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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章程

日期:2010/12/20        来源:本站        点击数:

 

---2007521福建省老区建设促进会

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福建是我国革命老根据地重点省份之一,为中国革命事业做出过重大贡献,付出了巨大牺牲,赢得了红旗不倒的赞誉。

为促进福建省革命老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促进老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成立福建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简称福建省老促会)

本章程是保证本会高效有序开展活动的团体章法,参照社团管理登记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而制定。

第二条 本会系由关心老区建设的离退休老干部、老专家和有关社会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坚持以人为本,立足老区,全心全意为老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重大事项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第二章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宣传老区历史贡献和又好又快地建设老区的重要意义;

()关心老区,联系老区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呼吁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支持老区建设,为老区举善事、办实事;

()贯彻科教兴农方针,协助老区推广新技术、新经验,提供信息,开展职业培训,助学兴教,培养农村、农业适用人才;为促进老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反映老区群众和革命五老意见及要求;

()倡议和促进沿海发达地区与内地欠发达的老区协作共进。

 

第三章 理事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凡自愿参加本会、拥护本会章程、有一名理事推荐,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并提请常务理事会通过,吸收为本会理事。

第七条 理事权利:

()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监督和建议;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有退会自由。

第八条 理事义务:

()执行本会章程、决定和决议;

()宣传党和政府关于老区建设的方针、政策;

()为老区建设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在健康条件允许下,深入老区调查研究;

()关心老区,为老区人民办好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有特殊情况可提前和推后,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理事会议须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方得举行,理事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多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职权: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重大事项;

()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聘请顾问;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工作需要,可召开两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议须有过半数常务理事出席方得举行。常务理事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多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职权:

()报告执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建议;

()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和办公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吸收理事;

()其它。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不定期举行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和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长办公会职责:

()执行常务理事会决定、决议;

()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

()讨论决定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本会设置精干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 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本会法人代表由会长担任。

第十五条 联络工作:

()本会挂靠福建省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

()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主动与中国老区建设促进 会和设区市、县(市、区)老区建设促进会保持密切的联系;

()与兄弟省、市、自治区老区建设促进会建立工作联系。

 

第五章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政府拨款、资助;

()社会团体捐赠;

()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正常业务开支和发展老区 事业。

第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会计、出 纳人员;财务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使用,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有 关单位的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址设在福州。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终止,需经理事会过半数理事通过。清理债权、债务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