老区发展的意见》(闽委办[2007]54号文)精神,要进一步加大对革命老区的扶持力度。市、县(市、区)每年要相应配套老区建设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扶贫部门小额信贷资金和扶贫资金要重点扶持老区,为老区群众提供必要的生产启动资金,扶持老区群众发展生产。(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农办)

(三)切实发挥老促会的作用。老促会是建设老区的特殊群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老促会要充分发挥“政治、经济、威望、时间”四个方面的独特优势,切实做好“宣传、调研、促进、帮助、协调”等方面的工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为促进老区繁荣发展多做贡献。(牵头单位:市老促会)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抓紧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市委、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委〔2011103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20113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是继中央出台支持原中央苏区加快发展的具体政策后,南平老区面临的又一重大历史机遇和重大政策利好。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抢抓机遇,乘势而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优先、倾斜支持,分类推进、整体提升,民生为本、和谐发展,开拓创新、激发活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立足点,努力提升南平革命老区整体发展水平,推动南平在福建发展和海西建设中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力争到2015年,老区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和财政总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加快推进强县富民,到2015年延平区综合经济实力在全省各区排位明显前移,邵武力争进入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十强”县,武夷山、建瓯、建阳进入全省经济较发达县(市),顺昌县、浦城县进入全省中等发达县(市)行列,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的排位进一步前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现代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老区发展环境

(一)建设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持续推进老区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使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普通公路相互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网,“十二五”建成宁武、松建、龙浦、京台高速公路,加快邵光、顺邵、延顺、南平联络线高速公路建设,实现县县通高速公路。加快推进铁路建设步伐,“十二五”建成合福高速铁路南平段、向莆铁路南平连接线,加快南三龙铁路建设,开工建设浦建龙梅、衢宁铁路。进一步完善国省道规划,加快革命老区和中央苏区县(市、区)国省道建设,积极争取省上在现有省道激励政策基础上,分别增加5%10%省级资金鼓励。加密老区干线公路,2015年实现“镇镇有干线”。加快推进武夷山现有机场扩能改造和新机场筹建工作。进一步完善武夷山陆地港功能,推进闽江航道整治工程建设,促进老区交通物流运输业发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高速办、铁办、机场办)

(二)提升电力、能源、通信和信息化水平。加强老区输变电网建设,重点推进第二座500千伏输变电项目前期工作和220千伏松政变、夏道变等项目建设。加快实施新一轮老区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基本解决老区农网的“低电压”和“单线单变”问题。组织实施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福州至南平段,继续推进南平核电项目前期工作,提高能源保障水平。加快推进“信息下乡入村”,提升农村信息化水平,力争2013年全市建制村宽带通达率和无线信号通达率达100%。加快邵武、武夷山、建阳、顺昌等4个福建省新农村综合信息服务项目试点市(县)的农村信息服务站点建设,力争2013年推广到全市所有乡镇和建制村。加快推进“智慧南平”、“无线城市”建设,全面提升城乡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南平电业局、信息化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三)大力推进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优先支持老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等项目,加强老区蓄水引水工程、中小河流治理、水库(闸)除险加固、灌区节水改造、水土保持等水利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公益性水利项目,积极争取省上对省级以上组织实施的老区县(市、区)公益性水利项目按不低于投资计划的60%的标准补助资金,到2015年完成规划内老区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基本消除老区病险水库(闸)安全隐患。实施延平、松溪、政和等初级水利化县建设,大力推进延平等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全面提高老区农业灌溉水的利用效率。加快推进闽江上游(南平)防洪工程各堤段和光泽茶富、浦城王家洲、政和昌歧洋等大中型水库建设。(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烟草专卖局)

三、加强和改善民生,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一)提升教育发展水平。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推动老区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老区“双高普九”进程,积极推进老区普通高中创建达标工作及县级职教中心标准化建设,提高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覆盖率,确保到2012年全市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达到21%。加大投入力度,各级财政土地出让金净收入每年安排10%用于相应教育设施建设。力争所有老区县(市、区)2015年前基本完成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在2013年(比原计划提前2年)全面实现“双高普九”。支持实施“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支持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力争将农村教师住房纳入保障房建设体系。认真落实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加强老区支教工作,解决老区薄弱校问题。加快实施老区“关爱工程”,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财政局)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体系。选派医疗技术人员到老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进一步改善老区医疗条件,实现全市所有老区县(市、区)均有一所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老区所有乡镇卫生院基本达到国家建设和基本诊疗设备装备标准,老区所有街道都有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将老区村卫生所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补助和扶持政策。加强老区计生服务站建设,提高老区人口计划生育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局、人口和计生委)

(三)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进一步加大对老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入,积极争取省上对我市革命老区和中央苏区县(市、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按补助标准提高到总投资的75%85%进行省级资金补助,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面解决我市139.5万人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优先支持老区县(市、区)、乡镇供水设施建设项目申请上级投资补助。(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发改委)

(四)完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加大老区劳动力就业培训力度,实施“阳光工程”,有序转移劳动力就业。进一步健全完善老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将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系统覆盖至老区县(市、区)、乡(镇)及建制村。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将符合条件的老区群众纳入农村低保、养老、医疗保障范围,实现老区村低保、新农合、新农保制度全覆盖。优先支持老区县(市、区)社会福利服务设施、老区乡(镇)敬老院、村级(社区)老年人活动室建设,力争到2015年实现每个县(市、区)都有一所社会福利中心,每个乡(镇)都有一所敬老院。(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农办)

(五)加强文化体育及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革命老区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益文化设施建设的投入。到2012年,90%老区县(市、区)的文化馆和公共图书馆达到国家三级馆标准,部分达到国家二级馆标准;30%的老区县(市、区)建有博物馆;革命老区县(市、区)所辖的乡(镇)均有达标的综合文化站,建制村均有配套农家书屋。加大对老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持的资金支持和服务指导。大力发展广电事业、公共体育设施等建设,加快革命老区数字影院、有线广播村村响、广播电视户户通、新媒体业务等工程建设步伐,“十二五”期间,所有老区县(市、区)建有数字影院;到2012年,全面完成革命老区建制村的有线广播村村响工程,基本实现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

(六)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认真组织实施《南平市生态市建设总体规划纲要》及其实施意见,全面开展国家级、省级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活动,力争到2015年全市80%以上县(市、区)达到生态县(市、区)标准。支持老区加强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系统建设,优先支持老区县(市、区)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申请上级补助。优先安排老区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项目,2011年所有老区乡(镇)完成农村垃圾治理任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老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到“十二五”末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的水质合格率达到95%以上。实施生态功能区划,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

(七)做好革命“五老”人员的优抚工作。201171日起,我市所有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每人每年按600元标准筹集。进一步完善革命“五老”人员生活补助自然增长机制,与重点优抚对象同步提高补助标准。逐步安排符合条件的“五老”人员进入光荣院或敬老院,妥善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责任单位:市老区办、民政局、财政局)

四、发展现代农业,不断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一)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把发展粮食生产作为现代农业建设的首要任务来抓,有针对性地引导革命老区通过实施中低产田改造,标准农田建设,推广超级稻,扩大再生稻,以及良种良法配套,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单产,改善品质,确保革命老区主要粮食作物良种覆盖率和粮食单产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

(二)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突出特色优势,培育发展笋竹、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锥栗、畜禽、粮食等特色产业,大力支持种苗、花卉、中药材和观光农业等新优势产业,扶持建设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农产品集中区和产业强县。以培育扶持领军龙头企业为重点,以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为核心,加快发展革命老区农产品加工业,促进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推进老区农业产业化服务平台建设,优先支持老区县(市、区)加快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大力推广订单农业,引导龙头企业设立风险基金、成立经营联合体、采取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更加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公司(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生产基地”的经营模式,加快建设专业化、规模化、优质化、标准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快推进闽台农业合作,积极创造条件创建台湾农民创业园,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闽台农业科研、人才、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引进、推广台湾农业“五新”、农业高新技术研发、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项目。推动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向加工园区集聚,培育形成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到“十二五”末形成年产值超50亿元的龙头企业1家,年产值10亿元龙头企业2家,年产值5亿元龙头企业5家,年产值亿元龙头企业30家,实现企业做强、农民增收、财政增税目标。(责任单位:市农办、市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农业局、林业局、粮食局、旅游局)

(三)加快推进农业规模经营。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为载体,开展适度规模经营示范片、示范点、示范户建设,打造适度规模经营优势,推动农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为社会资本进入革命老区提供合适的承接载体。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核心,培育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力争“十二五”期间每年培育建设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20家以上,每个老区县(市)建立1个以上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经济效益。(责任单位:市农办、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供销社)

五、加快转型升级,着力提升工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

(一)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持续突出工业、突破工业,坚持以工业化带动城镇化、现代化,力争到2015年规模工业产值达到2200亿元。重点改造提升、做大做强机械(装备)制造、食品加工、林产加工、纺织服装、冶金建材五个传统优势产业,着力培育电线电缆、竹木加工、纺织服装、肉联加工、铝加工五大百亿产业集群,培育大企业大集团,打造一批产业龙头,力争2015年,形成2家百亿元企业、350亿元企业、20家以上10亿元企业。立足南平比较优势和资源禀赋,大力发展生物医药、光电、创意、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到2015年,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突破10%构筑重点产业平台,加快推动集中集聚,着力推动七个省级工业园扩区升级,打造产业集聚、空间集中的产业基地。支持延平、顺昌、政和和荣华山组团申报省级工业园,力争至2015年,每个县拥有1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创建23个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强化招商引资,针对重点产业链缺失环节,寻求产业链延伸、配套和其关联产业的商机和潜在投资项目,不断提升产业层次和发展水平。加强闽浙赣周边区域旅游合作,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共同打造大武夷区域旅游整体形象和品牌。加快红色旅游资源和红色旅游产品开发,支持红色旅游重点景区以及相关设施的建设。(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发改委、农办、外经贸局、旅游局)

(二)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努力为老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体制机制环境、政策人才环境。加大老区科技投入,逐年提高科学技术支出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比例。大力推进老区创新能力建设,在项目和资金上倾斜支持老区开展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与重大成果转化。加大对老区科技示范工程扶持力度,支持老区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强化老区知识产权工作,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培育老区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支持老区加快科技创新基础平台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经贸委)

(三)推动企业拓宽国内外市场。在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现代流通网络建设中,在项目和扶持资金申报上对老区予以倾斜支持,鼓励企业发展面向老区的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对符合条件的老区农副产品种养企业予以优先申报或列入省、市级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加快农村集贸市场改造提升,健全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积极引导老区企业参加各类国内外展会,拓宽出口渠道。对老区企业开展以扩大出口为目的的技改、产品研发、专利申请等促进外贸发展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外经贸局)

六、加大城乡统筹力度,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

加强老区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指导和服务,着力加快4个省级综合改革试点镇建设,统筹推进10个市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乡镇发展。积极谋划一批基础设施项目,完善供排水、道路、环卫、绿化、电力、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功能配套,并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向周边乡村延伸,不断提升小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服务功能。切实抓好中心村建设规划与小城镇总体规划的衔接,加快推进中心村建设,形成县城、中心镇、一般乡镇、中心村、一般村、特色自然村相结合,重点突出、梯次合理、特色鲜明、相互衔接的城乡布局规划体系。统筹考虑城乡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重点项目以及产业发展,促进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用好用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加快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大力发展农副品加工业、商贸物流业、现代服务业和乡村旅游业,培育各具特色的工业强村、商贸重村、旅游名村,实现居住社区化、就业多元化、保障社保化、村民市民化、城乡一体化的新型农村社区。(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办、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旅游局)

七、加快革命基点村发展,夯实老区发展基础

(一)完善老区乡村和基点村基础设施建设。将革命基点村和重点老区村道路硬化列入“十二五”交通规划,“十二五”期间完成200人以上的革命基点村和重点老区村道路硬化,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补助外,市财政在其他村资金配套同等条件下给予每公里另增加补助2万元,县(市、区)财政也应给予适当补助。积极争取省上对革命老区和中央苏区县(市、区)通村公路在现有补助标准基础上分别提高5%10%的奖励资金,并积极争取省上加大对自然村公路切块安排力度。加大对革命基点村农田水利设施的维护与建设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革命基点村农田水利和饮水安全项目,除争取中央、省资金补助外,市、县(市、区)财政对部分重点村工程建设情况,水利专项资金补助应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财政局)

(二)加大“造福工程”扶持力度。“十二五”期间,对居住在生产生活条件恶劣等群体实施造福工程搬迁,按照与小城镇、工业园区、中心村建设相结合的要求,引导和促进集中安置,对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予以倾斜,使农民居住条件和村容村貌得到明显改善。(责任单位:市扶贫办、人口和计生委)

(三)提高老区村可持续发展能力。突出抓好整村推进和连片开发,增强革命基点村和重点老区村“造血”功能,“十二五”期间重点扶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中的23个老区村,通过实行部门挂钩帮扶、下派驻村书记、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扶持,改善老区贫困村生产生活设施,促进老区村的社会经济全面发展。(责任单位:市农办、扶贫办、老区办)

八、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老区建设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成立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老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老区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老区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强县(市、区)、乡(镇)、村领导班子建设,切实做好党员干部驻村任职和选聘优秀大学生到村任职工作,充分发挥老促会、扶贫开发协会和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对农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老区村镇,切实加大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力度,促进其与全市同步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

(二)用好用足用活政策。紧紧抓住中央、省支持老区、革命苏区加快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进一步对接、落实、拓展国家、省里推动海西建设、产业调整振兴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特别是原中央苏区县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政策,逐个部门跟进、逐个项目争取、逐个政策突破,努力形成整体政策效应,积极争取在产业发展布局、重大项目建设及项目资金安排等方面得到国家、省里更大倾斜支持,切实把政策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经济优势。(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

(三)加大项目、资金统筹和监管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老区县(市、区)项目申报的指导帮助,多策划生成符合投向要求、受益面广的“抱团”或“捆绑”项目,争取更多资金补助。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加强对中央、省、市扶持项目、资金的整合力度,集中资源、集中投向,着力解决事关发展的突出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积极争取省财政增加对我市支援不发达地区专项资金、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以工代赈等资金支持,加大对化解村级债务遗留问题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革命老区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管。(责任单位:市农办、农业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

(四)加强对老区规划指导。细化落实《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省、市“十二五”规划提出的支持老区发展的各项要求,在编制实施各项规划和安排年度工作计划中,进一步体现支持和促进老区加快发展的目标任务、项目布局和政策措施,在专项资金安排和专项工作中体现对老区的倾斜。加强对老区各项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的指导。(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

(五)强化要素保障。加强用地保障,根据省上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优先统筹安排老区县(市)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农用地转用指标和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民间投资项目,可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我省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且用地集约的重大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对新出让的土地,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可将土地出让金全部付清的规定期限延长至12个月。对于急需开工建设的控制性工程用地,积极帮助协调申请办理先行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六)改善金融服务。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全面改进和完善“三农”金融服务,加大对革命老区农业生产、农村消费市场、农业基础设施、农民就业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深入落实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政策,实质性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大对以农田水利、农村电网、农村公路为重点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农村产业发展的金融扶持力度,积极支持老区县(市、区)发展设施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流通业,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通过创新“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形式、抵押担保方式等,不断加大对老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返乡农民工、大学生“村官”等农村新兴主体的信贷支持。农发行、农行、农村信用联社南平办事处、邮政储蓄银行等主要涉农金融服务机构,要紧紧围绕服务于强农惠农、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城镇化发展,大力开展老区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中长期信贷业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以及继续推进林权、农用生产设备、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业务。促进四类新型金融组织在辖区内健康发展,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应立足服务宗旨,更好地为老区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人行、银监分局)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老区县(市、区)引进紧缺急需的教育、科技、医技和企业等方面专业人才,将老区县(市、区)紧缺急需的专业人才列入南平市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对符合省急需紧缺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积极上报省上支持。积极推进老区县(市、区)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老区申报国家、省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选拔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和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和省优秀人才、海西创业英才、海西产业人才高地、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团队和人才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或优先上报。对老区县(市、区)企业经批准成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由市政府给予5万元建站启动经费,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和具有正高职称人员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和500元津贴。对老区县(市、区)引进、培养的产业创业创新团队及领军人才按市委、市政府《关于海西绿色腹地产业创业创新团队及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南委发〔20116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认真组织市优秀人才,享受市政府津贴的高层次人才的评审工作,鼓励老区人才成长。积极支持老区县(市、区)开展闽港人才合作工作,做好项目资助经费的审核申报工作。支持老区县(市、区)企事业单位招聘香港、澳门、台湾优秀人才到当地就业创业,实行香港、澳门、台湾人才南平居民待遇。加大对老区县(市、区)农村实用人才服务站建设力度,对新成立的农村实用人才服务站给予5万元的启动资金。鼓励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就业,支持老区县(市、区)企事业单位建立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创业基地,并对参加见习毕业生从就业专项资金中予以50%的经费补助。对按要求完成年度创业培训任务并入选省级基地的,每年补贴3万元。对自愿到老区县(市、区)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5年的本科医学专业毕业生实行学费代偿制,并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补助,连续发放5年。(责任单位:市公务员局、台办、财政局、卫生局、外侨办、科协)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制定细化方案和具体措施,将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共南平市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11231

 

 

 

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泉委〔201211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泉州是福建省著名的革命老根据地之一,目前全市有国家认定的革命老区县6个(安溪、永春、德化、南安、晋江、泉港),省政府认可参照享受革命老区县政策2个(石狮、惠安),老区行政村954个,健在革命“五老”人员1264人。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201130号),支持和促进我市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和促进老区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建设经济强市、推动跨越发展为主线,坚持统筹优先、倾斜支持,提升全市革命老区整体发展水平。到2015年,实现老区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和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均比2010年翻一番,城乡居民收入年均增长9%以上;确保老区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老区县(市、区)自我发展能力显著提高,发展活力进一步增强,人才聚集能力不断提高,特色产业支撑作用明显,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老区发展环境显著改善,老区村全面实现道路硬化、通电、通邮、通信息、通广播电视;老区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升,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实现广覆盖,农村低保、新农合、新农保制度实现全覆盖,社会福利和救助体系较为完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得到全面解决;老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与全市小康社会进程相协调相同步。(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老区办)

二、支持和促进老区加快发展的工作重点

我市所有县(市)均为革命老区县或可在省内参照享受革命老区县政策,要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201130号)和《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泉委发〔20114号),全面推动我市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基础上,重点加大对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以及老区镇、老区村的投入,推动老区跨越发展、均衡发展。

(一)完善老区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老区村公路标准化、等级化改造,优先支持老区村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等项目建设,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补助外,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里程长、建设难度大的边远老区村给予特殊补助,县(市、区)也应给予扶持补助,尽量不给老区村增加债务负担。到2015年,完成200人以上的老区村道路硬化,100%建制村通四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实现老区建制村“村村通客车”。加大对老区村农田水利设施的维护与建设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老区村农田水利和饮水安全项目,除争取中央、省资金补助外,市、县(市、区)财政也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人口居住分散、饮水工程投资量大的项目水利专项资金补助要适当倾斜。加快实施老区农村电网新一轮改造升级工程,提升供电服务质量和供电可靠性水平。加快老区村能源建设步伐,积极推广沼气、秸秆气化、太阳能、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技术。组织实施“情系三农惠万家”工程,加快发展老区村通信,推进有线网、无线网、移动网等多种形式信息网络向老区村延伸,提升老区农村信息化水平。(牵头单位:市交通委、水利局、电业局、农业局、财政局、发改委、信息化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二)提升老区公共服务水平。对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特殊教育、学前教育、县级卫生监督所、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活动室、社会福利中心、敬老院建设,按同类项目最高标准予以补助。推动老区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提升老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全面繁荣老区文化,完善老区社会保障体系。至2014年,老区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全面完成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任务。到2015年,实现每个老区县(市、区)办好一所综合性医院,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村级卫生服务覆盖率达100%;每个老区县(市、区)有图书馆、文化馆,每个老区乡镇(街道)有综合文化站,每个老区村(社区)有文化活动室;每个县(市、区)都有一所社会福利中心,每个乡(镇)都有一所敬老院;实现老区农村五保应保尽保和供养水平达到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60%的标准。(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卫生局、文广新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三)增强老区村自我发展能力。继续实行扶贫开发整村推进,每年确定20个扶贫开发重点村,采取项目带动、资金捆绑、干部驻村任职、部门挂钩帮扶等办法进行帮扶,省、市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村中老区村要占70% 以上。每年选择4个人均收入低于当地50%以下的老区村参照市级重点帮扶村的做法进行重点帮扶。倾斜支持老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将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系统覆盖至老区县(市、区)、乡(镇)及建制村。组织实施“农民就业创业工程”,大力开展老区农村劳动力培训,完善老区农村劳动力资源、用工信息、教育培训和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强化对老区农民的就业指导和组织。加大对老区农业“五新”示范推广力度,支持老区村应用“世纪之村”综合信息服务应用平台,支持老区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壮大一批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区和龙头企业。鼓励和引导企业发展面向老区的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组织一批大中型连锁超市与老区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超对接”。支持和促进老区村利用交通条件变化,发展食品加工业、生态工业和红色旅游、乡村旅游业。推广“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探索建立老区村级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提升老区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委会管理和服务水平,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带领老区群众发展经济、创业致富,建设美好家园。(牵头单位:市委农工办、组织部,市老区办、经贸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信息化局、旅游局)

(四)加大“造福工程”扶持力度。继续实施“造福工程”,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对居住在生产生活条件恶劣、解决“五通”问题难度大的边远、偏僻、分散的老区自然村以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老区群众优先安排“造福工程”搬迁指标,切实帮助老区群众彻底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市、县(市、区)财政在现有的扶持政策基础上,适当增加老区村搬迁群众的补助。(牵头单位: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老区办)

(五)做好革命“五老”人员生活保障工作。“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高于每人每月500元的省定标准。进一步完善“五老”人员生活补助自然增长机制,与重点优抚对象同步提高补助标准。继续实施对80岁以上“五老”人员每人每年500元高龄补贴和特困“五老”人员每人每年1000元特困补助。做好“五老”人员的节日慰问和临时补助工作。继续完善“五老”人员医疗补助机制,“五老”人员大病、重病医药费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后,不足部分由“五老”人员大病统筹资金和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形式给予解决。各县(市、区)要逐步安排无依无靠“五老”人员进入敬老院,妥善解决老有所养问题。(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老区办)

(六)大力推进老区小城镇建设。加强老区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指导和服务,延伸省市试点小城镇政策,在新增市级试点小城镇或上报增列省级试点小城镇的工作中重点向老区镇倾斜;努力培育各具特色的工业强镇、商贸重镇、旅游名镇,加强中心镇与周边镇的规划统筹,推动有条件的中心镇向小城市发展,带动一般建制镇发展,力争县域城镇化率每年提高1.5个百分点。切实将新型农村社区、中心村建设与小城镇建设结合,支持老区村镇住宅小区试点建设,加大公共财政向农村倾斜力度,促进公共服务向农村拓展,推进基础设施向周边乡村延伸。(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委农工办)

(七)加强老区山海协作。鼓励沿海县(市、区)与山区县共建产业转移园区,发展“飞地工业”。完善沿海县(市、区)与山区县对口帮扶制度,每年统筹一定数量资金,帮助欠发达地区发展特色经济,建设一批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项目。支持沿海县(市、区)党政干部到山区县挂职交流,开展帮扶活动。(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农工办,市经贸委、发改委、财政局)

三、支持和促进老区加快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对老区的规划指导。将老区工作纳入 “十二五”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泉州市扶持革命老区建设规划》,明确市老建委成员单位扶持老区工作职责、帮扶措施,在专项建设规划、专项资金安排和专项工作中体现对老区的倾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老区办)

(二)积极争取上级扶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主动对接、跟踪落实中央、省里出台的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的政策,用好用足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安排时对革命老区县(市、区)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政策,加快策划和推动一批辐射能力大、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尽可能多地选报一些既符合投向要求、又能使多个革命老区县(市、区)共同受益的“抱团”或“捆绑”项目,争取上级对老区更多的政策、项目、资金方面的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老区县申报中央苏区工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老区办、市委党史研究室)

(三)加大对老区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大对老区县(市、区)的财政支持力度,特别是对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和生态保护县的财政转移力度。市、老区县(市、区)要对老区的项目给予倾斜,有条件的老区县(市、区)要设立革命老区专项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老区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和老区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省里安排我市的以工代赈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

(四)强化对老区的要素保障。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上,对老区农村建设用地给予适当倾斜支持。实施老区工业用地价格调节机制,对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老区工业用地按规划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对在原址增资扩建的老区工业用地、搬迁置换的老区工业用地,经研究公示后,按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深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老区土地整理、围海造地、“三旧”改造力度,积极拓展老区建设用地新空间。(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海洋与渔业局)

支持金融机构在老区增设网点、布设自助服务终端。创新适合老区经济和“三农”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确保老区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鼓励老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面向老区的信贷产品咨询和相关政策宣传,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扩大老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审批权限,争取老区贷款保持较高增长。支持各老区县(市、区)引入法人银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支持各老区县(市、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拍卖行等机构。支持企业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牵头单位:人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市经贸委、泉州银监分局)

支持老区引进发展急需人才,支持和引导人才、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和基层就业,支持老区人才市场和人才服务体系建设。继续从市、县机关事业单位选派年轻优秀干部到老区村挂职,每年选派一批优秀教师、医生、科技人员、文化工作者到老区基层定期工作,在福利待遇、职务晋升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大学生村官”选聘办法,做好农村“七大员”的选聘、管理、培训工作,健全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科技局)

(五)加强组织实施。各老区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老区建设工作,定期听取老区工作汇报,研究决定老区发展重大问题,确保老区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完善各级老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老建委、老促会、扶贫开发协会和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老区发展中存在的困难,研究提出有效解决的方案和措施,对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和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老区乡村,要切实加大规划、计划、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力度。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支持和促进老区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老区办、市委宣传部)

各老区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抓紧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政策措施到位。市委、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2月8

 

 

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榕委〔201247

 

各县() 区委、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

各人民团体,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玫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201130),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福州有着光荣的革命传统,除效楼区、台江区以外,其余县()区均分布有革命老区,重点老区县()3(即连江县、罗源县、福清市)、老区乡()40个、老区分布乡()59个、老区村623个。当前,革命老区发展面临若重大历史机遇。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抢抓机遇,落实政策,把革命老区发展作为统筹全市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坚持“统筹优先、倾斜支持,分类推进、整体提升,民生为本、和谐发展,开拓创新、激发活力”,提升老区整体发展水平,让老区群众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2015年,力争重点老区县()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速度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显著提高。老区发展环境显著改善,老区村全面实现道路硬化、通电、通邮、通信息、通广播电视;老区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升,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实现广覆盖,农村低保、新农合、新农保制度实现全覆盖,社会福利和救助体系较为完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得到全面解决;老区发展活力显著增强,人才聚集能力不断提高,特色产业支撑作用明显,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老区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实现与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同步增长。到2015年,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在全省经济较发达县()的排位进一步前移,连江县、罗源县进入全省经济较发达县()行列。闽清县在全省中等发达县()的排位进一步前移,永泰县进入全省中等发达县()行列。

二、加快老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

()加快老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老区铁路通道建设,“十二五”期间,加快向莆、合福铁路,江阴港、可门港、罗源湾北岸铁路支线建设,开工建设长乐松下疏港铁路支线等一批覆盖老区、连接沿海的干线铁路及疏港铁路,2015年实现所有老区县()通铁路;推进老区高速公路网建设,2012年底前建成福永高速公路,实现永泰县(全市目前唯一未通高速公路的县)通达高速公路,同时推进京台高速建闽段建设,促进福州北部老区经济发展,着手规划福州外郊高速环线,加强边远山区、老区与省会及沿海地区联系;加快省级干线路网建设,2012年底前完成连接西北部山区、老区的永泰与闽清境内段省道202 203的提级改造,规划调整省道布局,逐步实现“镇镇有干线”;继续实施农村网络公路改造、危桥改造及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优先支持老区自然村通硬化公路。加强农村公路养护,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打造“顺畅、安全、和谐、美观”的农村交通环境,促进老区村发展。

()提升老区电力、通信和信息化水平。加快老区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强化老区用电保障,以“数字福州智慧城市”建设为抓手,加大投入力度,加快老区“智慧网络”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老区光纤工程和无线网络建设,2012年底前,实现老区宽带通达率达100%,接入能力达20兆。无线信号通达率达100%,形成100%覆盖、接入带宽达3兆以上,热点深度覆盖、用户接入带宽达100兆的多梯次、纵横化的无线宽带网络体系。优先安排老区“信息下乡进村”提升项目,推进晋安日溪乡、连江下宫乡、永泰岭路乡等14个“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加快老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和触合应用,全面提升老区信息服务能力及信息化水平。

()大力推进水利设施建设。加大老区水利设施建设扶持力度,优先支持老区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突出加强老区蓄引提水工程、中小河流治理、水库(闸)除险加固、灌区节水改造、水土保持等水利设施建设,争取市级资金优先安排老区县()公益性水利项目,力争到2015年基本完成规划内老区河道清水工程,基本消除老区病险水库(闸)安全隐患。

三、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杜会事业建设,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

()提升基础教育水平。优先安排老区办学经费、师资配备和教学仪器配置,对老区中小学校舍安全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特殊教育、学前教育等教育建设项目优先予以安排。因地制宜整合老区教育资深,调整学校布局,加快各类学校建设、改造和扩容工程,到2014年全面完成老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强老区师资建设,在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经济困难教师资助和各级教师培训等方面向老区倾斜。鼓励引导城区优质校与老区学校开展结对帮扶和教师交流,促进优质教育资源辐射老区。结合新课程改革,挖掘老区丰富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资源,积极开展具有老区特色的革命传统教育和环境保护教育,推动城乡师生深入交流互动。大力发展老区职业教育,广泛开展各类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全面推广地区经济建设和农村建设的适用技术,推动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对老区孤残儿童、留守儿童和低保家庭儿童的关爱,妥善解决相关生活和教育问题。

()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加大对老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帮扶力度,对口帮扶关系三年一周期,实行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老区县级医院,向每所对口老区县级医院派驻4名医师;县级以上医院对口帮扶老区乡镇卫生院,向每所对口老区乡镇卫生院派驻2名医师,并建立沟通便捷的双向转诊渠道。制订优惠政策,为老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引进人才,提升在职人员水平。对临床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等紧缺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通过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简洁有效的考试方式确定拟聘人选,三年服务期满后优先聘用到县级医疗机构工作。永泰县和闽清县的老区乡()的特岗执业医师还可享受连续三年、每人每年1万元的特别补助费。为老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一批定向乡镇卫生院的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同时,到老区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的非定向普通高等医学院校有关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可获得连续5年的学费代偿补助。在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省级专项补助的基础上,设立奖励资金提高老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技人员补助。加强老区村村卫生所建设,在项目安排上,优先安排老区村村卫生所建设项目,提高老区村村卫生所建设项目补助水平,以满足老区群众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进一步加大对老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入,将长乐市、马尾区、晋安区、闽侯县、闽清县、永泰县等6个县()区老区行政村不安全饮水人口补助标准从65%提高到75%,力争到2015年全面解决老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对于老区县()的供水设施改造和重点集镇供水设施建设计划靠前安排,市级补助资金重点扶持。

()完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对革命老区继续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稳步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完善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机制,优化就业结构,提高就业质量。大力支持革命老区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将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系统覆盖至老区各乡()及建制村。统筹推进革命老区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大对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体参加社会保险的扶持力度,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2012年底前实现所有分布老区的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加强文化体育及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公共财政对老区文化事业的投入,逐年加大对老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健全老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提高老区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能力,丰富老区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推进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开展市级文化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活动,实行项目优先、资金倾斜。大力支持老区广电事业建设,推进老区数字影院、地面数字电视覆盖工程和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信号覆盖基站等建设,提高老区农村电影放映场次补贴并给予放映设备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区农村文化系列活动,积极开展节日文化活动,如评话、闽剧等老区专场演出,“三下乡”文化大蓬车活动优先安排老区。进一步提升公共图书馆的延伸服务能力,加强老区图书流通点建设。继续加大对永泰县嵩口镇、长乐市三溪村、连江县透堡镇和定海村等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镇()规划保护、开发建设资金扶持力度。大力支持老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完善乡镇体育活动中心,推动农民健身工程,2015年实现所有老区建制村体育设施全覆盖。     

()改善老区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积极指导老区开展生态乡镇、生态村、绿色乡镇、绿色村庄创建活动,引导老区农民利用“四旁四地”(村旁、宅旁、水旁、路旁,宜林荒山地、低值低效地、坡耕地、抛荒地)造林绿化,为老区绿色村庄创建提供优良乡土树种。对获得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生态村的,市财政给予2万元奖励。优先支持老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推进老区农村污水垃圾设施建设,加快老区农村户厕改造,建设一批适合老区农村特点、相对完替、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市财政给予一定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后续的运行管理费用,县乡财力应给予保障。对经编办批准成立且落实人员编制的老区乡镇环保工作站给予一定的办公经费补助。大力推行老区农村生态农业,推广立体养殖、水旱轮作、间作套种、节水灌溉等技术,快速推进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发展老区农村生态旅游业,努力把老区农村建成文化休闲、生态度假为一体的生态村庄。

()切实加强革命“五老”人员生活保障工作。按要求落实好革命“五老”人员生活待遇,按时、足额发放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完善革命“五老”人员生活补助自然增长机制,与重点优抚对象同步提高补助标准。落实好革命“五老”人员物价补贴联动机制。落实好革命“五老”人员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政策,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放。定期开展走访慰问革命“五老”人员活动。加大对因各种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革命“五老”人员的救助力度,县级财政每年根据所在区域内健在的革命“五老”人员数量,安排5-10万元革命“五老”人员临时困难补助经费,用于解决临时困难。安排无依无靠的革命“五老”人员进光荣院、福利院、福利中心或敬老院供养,妥善解决革命“五老”人员老有所养问题。

四、提升老区产业发展水平,增强老区经济实力

()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和特色农业。引导和支持老区培育壮大一批比较优势强、示范效应显著、带动面大的水产、畜牧、蔬菜与水果、食用菌与茶叶、花卉与竹木等农业重点产业基地,把农业综合开发和支持老区开展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结合起来,加强农田水利、道路交通、信息通讯、农业机械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老区现代农业区域布局,大力发展生态农业、休闲农业、都市农业等特色农业。在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定时对老区适当放宽条件,并从贷款贴息、品牌建设、科技创新、上市融资、市场开拓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集中力量将老区龙头企业扶优扶强。积极支持老区龙头企业与农民联合建立生产基地,重点扶持培育一批产业特色明显、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老区专业大户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民以土地入股参与合作社经营,逐步提高农业生产的经营组织化程度。老区有条件的地方,在尊重农民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转包、互换、出租、转让、入股等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促进基地的规模经营和设施农业发展。支持老区借海峡西岸经济区先行先试政策东风,加强榕台农业合作,开展农业“五新”示范推广。充分利用“5·18、“6·18、“9·8、“11·18等招商引资平台,鼓励支持老区参加各类展览展销和经贸洽谈活动,提高老区产品知名度,加快老区农业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加快老区工业经济发展。支持长乐滨海工业区等老区工业园区建设。优先申报老区产业项目列入省里产业调整和振兴重点项目计划,给予欠发达专项投资补助。重点扶持老区带动作用强、有助于形成县域经济整体竞争力的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优先申报和安排各级专项资金补助。支持和推动福清、长乐、连江、罗源等区位条件和园区发展基础较好的老区县()作为国家级、省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

()促进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扶持老区农村批发市场建设以及新建或改造规范化、标准化农村集贸市场。优先将老区集贸市场升级改造列入当年度的省级项目,在资金上予以重点扶持。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在项目和扶持资金安排上对老区予以倾斜支持,并引导和支持大中型流通企业加快发展面向老区的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优先支持在老区乡、老区村发展符合商务部规定的规范化、标准化的农家店及农资店。对符合条件的老区农副产品种养企业予以优先列入省、市级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积极促进老区优势农产品市场营销及组织开展农商对接,扩大老区农产品在连锁超市、便利店、大型综合超市等新型零售业态中的经营规模。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老区企业参加广交会、华交会、重点境外展等各类展会,积极支持老区承办省级以上展会。

()推动发展老区红色旅游经济。大力发展红色旅游,以红色旅游景区()建设为重点,积极争取中央、省级的投资支持和安排市级扶持资金,加快红色旅游资源和产品开发,加大对红色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红色旅游宣传营销,开发特色鲜明的红色旅游商品,完善红色旅游发展布局。进一步打造闽东北无障碍红色旅游区,推进与龙岩、三明、南平、漳州等市的红色旅游协作。

五、加大城乡统筹力度,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

()推进小城镇建设。重点推进长乐市江田镇、连江县头镇等6个省级试点镇和罗源县起步镇等6个市级试点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试点镇的区位、资源、交通、经济等优势,将小城镇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积极推进试点镇“规划实施、项目带动、政策运用和机制创新”等工作,加快试点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强化产业支撑,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加快农民转型,增加农民收入,将老区小城镇打造成为联结城乡、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卫星城。

() 推进老区新农村建设。把老区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将老区农村优先列入新农村“双百工程”村建设,推进老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路网、沼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老区农技培训力度,力争老区贫困户家庭有一个劳动力至少掌握一门致富技能,努力促进老区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多渠道增加收入。发展老区农村科技文化卫生事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老区农村实现全覆盖,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重点向老区农村倾斜。加快推进老区农村村级综合服务场所配套建设,使老区农村普遍拥有一个设施相对完备、功能相对集中,便民利民的村级综合服务场所。

()加强老区山海协作和扶贫开发。优先把老区村列入扶贫开发重点村和挂钩驻点村,通过驻村帮扶等各种有效措施,促进老区村实施一批水、电、路、电视、电话、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和生产发展项目,促进村容村貌改观和村民脱贫致富。加大老区村扶贫济困“春风行动”实施力度,继续把老区村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优先列入扶贫济困“春风行动”的扶持对象,重点在“种、养、加”生产和“短、平、快”扶贫项目及信息、技术、培训、服务等方面帮扶,有效解决老区贫困户发展中面临的资金技术、增收门路、就业技能、医疗救助缺乏等突出问题,增强老区贫困户的“造血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开展老区村贫困群众的智力帮扶,继续对老区村群众给予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富余劳动力转移对接服务工作,促进更多的老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继续采取“政府+学校+企业”的培训模式,促进老区贫困户和低收入户新生代劳动力接受中专职业教育,培养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农民。大力实施扶贫信贷扶持,对老区群众向农村信用社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用于发展开发性生产项目优先予以财政贴息。把信贷扶贫工作与支持发展龙头企业结合起来,重点扶持和培育发展一批老区村经济支柱型龙头企业,形成龙头企业与老区发展生产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老区产业扶贫。加大山海协作对口帮扶力度,积极引导经济发达地区加大对老区发展的支持,以项目对接为载体,突出抓好企业、劳务、教育、人才、杜会事业等项目对接,不断提升山海协作水平。

六、加快老区村发展,夯实老区发展基础

()加大“造福工程”扶持力度。优先把老区村入当年度“造福工程”搬迁计划。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于列入搬迁计划的搬迁户,按照省财政人均3000元标准,市、县两级财政不低于人均3000元标准予以补助。市财政每年安排“造福工程”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优先扶持老区造福搬迁点基础设施建设,尽力解决老区搬迁户资金困难的问题。对老区少数民族集中连片100户以上“造福工程”安置点,优先列入省、市基础设施建设示范点予以重点扶持。积极落实好优惠政策和措施,纳入“造福工程”搬迁复垦的项目可享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政策,同时对搬迁户比照救灾安置的优惠政策,免予征收土地证书工本费以及征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税费。县、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帮助搬迁户办理征地手续、搬迁新村的建设规划和农户设计等工作,促进搬迁工作顺利实施。

()提高老区村自我发展能力。按照“老区优先、适当倾斜”的原则,在扶持好老区建制村建设的基础上,以全市97个欠发达革命老区村为重点,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从2012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扶持欠发达革命老区村加快发展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并列入预算。吸引一批龙头企业落地老区,以“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带动老区村集体经济发展。同时,引导老区村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因地制宜发展一些投资少、见效快、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优先支持老区村一村一品“百千工程”,发展壮大特色经济,增强“造血”功能。建立、落实帮扶挂钩制度,实行党委、政府和各部门领导定期挂村责任制。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加强以村级党组织为核心的老区村村级组织建设,通过下派干部驻村任职和选聘优秀大学生到村任职等形式提高欠发达村的两委班子的组织领导能力。

七、加强组级领导,强化实施保障

()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老区建设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要加强县()区、乡()、村领导班子建设,切实做好党员干部驻村任职和选聘优秀大学生到村任职工作。充分发挥老促会等组织的作用。对经济欠发达革命老区村名单中的老区村,切实加大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力度,促进经济欠发达革命老区村与全市同步发展。各县()区党委、政府要抓紧制订本地区促进老区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用好用足用活政策。紧紧抓住中央、省支持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进一步对接、落实和拓展国家、省里推动海西建设、产业调整振兴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特别是我市重点老区县()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政策,努力形成整体政策效应,积极争取在产业发展布局、重大项目建设及项目资金安排等方面得到国家、省里更大倾斜支持,切实把政策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经济优势。

()加大项目、资金统筹力度。市直部要加强对老区县()区项目申报的指导和帮助,多策划生成符合投向要求、受益面广的“抱团”或“捆绑”项目。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加大对中央、省、市扶持项目、资金的整合力度,集中资源、集中投向,着力解决事关发展的突出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积极争取省财政增加对我市支援不发达地区专项资金、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以工代赈等资金支持。增加市级财政扶持革命老区配套专项资金,2012年起达到每年400万元。

()强化要素保障。

1.加强用地保障。优先统筹安排重点老区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老区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的项目的合理用地予以保障。对老区产业转移建设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适当降低安排地处山区的老区县()区重点项目门槛,并在项目用地、用林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2.加强金融服务。积极培育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继续发展和规范小额信贷公司,稳妥扩大老区金融服务覆盖面,为老区发展和个体经营提供投融资支持。发挥老区信用社、邮储、农行网点优势,拓展“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小额信贷发放模式。加大林权抵押贷款、农户林业小额贷款投放,推广茶园、果园等经济林抵押贷款业务。大力推广“信贷+征信+担保”等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适合当地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搭建政银企信息沟通平台。支持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拓展各项业务,扩大老区当地的信贷服务覆盖面。鼓励县()区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其为老区中小工商企业提供担保的,可按规定比例给予优先担保风险补偿金。支持老区完善金融支付设施,合理增加分支机构与营业网点,提高银行自助设备覆盖范围。推进政策性老区农业保险工作,不断扩大老区农业保险覆盖面,完善森林综合保险,开展经济作物保险,建立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绿色理赔通道,服务灾后重建工作,提高老区应对风险能力。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以老区企业、高校、医疗卫生机构、杜会团体为依托,支持引进老区发展急需的科技、教育、医疗等方面人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申报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高层次人才引进平台,并予以资金支持。在引进海外智力项目申报、各类优秀人才评选推荐上,适当向老区倾斜。将“院士(专家)海西行”、“海外博士海西行” 向老区拓展,鼓励和支持老区企业与高层人才深度合作,引导海外留学人员、人才储备中心的储备人才、高校毕业生到老区创业发展。帮助老区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建立人才交流、信息发布、人才服务平台,适度放宽老区引进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条件,在职称评定、岗位设置上予以政策支持。加大老区人才的培训力度,重点帮助老区培训专业技术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技能人才,选送优秀青年人才到著名专家(学者)身边学习进修或赴海外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统筹安排,抓好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切实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

 

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252

 

 

中共漳州市委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漳委发〔20127

 

各县(市、区)委、市直各单位,漳州、常山、古雷港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2011]30号,进一步增强芗城、龙海、漳浦、云霄、诏安、平和、南靖、长泰、华安等9个老区县、市(其中平和、诏安、南靖为原中央苏区县,以下均统称老区县)的自我发展能力,促进老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结合漳州实际,提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扶持老区基础设施建设

1.完善提升公路通行能力。在加快老区铁路、高速公路建设和增加国道覆盖面的基础上,重点消除老区县乡公路“断头路”及砂土路,推进通自然村水泥路建设。

2.建设坚强智能电网。进一步理顺农村电力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城乡电网“同网同价”。加快老区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十二五”计划投资42亿元推进老区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分别新建及扩建增容220千伏、110千伏、35千伏变电站11座、43座和15座,新增变电总容量378.74万千伏安。

3.构建高速信息网。加快改善老区乡镇信息化基础建设,完成“光纤+无源光纤网络(PON)”新一代接入网络建设,力争到2013年老区农村光纤通达率100%。加强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到2012年底实现50人以上自然村覆盖,2015年底实现自然村全覆盖;2015年实现精品网络乡镇化。加强联通基站建设,到2013年完成GSM基站村村通建设,覆盖率达到100%,并将2G网络升级成2.75G;到2015年革命老区WCDMA网络建设覆盖率达95%

4.推进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推动形成相对可靠的防洪排涝防潮抗灾保障体系2015年,老区县城区防洪标准达20年-50年一遇,重要农村乡镇区达10年-20年一遇城区排涝能力达510年一遇涝水不漫溢标准;乡镇区排涝能力达35年一遇涝水不漫溢标准;中小型水库基本消除现有病险,实现100%以上中小型水库工程能正常运行;沿海海堤强化加固达到设计20年一遇以上风潮同频率设计标准。加强节水灌溉设施建设。以老区大中型灌区的续建配套与扩建改造为重点,推进云霄峰头水库向东渠中型节水灌溉工程、漳浦县朝阳大型灌区配套与节水改造、平和县南溪灌区续建配套及节水改造等项目,发展老区节水灌溉面积6.0万亩。加强老区大中型水库建设。“十二五”期间重点推进长泰枋洋水利枢纽工程、龙海九九坑、漳浦朝阳、土塔、南靖永丰等大中型水库建设,完成9座中型水库、110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二、进一步支持老区教育、卫生事业发展

5.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推动“教育强县”建设,至2015年,争取南靖县、龙海市、长泰县、芗城区通过省级验收。大力发展学前教育,重点解决老区“入园难”问题,对老区困难家庭幼儿入园进行资助,到2015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93%。巩固提高“双高普九”成果,到2013年,平和、漳浦、诏安县通过省级“双高普九”验收,2015年老区县“双高普九”人口覆盖率达100%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加快推进老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校舍安全工程,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各项资源,实现老区县城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继续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营养改善工程,给予每生每年生活补助500,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推进特殊教育学校的标准化建设,实施特殊教育提升工程,巩固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优化发展普通高中,到2015年优质高中比例达到90%

6.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落实老区乡镇卫生院公益性保障机制,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财政补助”的原则,实施乡镇卫生院综合补偿改革。实施“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工程,重点加强边远山区、海岛村卫生室建设,针对边远山区、海岛等人口稀少的行政村,实行当地乡镇卫生院或周边村卫生所包干责任制,采取统一派驻、巡诊等方式,消除医疗卫生服务空白村。确保医疗卫生资源向农村倾斜,实现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达标建设,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引导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定期服务,加强全科医生培养,每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生达3-4人,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政策。

三、进一步完善老区民生保障体系

7.加快解决饮水安全问题。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面解决老区县已列入农村安全饮水规划206.8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乡镇供水普及率达到100%,实现村村通安全饮水。

8.推动扩大就业促进创业在老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对就业、创业扶持力度,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和就业援助政策。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创业培训,落实培训资金直补企业制度,切实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和岗位技能。健全面向所有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加大对困难人员和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帮扶,优先扶持帮助零就业的家庭实现就业。

9.做好“五老”人员优抚工作。201171,将“五老”人员每人每月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500元。“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每人每年按600元标准筹集。有条件的县应在“新农合”补助基础上,提高革命“五老”人员大病医疗补助标准。进一步完善“五老”人员生活补助自然增长机制,与重点优抚对象同步提高补助标准。逐步安排无依无靠“五老”人员进入光荣院或敬老院,妥善解决老有所养问题。

四、进一步支持革命基点村发展

10.倾斜支持道路建设。将革命基点村道路硬化列入市“十二五”交通规划,力争“十二五”期末完成通200人以上的革命老区基点村和较大自然村水泥路硬化支持200人以上的革命老区基点村水泥路硬化,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补助外,每年安排200公里进行重点支持,市财政给予每公里5万元补助,县(市、区)相应给予扶持补助。

11.倾斜支持农田水利设施维护与建设。优先安排革命基点村农田水利和饮水安全项目,除争取中央、省资金补助外,市、县(市、区)财政也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水利专项资金补助应适当倾斜。

12.倾斜支持“造福工程”建设。对地质灾害区、受灾区以及居住在偏僻自然村等急需搬迁的老区基点村优先组织实施“造福工程”,积极指导这些‘造福工程’搬迁的旧宅基地整治形成耕地,逐级上报形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上市交易以筹集老区建设资金。市、县(市、区)财政在现有扶持政策基础上,要统筹安排,增加革命基点村“造福工程”搬迁补助

13.倾斜支持扶贫开发。对欠发达的老区村继续实行部门挂钩、干部驻村、资金捆绑等综合措施,省、市确定扶贫开发重点村中老区要占70%以上。积极探索建立老区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提升老区农民基层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财税支持和要素保障

14.加大财政税收扶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省有关厅局增加对我市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以工代赈、贷款贴息等资金支持,努力化解村级债务遗留问题。加大对老区小微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市财政每年筹集30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老区引进新良种、新技术、新设备,发展特色产业集群和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15.加大项目用地保障。对老区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的项目,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对老区为承接产业转移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对在原址增资扩建的工业用地、搬迁置换的工业用地,经集体研究、结果公示,可按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适当降低安排地处山区的老区县的市级重点项目安排门槛。

16.引导人才服务老区。支持老区引进发展急需的教育、科技、医药等方面适用人才,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老区工作,对长期在老区工作并做出重要贡献的人才予以表彰奖励。

六、进一步加强对老区工作的领导

17.完善组织建设。加强老区县、乡(镇)、村领导班子建设,做好党员干部驻村任职和选聘优秀大学生到村任职工作,建立健全老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老促会、扶贫开发协会和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等组织的作用。

18.发挥政策效应。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紧紧抓住中央、省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加快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进一步对接、落实和拓展国家、省里推动海西建设、产业调整振兴、发展县域经济、扶持小微企业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特别是福建原中央苏区县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政策,努力形成整体政策效应,切实把政策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经济优势。

19.加大扶持力度。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项目申报的指导和帮助,多策划生成符合投向要求、受益面广、带动力强的项目。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加大对中央、省、市扶持项目、资金的整合力度,集中资源、集中投向,着力解决事关发展的突出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0.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中共漳州市委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5月18

 

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莆委〔20133

 

各县区委(工委)、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201130)和《莆田市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进一步增强我市革命老区的自我发展能力,缩小城乡差距,构建新型城乡,结合莆田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支持老区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提升公路通行能力。结合农村公路网规划调整,大力提升便捷联接城乡的革命老区农村公路水平,集中财力逐步推进革命老区通较大自然村(人口300以上)公路建设,鼓励修建其他通自然村公路,到2015年实现70%以上的革命老区较大自然村实现通水泥路。对省级数据库内的革命老区农村公路建设,按照省级管理程序,给予优先安排自然村项目指标,其中,经省交通运输厅验收合格的项目,市级配套补助2万元/公里,县区也应给予扶持补助。积极争取省里对革命老区通村公路奖励资金在现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5%,并积极争取省里加大对自然村公路切块安排力度。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加快电网建设。进一步理顺农村电力管理体制,率先实现城乡电网“同网同价”。加快老区农村电网升级改造,2013-2017年,计划投资34亿元推进老区500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分别新建及扩建增容500千伏变电站2座、220千伏变电站7座、110千伏变电站29座、35千伏变电站6座。新增变电总容量435万千伏安。

责任单位:莆田电业局

()提升通信和信息化水平。优先安排资金推进老区“无线城市、光网城市、智慧城市”工程建设,到2013年底,确保老区90%宽带接入能力不低于8M,所有行政村实现3G网络全覆盖。推进老区“信息下乡入村”提升项目,建设并完善满足老区需要的信息资源库。利用信息化促进老区生产合作组织和各种农民协会的发展,引导家庭生产经营向集约化、订单化方向发展,实现老区信息化基础设施及信息化应用水平全面提升。

责任单位:市数字办

()推进农田水利设施维护与建设。进一步加大老区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力度。“十二五”期间确保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0万亩以上,完成东圳大型灌区和芦溪、双溪口重点中型灌区的节水改造任务。全面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以小农水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加大县区支农涉水资金整合力度,实行集中连片建设,整体整乡推进,确保资金效益。加强田间工程配套,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和山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促进旱涝保收标准农田建设。加快完善以财政为主导的农田水利投入机制,切实提高各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落实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积极争取中央、省对省级以上组织实施的老区县()公益性水利项目按不低于投资计划的60%的标准补助资金,到2015年全面消除老区病险水库()安全隐患。优先安排基础条件相对较差的老区村农田水利和饮水安全项目,除争取中央、省资金补助外,市、县区财政对部分重点村工程建设,水利专项资金补助应适当倾斜,并主动做好技术服务工作。优先保障基础条件相对较差的老区村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经费支出和经常性维修经费支出,提高农田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牵头,市农业局、市财政局配合

()倾斜支持“造福工程”建设。结合“幸福家园”试点村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中心村及“村改居”工作,在符合搬迁安置条件的情况下,优先支持老区贫困户易地搬迁,鼓励老区村贫困户集中安置。对集中安置达50户以上的老区村,在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上予以倾斜支持。对于列入搬迁计划的搬迁户,按照省财政入均3000元标准,市、县两级财政人均不低于3000元标准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市委农办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配合

二、进一步提升老区经济发展水平

()提升老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支持力度,推动老区农业稳定发展。金融部门每年落实扶贫小额信贷资金60%以上的额度重点支持农村贫困户发展特色种养业、家庭小型加工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和其他小型创业项目时,优先支持老区贫困户。发挥老区山地资源优势,支持发展速生丰产和珍贵树种用材林、名特优经济林、丰产竹林和林下经济等,大力培育森林资源,发展林副产品加工业,不断增加农民收入。“十二五”期间,建设速生丰产林和珍贵树种用材林4万亩、名特优经济林基地1万亩、丰产竹林1万亩、林下经济2千亩,完成森林抚育面积10万亩,封山育林10万亩,发展“森林人家”旅游产品5个。农业部门在评定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时对老区适当放宽条件,在产业化项目布局上实现对老区的倾斜。

责任单位:市委农办牵头,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人行、市银监局配合

()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和优化升级。坚持“抓龙头、铸链条、强集群”,加强对工艺美术、纺织鞋服、食品加工等传统特色产业的技术改造,扶持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争取相关产业项目列入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争取专项投资补助。整合优化、扶持建设产业优势明显的特色工业园区(集聚地),增强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积极争取有条件的老区县区成为国家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大力发展红色旅游,积极争取中央、省级投资支持,加大对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建红色旅游景区,发展旅游产业。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旅游局配合

()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莆委〔201252),创新农业科技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国家级“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合作示范基地”建设,围绕种子种苗、农业生物、设施农业、精细农业和农林产品深加工等重点领域开展科技攻关,突破现代农业的技术瓶颈。大力推动莆台项目、技术、资本、人才的合作与产业互动。大力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重点实施种质创新、农产品安全生产、农业生物技术,优质高效种养殖等农业科技创新工程,示范带动老区农民依靠科技致富。实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研单位、科技人员到老区开展科技创业和科技推广服务,积极做好科技扶贫工作。大力培养和引进农业科技创新人才,对农业科技创新团队和学科带头人申报的农业科技创新工程、农业科技重大专项、区域科技重大项目优先给予扶持。大力推广“农业五新”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院地合作”和“6·18成果转化项目、农业种养殖良种繁育推广等予以优先扶持。支持老区企业建设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对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具备从事公益性科技成果转移活动的平台,每个给予1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推动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立足老区发展实际,着力构建城乡一体的商贸流通市场体系与农产品物流网络,逐步形成以市区县商业中心为龙头、乡镇商贸综合服务中心为骨干、村居直营连锁店为基础的三级市场体系。稳步推进“万材千乡市场工程”,加快老区流通市场体系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优势流通企业用连锁经营方式完善老区流通网络,采取多种方式开拓老区市场,引导老区消费。对符合条件的老区农副产品种养企业予以优先列入市级城市副食品基地。改造、升级和规范现有农村集贸市场,建设特色农产品配送中心。积极推动“农超对接”,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直接采购基地,促进产销衔接。鼓励和引导老区企业参加各类会展活动,指导老区企业网上申报中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市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划出20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每个展位给予1万元的支持。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外经贸局配合

()大力推进老区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把老区小城镇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与造福工程和地质灾害搬迁安置工程建设结合起来,推动生产要素向小城镇集聚,引导农民返乡创业,促进农民增收。结合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加强中心镇与周边镇的规划统筹,推动有条件的中心镇向小城市发展,带动一般建制镇发展。支持老区村镇新型农村社区,中心村建设。

责任单位:市委农办牵头,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三、进一步提升老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十一)提升教育发展水平。2015年,全面完成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任务,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都达到省定基本办学标准,各县区(管委会)全面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到2017年,所有老区县区全面达到“教育强县”标准。积极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实施学前教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实施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百校帮百校”三年行动计划。一步完善中小学布局,加快推进老区县区开展普通高中达标创建工作和县级职教中心标准化建设,确保校舍安全工程完成任务。全面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试点工作,促进城乡师资、设备、图书、校舍等各项资源均衡配置,实现老区县区城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在各级各类校长、教师培训安排等方面向老区村倾斜。支持老区实施关爱工程,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确保各县区(管委会)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达到省定标准以上。加大投入力度,各级财政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每年安排10%用于相应教育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市、县两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对老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加快老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更新,实施“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工程,重点加强边远山区、海岛村卫生室建设。针对边远山区、海岛等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实行当地乡镇卫生院或周边村卫生所包干责任制,采取统一派驻、巡诊等方式,消除医疗卫生服务空白村。建立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后多渠道补偿机制。清理化解乡镇卫生院的历史债务,对历年拖欠挤占的卫生专项补助经费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落实乡村医生的养老补助和生活困难补助,确保老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的正常运转。加强老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确保到2015年底每个老区乡镇卫生院拥有4名全科医生,完善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政策。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三)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快金钟水利枢纽引水配套工程建设,重点推进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延伸供水管网。进一步加大对老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入,积极争取中央、省对我市革命老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补助标准提高到总投资的75%进行资金补助,确保完成“十二五”规划内108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建设任务,老区乡镇供水普及率达到100%。加强东圳、金钟、外度三大水源地及乡镇供水水源地、分散式供水水源地保护,防止水源污染,到2015年,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优先支持老区乡镇供水设施建设项目申请上级投资补助。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十四)完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健全县、乡、村三级就业与社会保障服务体系。老区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制度、场所、工作“六到位”,行政村实现人员、任务、制度、经费“四到位”,基本形成县、乡、村三级规范、有效的就业服务平台,有序转移劳动力就业。加大技能培训,优先安排老区贫困户参加每年开展的农村贫困户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其生产经营能力,促进其实现“一户一就业”。加大财政投入,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配合

(十五)加强文化体育及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推动文化设施建设和文化资源配置逐步向老区倾斜,至2015年,完成所有老区县区文化馆、图书馆和仙游县博物馆建设工程,达到或超过国家三级馆标准;实现每个老区县设有1个四厅以上影院,省定综合试点小城镇设有数字影厅;每个老区乡镇设有1个文化站和1座图书馆(),每个老区村设有1个文化活动室,每个居民小区都有1户以上“文化之家”或“文化中心户”;建设城乡戏台和其他大型露天文化活动场所60个。全面实现“农家书屋”村村覆盖,重点建设100个农家书屋示范点。出版物年更新率力争达到10%。大力支持老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加快广电传输网络建设。全面实施有线电视整体转换工程、农村电影“2131"放映工程,鼓励村级固定放映室建设。

责任单位:市文广局牵头,市体育局配合

(十六)改善老区少人居环境。支持老区县区因地制宜加强污水收集处理和垃圾收运系统建设,优先支持老区乡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申请上级补助。支持老区县区环保机构及其业务能力建设。优先安排老区乡镇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项目,2013年上半年所有老区乡镇完成农村垃圾治理任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老区乡镇、老区村的农村沼气建设、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业局配合

(十七)做好革命“五老”人员优抚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偶、原老区草湖、白伏两个耕山队队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与重点抚恤优抚对象定期抚恤标准同步增长机制,并逐步提高医疗补助标准。2013年起将原老区草湖、白伏两个耕山队队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将革命“五老”人员每人每月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550元,革命“五老”遗偶的生活补助统一调整至每人每月200元,市财政补助县区(管委会)的部分,原来项目的补助标准按原补助标准保持不变,原来项目提高补助标准部分,仙游县、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和湄洲岛市财政按提高补助标准部分的20%比例给予补助,荔城区和北岸市财政按提高补助标准部分的15%比例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每人每年按600元标准筹集。有条件的老区县区应在“新农合”补助基础上,提高革命“五老”人员大病医疗补助标准。继续实施革命“五老”人员去世善后处理每人给予1000元以上的安葬补助政策,市、县区继续按照73负担。逐步安排无依无靠革命“五老”人员进入光荣院或敬老院,妥善解决老有所养问题。每年定期组织走访慰问革命“五老”和开展义诊活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人社局、市民政局配合

四、进一步加强老区财税支持和实施保障

(十八)用好用足用活政策。紧紧抓住中央、省支持老区加快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进一步对接、落实、拓展国家、省里推动海西建设、产业调整振兴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用好用活革命老区县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支持莆田推进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政策,逐个部门跟进、逐个项目争取、逐个政策突破,努力形成整体政策效应,积极争取在产业发展布局、重大项目建设及项目资金安排等方面得到国家、省里更大倾斜支持,切实把政策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经济优势。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

(十九)倾斜支持扶贫开发。市里每期筛选“双薄弱”村同等条件下,优先向老区贫困村倾斜。扎实开展结对帮扶行动,每年确定市领导挂钩帮扶重点贫困村,老区村比例占70%以上。

责任单位:市委农办

(二十)加大财政税收扶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省直有关部门增加对我市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财政扶持资金、以工代赈、贷款贴息等资金的支持,努力化解村级债务遗留问题。在全面落实兑现省对革命老区财税扶持的基础上,从2012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老区建设发展,并根据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逐年增长。此项资金由市老建委办公室专项用于支持老区交通基础设施、革命旧址和革命遗迹的维护保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发展特色产业集群和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一)加大项目用地保障。支持发展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对有条件流转形成规模经营土地,优先安排相关农田建设项目。对老区符合产业发展视划和生态环保要求的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优先予以安排用地指标。对老区为承接产业转移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对在原址增资扩建的工业用地、搬迁置换的工业用地,经专业评估、集体研究、结果公示,可按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二十二)引导培育人才服务老区。开辟人才服务老区绿色通道,在县以下(不含县级)老区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实行工资在原来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一档)。支持老区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老区创新能力和继续教育培训,提高老区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创新能力。加大老区县区农村实用人才服务站建设力度,对新成立的农村实用人才服务站,所在县区财政部门给予5万元的启动资金。鼓励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就业,支持老区县区企事业单位建立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创业基地,并对参加见习毕业生从就业专项资金中予以每人每月300元的见习补助。对按要求完成年度创业培训任务并入选省级基地的,每年补贴3万元。对自愿到老区县区的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5年的本科医学专业毕业生实行学费代偿制,并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补助,连续发放5年。

责任单位:市公务员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科协配合

(二十三) 强化组织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老区建设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听取老区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老区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强县、乡、村三级领导班子建设,切实做好觉员干部驻村任职和选聘优秀大学生到村任职工作。完善各级老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老建委、老促会扶贫开发协会和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等组织的作用。

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老区发展中存在的困难,研究提出有效解决的方案和措施,对农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老区村镇,切实加大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力度,促进其与全市同步发展。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支持和促进老区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市老区办牵头,市委宣传部配合     

各县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将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贯彻落实的情况,市委、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

 

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3121

 

 

 

贯彻落实省委30号文件出台意见的县(市、区)

 

县、市(区)

        

   

长乐市

中共长乐市委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长 委〔2012102

罗源县

中共罗源县委 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罗 委〔201264

福清市

中共福清市委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融 委〔201315

云霄县

中共云霄县委 云霄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云委发20135

南靖县

中共南靖县委 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靖 委〔20133

平和县

中共平和县委 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平和县革命老区发展的意见

平委发20129

龙海市

中共龙海市委 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意见

龙 委〔201297

福鼎市

中共福鼎市委 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鼎 委〔2012106

霞浦县

中共霞浦县委 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霞 委〔201253

柘荣县

中共柘荣县委 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

柘 委〔201244

屏南县

中共屏南县委 屏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屏 委〔201257

周宁县

中共周宁县委 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周委综201222

蕉城区

中共宁德市蕉城区委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区委201239

寿宁县

中共寿宁县委 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寿 委〔2012

107

晋江市

中共晋江市委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晋 委〔2012

104

安溪县

中共安溪县委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安 委〔2012

78

泉港区

中共泉港区委 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镇、村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泉港委201251

南安市

中共南安市委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 委〔2012

93

石狮市

中共石狮市委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狮 委〔2012

36

鲤城区

中共鲤城区委 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助推龙领老区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鲤委发20138

德化县

中共德化县委 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德 委〔2012

113

惠安县

中共惠安县委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惠 委〔2012

51

建阳市

中共建阳市委 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潭 委[2012]

综字79

政和县

中共政和县委 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十条措施

政委发201211

光泽县

中共光泽县委 光泽县人民政府广域印发促进老区村加快发展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光 委〔201267

浦城县

中共浦城县委 蒲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浦 委〔201283

松溪县

中共松溪县委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革命老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松 委〔201269

宁化县

中共宁化县委 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老区村加快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宁 委〔2011

94

建宁县

中共建宁县委办公室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委办2012119

 

共沙县县委办公室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接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老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沙委办201190

上杭县

中共上杭县委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基点村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杭 委〔2012

48

漳平市

中共漳平市委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漳 委〔2011

98

新罗区

中共新罗区委 新罗区人民政府贯彻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龙新委2011〕综157

长汀县

中共长汀县委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革命基点村加快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汀 委〔2013

27

永定县

中共永定县委 永定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村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永委发20134

连城县

中共连城县委 连城县人民政府贯彻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连 委〔2011175

武平县

中共武平县委 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和革命老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武委发20119

合计

37个县(市、区)已出台贯彻闽委〔201130号文件意见

 

老区建设发展处

20138

 

 

中共永定县委永定县人民政府关于

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村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永发委〔20134

 

各乡()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201130)、《中共龙岩市委 龙岩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岩委〔201151)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支持和促进我县革命老区村加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村加快发展的目标要求

省、市制定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意见,是继中央出台支持原中央苏区加快发展的政策后,我县面临的又一重大历史机遇和政策利好。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把握政策机遇,着力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村加快发展。到2015年,我县革命老区村发展环境显著改善,全面实现道路硬化、通电、通邮、通信息、通广播电视目标;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升,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实现广覆盖,农村低保、新农合、新农保制度实现全覆盖,社会福利和救助体系较为完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得到全面解决;发展活力显著增强,人才聚集能力不断提高,特色产业支撑作用明显。(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村级发展环境

1.加大通村公路建设投资。鼓励有条件的革命老区村对通村公路进行升级改造,县财对革命基点村通村公路建设在现有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50%的补助金。到“十二五”末实现老区建制村“村村通客车”,较大自然村的革命基点村通硬化公路。积极支持撤渡建桥、危桥改造、陆岛交通码头、农村客运站、候车亭等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2.加大“造福工程”搬迁力度。“十二五”期间,根据当地实际,按照自愿原则,对地处矿区危险区、地质灾害区、生态保护区、受灾区等自然村组织实施“造福工程”,其中革命基点村优先安排。逐步提高搬迁对象补助标准,2013年起,按省财每人3000元、市财每人1500元、县财每人1500元标准予以补助,并对革命基点村“造福工程”搬迁群众每人增加补助1000元。对100户以上省级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小区,省和市分别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100万元、20万元。每年新建县级示范小区5个,由县级每个补助5万元;其它10户以上点10个,由县级每个补助2万元。集中安置小区按有关规定申报,由省、市批准实施。(牵头单位:县农办)

3.加快村级电网升乡民改造。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按中西部地区标准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快实施老区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基本解决农网“低电压”和“单线单变”问题,强化老区村用电保障;在推行全省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时给予革命老区村倾斜支持。(牵头单位:县供电公司)

4.提升村级通信和信息化水平。优先安排村级“信息下乡入村”提升项目,积极争取加快推进“福建新农村综合信息服务项目”、“空白乡镇邮政局补建”和“新型村邮站建设”等专项活动的扶持政策和资金,加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应用。(牵头单位:县邮政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5.大力推进乡村水利设施建设。争取国家和省、市加大资金支持,加大整村成片推进和边远山区农田基本建设力度,大力实施高标准农田和新一轮沃土工程建设,突出加强蓄水引水工程、中小河流治理、水库除险加固、灌区节水改造、水土保持等建设,到2015年完成规划内中小河流治理,基本消除病险水库安全隐患。加大对革命基点村农田水利设施的维护与建设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革命基点村农田水利项目。(牵头单位:县农业局、水利局)

6.推进村级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入,优先支持解决革命基点村饮水安全问题,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优先支持重点集镇供水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申请中央投资补助。(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三、着力民生民心,进一步凝聚村级发展合力

1.提升村级基础教育发展水平。推动乡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全县中小学校舍安全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特殊教育、学前教育,按同类项目最高标准予以补助;中央、省、市安排我县的“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并由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2013年全面完成中小学学校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覆盖率,支持开展普通高中达标创建工作和县级职教中心标准化建设。加大投入力度,2013年全县教育支出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达到省要求的21%以上;每年安排10%的土地出让金收益用于教育设施建设;每年安排不低于5%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发展特殊教育并做到逐步增长。支持实施“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支持农村教师周转房宿舍建设,力争将农村教师住房纳入保障房建设体系。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培训制度,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支持乡村实施关爱工程,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牵头单位:县教育局)

2.完善乡村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加强乡镇卫生院规划建设,实现全县乡镇卫生院基本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和基本诊疗设备装备标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设一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和基本药物制度,实现村村拥有标准化卫生室();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补助和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县卫生局)

3.完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大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完善就业援助机制,优先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加大财政投入,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城镇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健全县、乡两级就业与社会保障服务体系。逐步提高城乡基本医疗保障标准,提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统筹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工伤商业补充保险制度,持续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快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成县社会福利中心建设。扶持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继续加强农村乡镇敬老院建设,到“十二五”末,实现万人以上乡镇都有一所达标敬老院。(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

4.加强文化体育及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县级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文化设施建设,实现项目优先、资金倾斜;优先安排县乡村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改造完善、社区文化服务、公共图书馆延伸服务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项目建设和后续管理资金,实现“农家书屋村村有”;加大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支持和服务指导。大力支持乡村广电事业、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实施数字影院建设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有线广播村村响工程、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新媒体业务工程等“五大工程”。按照“六有、五室、四中心”的目标,确保村级综合服务场所覆盖所有老区村。(牵头单位:县文广新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关爱农村贫困人口母婴平安。2013年起,加大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补助力度,按原有补助标准提高一倍执行,并且逐步提高补助标准。(牵头单位:县农办、卫生局)     

6.继续做好革命“五老”人员优抚工作。革命“五老”人员每人每月生活补助标准统一提高到600元,“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每人每年按820元标准筹集,大病住院时除享受“新农合”医疗补助外,还可再享受住院费用未报部分的50%的“五老”优待费补助。进一步完善“五老”人员生活补助自然增长机制,与重点优抚对象同步提高补助标准。逐步安排无依无靠“五老”人员进入光荣院或敬老院,妥善解决“老有所养”问题。(牵头单位:县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办公室、财政局)

7.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开展国家级、省级生态县、生态乡镇和市级以上生态村创建活动。支持乡村加强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系统建设、农村沼气建设,支持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申请中央、省、市补助,优先安排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推进老区村镇住宅小区试点建设,省级城乡规划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向老区村镇倾斜。实施生态功能区划,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最大限度保护青山绿水。(牵头单位:县环保局、住建局、农办、农业局)

四、加快产业发展,进一步夯实村级发展基础

1.大力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和现代农业。开展一村一品“百千工程”建设,发展壮大特色经济。加快乡村农业产业化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发展设施农业、生态休闲观光农业等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积极争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等中央投资补助。继续开展农业“五新”示范推广,对符合条件的“6·18成果转化项目、农业种养殖良种繁育推广项目等予以优先扶持。鼓励革命基点村发展壮大特色经济,根据我县90%的革命基点村毛竹资源丰富的实际,大力扶持革命基点村发展毛竹产业,20122015年,对革命基点村毛竹示范片每亩每年给予100元补助,其中县财每亩配套补助40元。加快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鼓励农民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扶持专业太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对有条件流转形成规模经营的土地,优先安排相关农田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县农办、农业局、林业局)

2.提高村级自我发展能力。把小城镇建设与新农村建设、“造福工程”相结合,推动生产要素向城镇聚集,引导农民返乡创业,促进农民增收。对欠发达的老区村继续实行部门挂钩、干部驻村、资金捆绑等综合措施。积极推广“168基层党建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带领广大党员群众发展经济、创业致富,建设美好家园。(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农办、住建局、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办公室)

五、加大城乡统筹,进一步提升村级发展形象

1.推进小城镇建设。扎实做好转移农民试点工作,转化农民,减少农民,实现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双轮驱动”。呼应县域城市发展,夯实小城镇经济基础,强化产业支撑,突出功能聚集,推动强镇扩权改革,加快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现代农业强镇、工业强镇、商贸重镇、旅游名镇。重点推进省级高陂镇、市级湖坑镇和下洋镇规划建设,打造成为联结城市与农村、带动周边乡镇发展的县域卫星城。(牵头单位:县农办、住建局)

2.推进新农村建设。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重点工作,实施名村明珠工程、绿化亮化工程和客家土楼特色果业长廓工程,实施湖坑镇南溪片革命老区连片扶贫开发。(牵头单位:县农办)     

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村级发展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乡()、村()领导班子建设,切实做好党员干部驻村任职和选聘优秀大学生到村任职工作。完善各级老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老促会、扶贫开发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县直有关部门要主动了解革命老区村、革命基点村发展中存在的困难,研究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党史、老区、新闻宣传等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支持和促进老区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实行挂钩帮扶制度,部门和乡镇要挂钩革命老区村、革命基点村建设,挂钩单位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确保责任落实到人。(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宣传部、民政局、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办公室)

2.加大统筹力度。每年在中央和省下拨的革命老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30%统筹扶持革命基点村建设。制定实施基点村跨越发展工程的具体方案,集中力量实施一批基础设施、特色产业、环境建设、民生工程项目。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在规划、资金、项目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倾斜力度,逐步改变革命基点村的发展面貌。(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发改局、农办、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办公室)

3.用足用好政策。紧紧抓住中央、省和市支持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加快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进一步对接、落实和拓展国家和省、市加快海西和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建设等一系列的扶持政策措施,逐个部门跟进、逐个项目争取、逐个政策突破,努力形成整体政策效应,积极争取在产业发展布局、重大项目建设及项目资金安排等方面得到国家和省、市的更大倾斜支持,切实把政策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经济优势。同时,要加强对扶建项目申报的指导和帮助,多策划生成符合投向要求、受益面广的“抱团”或“捆绑”项目。(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发改局、经贸局、旅游局、农办、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办公室)

各乡()、县直有关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制定细化方案和具体措施,将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中共永定县委

永定县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

 

 

中共宁化县委 宁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促进老区村加快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属驻宁各单位:

为支持老区村加快发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促进老区村加快发展的十条措施》予以印发,请各乡镇、县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中共宁化县委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111123

 

 

关于促进老区村加快发展的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意见精神,实现老区村自我发展能力、发展活力显著增强,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升,至201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2%以上的发展目标,特制定支持老区村加快发展十条措施:

一、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培育特色产业促增收,在巩固壮大老区村种植粮食60万亩、烟叶13万亩的基础上,发展河龙贡米10万亩、优质薏米3万亩、油茶15万亩、獭兔100万只,以规模促特色、以特色促增收。推进农业产业化促增收,举办新技术培训100期,培育老区“五新”示范户210户,推广新品种105个、新农药24种、新肥料16种,建成绿苑生态农业园等设施农业示范区10个。发展日光温室、塑料大棚5600亩,新增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31家以上,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35个以上,其中省市级15个以上,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额超40亿元。落实惠农政策促增收,每年及时兑付种粮直补、良种补贴等惠农补贴5600万元以上;推进农村债务化解,五年完成老区村5000万元的债务化解;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老区村林权证发证率、到户率分别达100%95%以上,调动林农营林护林积极性。转移农村劳动力促增收,依托客家美食文化城、工贸学校加强宁化客家小吃、针纺服装等劳动技能培训,五年培训老区村劳动力1.24万人,老区村劳动力转移由现在的6万人增加到8万人,其中扶持发展宁化客家小吃转移1万人,促进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改善交通基础设施。加快老区乡村公路建设,投资2800万元完成水茜乡棠地村至明溪县枫溪镇华山村、泉上镇延祥村至清流县嵩溪镇、水茜乡庙前村至泉上镇新军村、方田乡岭下村至曹坊乡坪上村425公里老区群众反映强烈的断头公路建设;投资4500万元完成39100 公里老区村通组公路硬化,“十二五”期间,完成200个人口以上的革命基点村和重点老区村道路硬化。加强老区村组公路养护,在公路沿线增设警示、防护设施,将老区村组公路养护费每年100万元纳入县财政预算。支持老区村实施“村村通客车”工程,“十二五”末,老区行政村通客车率达100%,并逐步开通老区基点自然村客车。

三、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十二五”期间,投资4.7亿元,重点完成石淮灌区节水改造、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4座小(一)型、28座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1547公里中小河流治理,惠及92个老区村,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增加6600亩,达36.5万亩以上。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投资1.8亿元,用5年时间对老区村基本农田进行全面改造,完成5万亩高标准农田、5000亩省级标准农田建设,整理土地2.5万亩。加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6亿元,在197个老区村实施1123个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成35万亩基本烟田配套建设;投资2.28亿元实施黄山寮水库、泉上水库、沙坪水库和石淮灌区等4个烟基水源性工程项目,改善53个老区村6.8万亩烟田灌溉。加强库区移民后期扶持,投资2650万元扶持48个老区移民村改善设施、发展生产。加快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投资7716万元完成70个老区村、19.2万亩水土流失治理和低坡地改造,老区村水土流失治愈率达80%以上。大力推广农业机械,老区村农机总动力达到15万千瓦,机械收割和植保面积分别达20万亩,农业机械化综合程度达65%以上。

四、改善电力通讯设施。强化供电保障,计划投资23342万元,新建龙津-宁化220KV瓦庄输变电工程、110KV青塘输变电工程和水茜、治平等635KV输变工程,投资1060万元,完成34个老区村新农村电气化项目建设,“十二五”期间,老区村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完成率达63%以上。实施“信息下乡入村”提升项目,投入资金2000万元加快老区村宽带网络建设,老区建制村宽带通达率和无线信号通达率均达100%

五、改善老区人居环境。整合涉农资金,每年投资2318万元,扶持15个高速公路沿线和重要节点老区村加强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带动全县老区村村容村貌整治。到2012年,完成168个具有鲜明客家建筑风格的新农村建设规划,新建老区村小型污水处理站27座、垃圾中转站25座、沼气池1万口,实施老区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75个,全县创国家级生态乡镇13个、市级以上生态村168 个。加强老区安全饮水工程建设,投入资金0.64亿元,重点解决不安全人口饮水13.1万人,老区村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98%以上。加快“造福工程”建设,到2015年,筹集资金1.88亿元,完成老区村5.7万个人口搬迁,每个乡镇新建30户以上集中安置点3-4个、100户集中安置点1个。

六、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投入补助资金3943万元,新改扩建淮土、石壁等13个乡镇独立中心幼儿园,改建马元亭村、南城村等28个老区村幼儿园;增设武层村、凤山村等28个老区村附属幼儿园,按每班6万元标准补助办园经费;扶持老区村兴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10所、普惠性集体部门办幼儿园2所,并在偏远老区村设立巡回支教点,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3.5%以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投入资金105万元,为安远营上村等6个老区村完小配备计算机教学室,改善安乐马家村、水茜庙前村等14个老区村初完小学寄宿条件;每年投入资金80万元,为老区村寄午学生免费提供营养午餐;每年投入资金63万元,补助边远老区村教师每人每月交通和通信费150元;大力推进学生周末班车,妥善解决寄宿制学校学生周末安全通车问题。

七、加快发展文体事业。加快完善文化体育设施,投入资金600万元完成历史文化遗迹及革命遗迹遗址抢救性保护,每年投入资金100万元,开展历史文化遗迹及革命旧址维修保护;积极开展老区乡村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全面完成老区乡镇综合文化站新改扩建。到2015年,实现文化活动室、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农家书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覆盖所有老区村。挖掘红色文化旅游资源,提升宁化革命纪念园等革命传统教育基地,传承革命老区精神,推进老区红色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八、完善民生保障体系。加强老区社会保障,“十二五”期间,老区村实现农村低保、新农合、新农保和社会救助全覆盖;每个老区乡镇有敬老院、每个老区村有老年人活动室。加快完善医疗设施,投资650万元完成5个老区乡镇卫生院建设、210个老区村卫生所达标建设,完成老区村医生能力提升培训423人,“十二五”末,老区乡镇卫生院建设全部达到国家标准,老区村卫生所建设达到一体化管理标准。

九、加强财政金融扶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财政每年预算老区专项发展资金3600万元,其中,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1000万元支持老区村民生水利建设;烟叶税分成和农业发展基金中安排1000万元支持老区村农业综合开发;烟叶税分成和县级财力中安排500万元支持老区新农村建设;农村税费改革教育转移支付和教育费附加中安排1000万元支持老区乡村学校和幼儿园建设;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中安排100万元用于老区改善交通发展基金。逐步提高老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水平,争取到“十二五”末,村级组织年运转经费达到12万元/村,增长50%。加强对老区村的信贷扶持,抓好5个村小额信贷互助资金试点,并在全县推广,“十二五”期间,扶持老区村发展的信贷新产品贷款余额每年增长20%以上,当地法人机构新增存款全部用于支持老区村发展。

十、加强老区工作领导。建立健全县委、县政府研究老区工作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老区村工作专题调研,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老区村工作,县人大、政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老区村工作调研视察。县直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老区发展中存在的困难,研究提出有效解决的方案和措施。加大干部驻村帮扶力度,每批选派一定数量的省、市、县干部进驻老区村加强帮扶。建立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挂包一个老区村“五新”技术推广项目制度。按照“168党建工作机制县级示范村标准,加强老区村基层组织建设。到“十二五”末,实现100%老区村有规范办公场所,80%的老区村建立健全民生民情信息管理系统。

 

 

中共光泽县委光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促进老区村加快发展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光委〔201267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支持老区村加快发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促进快发展的八条措施》予以印发,请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中共光泽县委

       光泽县人民政府

       2012年6月 28

 

 

 

关于促进老区村加快发展的八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意见精神,实现我县老区村自我发展能力,发展活力显著增强,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升,至201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的发展目标,特制定支持老区村加快发展八条措施:

一、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以建设现代农业和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力争到2015年在重点培育圣农集团成为年产值达100亿元大基地、大龙头、大品牌、大产业企业的同时,努力实现农民增收目标。一是肉鸡加工产业。全力支持服务圣农加快产业化扩张,到2015年实现饲养加工肉鸡2.52亿羽,销售收入100亿元。形成“一主两副”循环经济产业链(饲料生产—种鸡饲养—苗鸡孵化—肉鸡饲养—肉鸡深加工—超市直销主业链,生物发电、有机肥和鸡的副产品开发利用两条副业链),使圣农成为全国至世界同行业中产品质量最好、生产成本最低、产业配套合理的百亿白羽肉鸡饲养加工规模化基地。二是木竹加工产业。从产业结构调整入手,构建竹木加工优势产业集群。培植人造板及人造板二次加工,竹窗帘、竹地毯、竹凉席等竹制品深加工产值超亿元的加工企业1家,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8家,到2015年实现竹木加工总产值6亿元。三是粮食加工产业。全县每年粮食播种面积确保26万亩以上,其中水稻播种面积19万亩以上,发展超级稻以“花优”为主的优质稻种植,优质率达80%以上,粮食总产量达10万吨以上;投资1500万元建成大米加工企业1-2个,绿色大米品牌1-2个;建成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白酒生产企业1-2家。四是油茶加工产业。加快油茶基地建设每年新植油茶0.7万亩,改造低产油茶林1万亩,力争建成油茶丰产基地5万亩;建立油茶良种繁殖基地100亩,年供良种油茶苗100万株以上;以赛绿公司为龙头,投资6000万元,建设年产1万吨精制山茶油生产线及系列产品研发,到2015年实现油茶加工产值5000万元。五是蔬菌加工产业。以止马、司前、李坊等区域为重点,新建改建1万亩无公害茶园,建成年加工茶叶500吨的茶叶精制加工企业2家;以华桥、崇仁等区域为重点,着力发展无公害、反季节和保健蔬菜,建设年产8000吨脱水蔬菜加工企业1家;以寨里、鸾凤等区域为重点,有效发展竹荪、巴西菇等食用菌,力争引进投资3000万元年产1万吨食用菌深加工企业1家;以鸾凤、李坊等区域为重点,发展梨桃、杨梅等水果,力争引进投资3000万元的果品加工企业1六是烟叶生产。按照农田资源分布+与优化生产布局、提高烟叶种植集中度的原则,在80个老区村综合划定基本烟田面积11万亩,并积极实施烟田基础实施建设,力争烟田机耕作业面积达到100%;烟叶生产面积保持稳定持续发展,每年种植烟叶面积3.8万亩以上,收购烟叶12万担以上。七是中药材业。到2015年,全县种植中药面积达7万亩,其中以厚朴为主的木本类中药材达6万亩,菌、草本类中药材累计种植面积1万亩;力争引进中药材加工企业或制药企业1-2家,建设中药材交易市场1个,积极为相关企业和广大药农提供中药材交易平台。八是休闲渔业。大力发展水产养殖,打造适合城乡消费群体、相对集中、连结紧密、农情农趣、开发与保护并重、自然与人文相容、水产与观光兼备的生态观光渔业产业群,发展休闲渔业项目20个,面积8000余亩。到2015年实现渔业产量1.5万吨,产值1.5亿元。

二、改善交通基础设施。加快老区乡村公路建设,完成改建司前村至金家隘公路工程12.5公里投资3750万元,岱砏村擎下叉口至江西黄陂公路工程3公里投资1050万元。力争完成200人口以上的革命老区基点村和重点老区村道路硬化100公里投资2800万元,危桥改造600投资1200万元。同时大力发展农村客运,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在巩固“十一五”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将农村客运作为政策扶持和行政常态工作的重点。进一步落实农村客运站的投放运营工作,逐步开通尚未开通的农村客运线路,保证老区村群众的出行需求。支持老区村实施“村村通客运” 工程,至“十二五”末老区村通客车率100%,并逐步开通老区基点自然村客车。

三、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十二五”期间,投资8000万元重点完成174处农村饮水设施和抢修600处灌溉设施,基本解除2座水库、14座小山塘的安全隐患。对3座小(一)型、26座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1138公里中小河流治理,惠及80个老区村,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增加5800亩。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投资9000万元,用5年时间对老区村基本农田进行改造,完成3万亩高标准农田,3000亩省级标准农田建设,整理土地105万亩。加强库区移民后期扶持。投资1502万元,扶持43个老区移民村改善设施,发展生产。加快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完成5000公顷水土流失治理和低坡地改造,老区村重点水土流失治理减少30%以上。大力推广农业机械。老区村农机总动力达8.3万千瓦,机械收割和植保面积分别达11.4万亩,农业机械化综合程度大46%以上。

四、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一是学前教育。到2015年,全县老区村学前三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87%,老区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达到“福建省农村示范幼儿园标准”。二是义务教育。到2015年,全县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9.95%以上;615周岁残疾儿童入学率97.85%以上;小学12周岁按时毕业率96%以上;小学在校学生年辍学率控制在0.02%以内。初中学龄人口入学率98%以上,老区村达97%以上;初中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初中三年按时毕业率达85%以上。“十二五”期间,力争完成所有中学和所有小学以上的标准化学校建设任务。三是高阶段教育。新增劳动人口普遍接受12年以上的教育。到2015年,高中阶段入学率达85%以上,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学生达90%以上;普通高中每年招生达960人以上。四是成人教育。以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中小学校为主阵地,普遍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以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为主阵地,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积极做好“阳光工程”培训工作,使转移劳动力初步掌握在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的基本技能,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培训证书。逐步建立政府扶持、培训机构合理减免、农民适当分担的农村成人培训投入机制。鼓励用人单位采取适当资助、先期垫资等方式支持农民培训。“十二五”期间,全县重点办好7所功能完善、基础设施配套、人员精干、管理科学的规范化乡镇成人学校或社区学习中心。

“十二五”期间,全县教育重点项目建设39个,总面积212100M2,总投入25302万元,其中整体新建、迁建项目10个,建筑面积95000平方米,需投资4502万元;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6个,建筑面积11200平方米,需投资1340万元。全县运动场建设项目8个,占地面积70000平方米,需投资1260万元。

五、加快发展文体事业。加快完善文化体育设施,投入资金500万元完成历史文化遗迹及革命遗迹遗址保护维修。每年投入资金100万元加强对历史文化名村、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重点是省际关口杉关、云际关、马岭关、铁牛关的保护维修和闽赣省光泽苏维埃政府,增坊村、牛田中央苏区旧址的保护维修。积极开展老区村数字电视转换工作,全面完成老区乡镇综合文化站改扩建,新建鸾凤乡综合文化站,寨里、止马、华桥三个乡镇综合文化站补充完善。实现每个项目有多功能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办公室等设施完备、功能齐全。到2015年实现农民文化活动、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农家书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覆盖所有老区村。挖掘红色文化旅游资源,提升光泽革命传统教育基地水平,传承革命老区精神,推进老区红色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六、完善民生保障体系,加强老区社会保障。“十二五”期间,老区村实现农村低保、新农合、新农保和社会救助全覆盖,新建农村敬老院2所,全面完成农村敬老院新建、改扩建,力争到“十二五”末,老区村五保户集中供养率不低于30%,实现每个老区乡镇有敬老院,每个老区村有老年活动室。加快完善医疗设施。司前、寨里、止马等老区乡镇达乙类卫生院建设标准,李坊、华桥、崇仁等老区乡镇达丙类卫生院建设标准;每个老区村至少设置一个村卫生所,村与村之间距205公里以内的可联合设置卫生所。争取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项目达到10-15个,全县143个村卫生所100%达到“光泽县村卫生所建设最低限标准”,按照1000/所,为个老区村卫生所配置基本医疗急救设备。

七、强化挂点责任制度。县各套班子领导每人挂点一个老区乡镇,乡镇领导至少挂点一个老区村,挂点领导每年至少要到挂点的老区乡镇、村开展一次调研,帮助老区村解决1-2个实际问题。落实挂点责任制,加强挂点老区村考评,确保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项措施责任落实到位。

八、形成帮扶建设合力。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对老区建设要做到“八个优先”:政策优先向老区倾斜;财政性“三农”资金优先向老区投放;老区村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条件的项目优先立项;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和“造福工程”等优先照顾老区村;新农村试点优先安排老区村;优秀人才优先向老区村输送;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和各项社会事业优先照顾老区村;要加大老区宣传力度,把老区宣传列入各级党委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形成全社会不忘老区、关心老区、服务老区、共建老区的舆论氛围。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开展结对帮扶,要制定帮扶目标、措施和责任人,并抓好落实,真正从行动上帮扶老区贫困村加快发展,脱贫致富。各级各部门向上争取项目资金时,要打好“老区牌”。要教育和引导老区群众,用革命精神建设革命老区。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20114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 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年度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11日起执行。2000530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财政部关于印发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2293

 

河北省、山西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革命老区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研究制定了《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改善和保障民生,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

第四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省级财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一并使用。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

第六条 财政部参考对各地区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采用因素法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财政部于每年531日前,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下达省级财政部门;930日前,按照当年实际下达数提前向省级财政部门通知下一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补助范围。

省级财政部门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参考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630日前,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下达省以下财政部门;1130日前,提前向省以下财政部门通知下一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

第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通知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政策,审核、批复省以下财政部门申报的年度项目,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项目计划,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

第十一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的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等。

()革命老区民生事务。主要是指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有关事务,包括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事项和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的建设维护。

第十二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备,不得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项目以及不符合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的其他开支。

第十三条 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应当设立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的具体样式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年度补助的革命老区县个数不得少于财政部核定的补助县个数,县均补助额不得少于中央财政县均补助额的一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省份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省以下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定期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十六条 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730财政部公布的《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9345)同时废止。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

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彩票公益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贫困革命老区,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的革命老区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整村推进项目,是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以贫困革命老区中的贫困村为单元,按照集中连片、整合资金、群众决策、科学规划的原则,通过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而开展的扶贫开发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资金,是指用于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第五条 本项目在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提供政策指导、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共同组织管理下,由项目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划和实施。

第六条 凡是项目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公益活动,应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二章  项目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收入和扶贫开发情况,统筹确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项目的年度预算。

第八条 项目省和项目县以项目为平台,根据项目规划需要,积极整合资金,保证项目规划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村级道路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石坎梯地、土坎梯地、旱地改良等农田基本建设等。

(二)贫困村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改灶、改厕、改圈、改厨、建沼气和建院坝;人畜饮水池、垃圾处理设施等。

(三)产业发展。主要包括: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发展和培育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围绕产业发展开展适用技术推广、培训;依托农业发展休闲旅游以及红色旅游等。

第十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社会福利、救济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购买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

(五)其他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一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制定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计划,确定项目实施的省份和项目县指标,并明确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联合制定项目县竞选方案,按照公开透明、择优遴选的原则,确定具体的项目县,并报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县人民政府按照项目村连片规划、群众参与的原则,指导、协助项目村编制村级规划,并审核、汇总各项目村的村级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形成县级项目申报书,报省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加强资金统筹整合,形成合力。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请理由;

(二)项目建设任务;

(三)技术标准和投资概算;

(四)资金需求估算、资金来源、资金安排计划以及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的建设任务;

(五)项目目标及预期效益;

(六)项目组织、实施措施;

(七)分阶段实施计划;

(八)项目监督和项目验收评估措施等。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联合审核、批准各项目县的项目申报书,并报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

第十七条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对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联合报送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

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及时批复项目县的项目申报书,组织项目县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拨款文件后,及时下达预算并将资金下拨到项目县。项目县在项目申报书经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批复后,可以拨付或开支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纳入各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实行分账核算和报账制管理。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使用项目资金购买属于政府采购规定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当年项目未完成的,项目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共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规划的实施期间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实行项目公示、公告制。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并设立投诉电话,接受与项目相关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对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开展日常监测,并通过参与项目组织实施、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于每年131日前向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报送上一年度项目实施进展和项目资金使用等主要情况。

第二十八条 年度项目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逐级报批。

 

第六章  项目验收评价及后续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县人民政府要组织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在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的验收评价工作,形成验收评价报告,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在收到县级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后一个月内对竣工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果报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

第三十条 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根据项目规划实施的总体情况对竣工项目进行抽检。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县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指导和帮助项目村制定工程或资产管护制度,落实项目后续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项目实施激励机制。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针对项目省开展绩效考评,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政策和项目实施的效益,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贫困革命老区建设发展。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81日起执行。2008114印发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项目管理办法》(财农[2008]340号)同时废止。

 

 

关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

老区整村推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一、为什么要修订《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项目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要进一步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扶持力度”精神,2008年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扶贫开发工作。为了确保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的顺利开展,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项目管理办法》(财农[2008]340号),有关省(区、市)按照该办法开展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

“十二五”时期,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开展整村推进工作,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为进一步完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时期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项目的复函》(财综函[2011]25号)要求,结合前三年实施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工作实际,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对财农[2008]340号文进行修订,形成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将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合二为一。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六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二是明确了项目资金的定义和使用原则;三是明确了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四是明确了项目申报、审核的具体程序;五是明确了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六是明确了项目管理监督的有关要求;七是明确了项目验收评价及后续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调整资金使用范围。原办法规定资金的使用范围为: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建立村级互助发展资金。新《办法》围绕着支持贫困群众发展产业,拓宽了资金使用范围,具体修订为: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贫困村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发展。

2、明确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主体。原办法对国家、省、县三级财政、扶贫部门各自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但没有明确组织实施的主体部门。新《办法》明确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者是县级人民政府,县级政府在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的政策指导下,在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的共同组织管理下,进行项目的具体规划和实施。同时,考虑到各省份可根据实际制定本省实施细则,明确省、县级财政、扶贫部门的职责,新《办法》未对省、县级财政、扶贫部门具体职责进行规定。

3、完善项目申报和审核程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项目申报和审核程序,明确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扶贫部门各自工作内容。

此外,《办法》调整补充了部分具体工作要求,对项目申报书的具体内容作了调整和完善,并对项目的日常监测、绩效考评、后续管理和宣传等内容提出更明确的工作要求。

 

 

福建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闽财农〔2006119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按照《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为支持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包括国有贫困林场)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省和市县财政扶贫资金财政扶贫资金根据扶贫开发事业的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 省级财政扶贫资金包括省本级扶贫支出和省级财政补助市县扶贫资金。

省本级扶贫支出实行部门预算管理。

中央、省级财政补助市县扶贫资金主要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等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

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支持的范围包括: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省市县扶贫开发重点村、经济欠发达县及其他特定的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按照开发式扶贫要求进行使用管理。支持重点是贫困村“整村推进”;农村贫困人口劳务技能培训;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等方面。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支出内容包括:

(一)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包括:乡村道路(含桥、涵)、基本农田、小型和微型农田水利设施、人畜饮水、户用沼气、村级通电、小流域综合治理、贫困农户住房改造和异地移民扶贫开发等项目建设;

(二)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开展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等);

(三)农村贫困人口劳务技能培训补助

(四)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五)扶贫贴息贷款的贴息支出;

(六)其他特定的支出。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工资;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建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本办法第七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由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协商一致提出分配方案。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项目不得擅自调整,若确需调整,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财政扶贫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必须减少环节,尽可能直接支付到项目。在县(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未到位之前,设立财政扶贫专户,实行封闭运行,省市扶贫资金直接拨付到县(市、区)财政扶贫专户。县(市、区)财政局收到省市财政补助的扶贫资金后,应按规定及时支拨到位,不得拖延和截留。当年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考评制度,推行参与式扶贫方式和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第十四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多头、多次申报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及其项目信息要按照《关于推行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的通知》(闽财农[2005]99号)的规定,及时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创新有助于提高财政扶贫资金效益的使用和管理模式,提高扶贫开发成效。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扶贫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同时减少直到停止该县(市)下年度的财政扶贫资金补助。

第十九条 各专项财政扶贫资金要根据本办法,结合业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革命

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预[200650

 

(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661),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做好20062008年三年项目规划的编制工作,现下达你县(市、区)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额度     万元,请严格按照《福建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三年项目规划编制和2006年具体项目的申报和审定工作,并于2006831日前上报我厅,我厅将对项目进行审定后下达2006年补助资金。

附件:1.福建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2.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规划汇总表和项目投资分年度情况表 ()

    3.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福建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61),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和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乡、村公益事业和解决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

2.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和项目选择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3.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强化绩效考评。 

4.专款专用。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二章  管理权责

 

第四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中央、省、县分级管理。设区市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的授权行使有关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汇总、编制本地区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三年项目规划;统筹管理本地区项目库;审核并批准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年度项目;组织实施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三年项目规划;申报年度项目;根据省财政厅的批复,建立本地区项目库;组织项目实施。    

 

第三章  资金安排与分配

 

第七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中央或省财政安排,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

第八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较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

第九条 省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享受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的革命老区县范围,采用因素法核定各县专项转移支付额度。省财政实际下达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审定批准的革命老区县上报项目的投资额为基础,同时考虑各地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革命老区专门事务、革命老区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包括:

()专门事务

1.革命遗址保护;

2.革命纪念场馆的建设和改造;

3.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

4.老红军、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

()公益事业

1.村容村貌及环境整治;

2.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及设备更新;

3.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及设备更新;

4.农村文化站所建设及设备更新;

5.农村敬老院建设及设备更新。

() 基础设施建设  

1.人畜安全饮水设施建设及维护;

2.群众安居工程;

3.乡村道路建设及维护。

第十一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备以及其他与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不相符的各项开支。

 

 

第五章  三年项目规划

  

第十二条 三年项目规划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符合革命老区资金的使用原则及范围,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革命老区人民的愿望和需求。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核定的专项转移支付额度上浮20%编制三年项目规划。

第十四条 三年项目规划的内容包括总体目标,实施计划及步骤、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预期效果分析及监督检查措施等。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三年项目规划草案,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后行文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三年项目规划,编制全省三年项目规划,上报财政部,并根据财政部审定的全省三年项目规划批复县级财政部门三年项目规划。

第十七条 三年项目规划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章  项目申报和审定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已批准的三年项目规划、资金额度、本办法规定及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年度项目,项目申报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的项目申请书文本范本及指南。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各项目单位填制项目申请书,各项目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填报项目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并附项目说明书等相关材料,投资额达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出具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单位编报的项目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当年项目申请书,年度项目汇总表、汇总申请报告及审核意见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汇总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所需资金规模,筹资渠道和方式、申报依据、申请补助额等。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批准的三年项目规划,审定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具体申报项目,在审定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整和修改的,县级财政部门需在省财政厅要求的时间内重新上报。省财政厅将审定确认的项目申请书报财政部备案后于5月底前将年度项目批复县级财政部门,同时下达资金。

 

第七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和下达的项目资金,组织项目实施,并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需要,在本级政府年度预算中按照中央补助额的2%—5%另行安排项目管理费,用于省级和县级财政部门委托或聘请有关单位和评审机构进行项目评估、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开支。

第二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预算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达到规定额度的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

第二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并根据项目进度或合同要求拨付资金。项目资金原则上实行报账制管理,具备条件的应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基本建设类项目应当建立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工后,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进行审核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报告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九条 利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应当统一设立由财政部设计的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完工项目进行项目评审,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日常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闽常[20054)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享受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老区办关于印发

老区扶贫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老区〔200921

 

各市、县(区)老区办(有关老区机构):

现将《福建省老区扶贫建设资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老区扶贫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老区扶贫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字[2000]18)和《福建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06]119)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老区扶贫建设工作实际,现就老区扶贫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资金使用

老区扶贫建设资金是国家财政为改善老区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老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高老区人民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省和市县财政扶贫资金中专项用于老区的部份。鉴于我省老区乡村面广量大,老区扶贫建设资金又相对较少,供需矛盾比较突出的实际情况,现有的老区扶贫建设资金主要属于补助性质。

老区扶贫建设资金用途包括:

(一)补助老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老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包括修建乡村道路、人畜饮水、水利设施等项目;

(二)补助老区农村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及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先进实用技术等;

(三)补助老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

(四)补助老区农村发展社会事业;

(五)涉及老区事务的其他特定用途。

老区扶贫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与以上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不是老区乡村不得安排老区扶贫建设资金。

二、资金分配原则

我省老区扶贫建设资金根据国家和省扶持老区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我省重点老区乡村给予优先和倾斜,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农民人均收入、资金使用效益、老区人口分布等情况进行分配。各地要根据财力情况落实好配套资金。80年代初一部分资金已由各地市统筹安排,成为各地市的基数,称为“指标资金”;余下部分作为省级管理资金,称为“扶建资金”。“指标资金”和“扶建资金”分配时应坚持突出重点、集中使用的原则,逐步克服过于分散现象。

各市、县()老区部门申请老区扶贫建设资金,申报前应在项目实施的地点或项目的受益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网站、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告或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告或公示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内容,资金来源、数量、用途、安排情况,效益目标等。公告或公示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申报程序联文上报。省老区办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项目时,将在《福建革命老区网站》上公布。上年度已经安排过补助项目的,本年度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

公告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老区扶贫开发工作检查考核内容。省老区办将以此作为当年或下年度调整指标资金分配和安排专项扶建补助资金的参考依据。

三、资金管理

老区扶贫建设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要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项目不得擅自调整,若确需调整,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老区扶贫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县(市、区)老区和财政部门收到省、市财政补助的老区扶贫建设资金后,应按规定及时支拨到位,不得拖延和截留。

四、资金监督与检查

各级老区工作机构要加强对老区扶贫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省老区办每年将组织人员对中央和省级老区扶贫建设资金进行抽查。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老区扶贫建设资金,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老区扶贫建设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减少直至停止该县(市、区)下年度的老区扶贫建设资金补助。

本规定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福建省老区办关于试行

老区扶建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

闽政老办〔200420

 

各市、县(区)老区办:

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国开发〔20042)和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闽委农办〔2004104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决定从2005年起试行老区扶建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公示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公告、公示的对象:

1、中央和省安排的老区扶建资金(即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具体为:(1)按历年基数分配各设区市的指标资金1800万元;(2207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村捆绑资金250万元;(3)科技扶贫项目资金200万元;(4)饮水工程项目配套资金300万元;(5)长汀水土保持专项配套资金10万元;(6)补助各地申报的老区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1100万元。

2、各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由老区部门使用管理的配套资金项目。

()公告、公示的主要内容:

1、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内容,资金安排情况,效益目标等。

2、资金。包括数量、来源、用途等。

二、试行分级分类公告、公示

原则上资金的分配以公告为主,项目的安排分为:省、设区市老区办以公告为主,县级以下按公告与公示相结合。

()省老区办分配给各设区市老区办的指标资金(即历年的切块资金)基数不变,各设区市老区办在当年一月底前确定分配计划并通知所辖县(市、区)老区办。县(市、区)老区办按照资金额度安排本年度扶建项目后进行公示后上报,在收到上级部门审批下达的通知后进行公告。

()各市、县()老区办申请省老区办的专项扶建补助资金项目,按实际下达的资金项目分别进行公告。

()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给老区部门管理使用的资金,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示或公告,并将情况上报省老区办备案。

三、公告、公示的形式、范围和时限

()公告、公示的形式: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借助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网站、政()务公开栏()及告示等进行公告或公示均可。

()公示、公告的范围:在项目实施的地点或项目的受益范围内。

()公示、公告的时限:各市、县(区)老区办按指标资金数确定资金项目后,在申报前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各市、县()指标资金项目和申请补助项目在收到上级部门审批下达通知文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分别进行公告。

四、反馈意见的受理及要求

公告、公示单位负责反馈意见的受理。公告、公示的同时要将联系人、监督电话和通讯地址一并公布。

()指标资金项目的申报应以公示后无异议为原则。在公示时限内,市、县()老区办对群众反映的意见,要严肃对待,认真调查核实,并做出解释或处理,无异议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申报程序联文上报。

()申请省办专项扶建补助资金项目,应将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参考依据。各市、县()老区办要高度重视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分轻重缓急,在安排好指标资金项目的基础上,参照上年度安排的数量额度进行申报。在省办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资金项目后,及时进行公告。

()指标资金项目和省办扶建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的申报,各设区市老区办要加强指导。各市、县(区)老区办申报的指标资金项目、补助资金项目分别于五月底和七月底前报省老区办审批。

()公告、公示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老区扶贫开发工作检查考核内容。省和设区市老区办将以此作为当年或下年度调整指标资金分配和安排专项扶建补助资金的参考依据。对违规违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福建省老区办关于指标资金直接下拨到县的通知

闽老区〔20135

 

各市、县(区)民政局(老区办)

根据扶贫资金相关管理规定,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决定,2013年指标资金(老区贫困乡村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老区办联合行文直接下达各县、市(区)民政局(老区办)。具体要求有:

一、乡(镇)、村项目主体单位向县、市(区)民政局(老区办)提交报告,县、市(区)民政局(老区办)对老区扶建项目初审后进行公示。省级资金下达后,县、市(区)民政局(老区办)会同财政局行文下达资金,资金下达文件在县财政、民政(老区)信息网站公告栏公告,同时文件一式三份报省民政厅老区建设发展处存档,报市民政局(老区办)一式三份存档。

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安排遵循相对集中原则。单个项目不得少于1万元,其中2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达70%以上。

三、各县、市(区)民政局(老区办)要严格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 [2011]41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加强对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同时减少直至停止该县、市(区)下年度老区扶贫资金的拨付。

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福建省老区办

                                   2013年4月16

 

 

附件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1.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财政科目编码:2130504:用于农村贫困地区乡村道路、住房、基本农田、水利设施、人畜饮水、生态坏境保护等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方面的支出。

2.生产发展(财政科目编码:2130505:用于农村贫困地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农副产品加工,林果地建设等生产发展项目以及相关技术推广和培训,县乡村干部培训,贫困地区劳务输出培训等方面的项目支出。

3.社会发展(财政科目编码:2130506:用于农村贫困地区中小学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医疗、卫生等方面的项目支出。

4.其他扶贫支持(财政科目编码:2130599: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扶贫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