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章程
(2012年8月30日福建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日期:2012/12/10  来源:本站  点击数:
福建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章程
(2012年8月30日福建省老区建设促进会
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建是我国革命老根据地重点省份之一,为中国革命事业做出过重大贡献。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是本团体的责任。本团体名称为福建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简称福建省老促会)。英文名称为Fujian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Construction in the Old Revolutionary Areas(缩写:FCPCOR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系由关心老区建设的离退休老干部、老专家和有关社会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坚持以人为本,立足老区,全心全意为老区人民服务,努力促进老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更加优美更加和谐更加幸福的福建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重大事项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第五条 本会挂靠福建省民政厅,接受省老区建设办公室和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福州市五四路263号福建省委老干部局大院内。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老区的历史贡献、革命精神和光荣传统,宣传党和政府支持老区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宣传老区人民艰苦创业和社会各界促进老区建设的先进典型经验。
(二)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倾听老区群众呼声,针对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加快老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促进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支持老区建设,接受国内外、境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对老区建设的捐赠和援助,为老区举善事、办实事。
(四)开展助学兴教、职业培训,促进老区人才培养和教育事业发展。
(五)关注老区民生,反映老区群众特别是革命‘五老’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倡议和促进沿海发达地区与内地欠发达的老区协作共进。
第三章 会员(理事)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即为本会理事。单位会员即为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推荐一名代表为理事。
第九条 凡自愿参加本会、拥护本会章程、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由理事或理事单位推荐,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并提请常务理事会通过,吸收为本会理事。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监督和建议。
(四)获得本会业务范围内的有关服务。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定和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理事大会),理事会议须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方得举行,理事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多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与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工作需要,可召开两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议须有过半数常务理事出席方得举行。常务理事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多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报告执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二)听取会长会议有关报告,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建议。
(三)决定本会副秘书长的任免,确定驻会工作人员。
(四)决定理事的吸收和除名。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长会议(常务会长会议),研究决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重要事项。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和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长会议职责是: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决定、决议,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工作、人事等意见、建议。
(二)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对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三)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实行驻会工作制度,日常工作重要事项由驻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秘书处在会长领导、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七条 本会法人代表由会长担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各界捐赠;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合格的会计、出纳人员;财务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法定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议提出修改意见,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章程修改后报省社团登记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由于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提交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时,如有剩余财产,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