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磨一剑 老区添福祉
----庆祝《福建省促进老区发展条例》颁发实施
日期:2012/11/9  来源:本站  点击数:
十年磨一剑 老区添福祉
----庆祝《福建省促进老区发展条例》颁发实施
·福建省老区建设促进会·
把革命老区建设发展事业纳入国家法制化轨道,是依法治国和老区科学发展的需要,更是广大老区人民的迫切愿望。早在2003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我省4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由叶继革代表(时任三明市委书记)领衔,提出国家拟出台《老区发展促进条例》的议案,嗣后省人大代表也在省人大会议上提出了我省拟出台本省“条例“的议案。2012年9月27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省政府提请审议的《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至此,我省地方立法十年磨一剑,为健全地方法规体系、加快依法治省进程又取得一大成果,使我省老区建设发展事业纳入到法规保障之中,从而走上了可连续的康庄大道,实现了老区人民长期来的意愿,给全省老区带来了福祉;同时又标志着我省人民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献上的一份礼物。我们为之庆贺!
中国的革命老区,是历史形成的特殊区域,是中国革命的摇篮、人民军队的摇篮、新中国的摇篮,人民共和国从老区走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反复强调老区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问题,是治国安邦的一件大事”。老区的历史定位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都决定着老区建设发展事业绝不是一个阶段性的工作,而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只有解决这个长期战略任务的定位,才能避免陷入“时重时轻”、“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境地,确保老区建设发展事业上升到战略发展的高度,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工作议程,从政策上、制度上保证老区建设发展的可持续。有鉴于此,对老区建设发展事业进行“立法”,使之纳入法治化轨道就成了必需与必然。人大代表的议案和我会的几经呼吁,也正充分表达了老区人民的这种心声和愿望。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革命老区建设发展事业,从执政党和国家层面制订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使老区贫困状况明显改变、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综合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基础设施条件显著改善、农民收入快速增长,老区人民从改革开放前的不得温饱迈向脱贫奔小康的新阶段。但是,由于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制约,革命老区尤其是重点贫困老区,经济发展水平依然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也是客观现实状况。吃水不忘挖井人,支持老区、回报老区,加速推进老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新的跨越,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福建是我国著名的革命老区,老区国土面积占据全省陆地面积的96%,老区县占全省县级数的80%,其中原中央苏区县达22个,老区县人口占全省县人口80%。福建老区具有革命早、历史久、分布广、牺牲重、贡献大和坚持“红旗不倒”的特点,在全国老区占有重要的位置。老区是我省的基本省情,是我省的一张亮丽的“名片”。福建历届省委、省政府一向十分重视老区工作,扶持老区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加快发展。省委、省政府扶持老区的政策举措,目前已初步形成了较为配套的政策体系,其中2007年《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福建省革命老区发展的意见》(闽委办【2007】54号文件)、《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2011】30号文件),以及2009年5月国务院《关于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中由国家层面给予福建老区的优惠政策,使这个政策体系更加完善配套,我省老区和人民群众从中得到的实惠更多更全面。我省的扶持老区政策体系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区的关怀与重视,也为《条例》的出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还强调“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是规定社会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其他方面最基本的行为规则。法律规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法规。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方面,历来很有作为很有成效,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把立法工作重点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法规制定和修改上,切实把立法同推进全省建设发展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同解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本《条例》的立法过程充分展示了省人大常委会上述地方立法的理念和经验,使本《条例》能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得以成功出台,使我省的老区工作立法走到了全国省市前列,实现与老区大省地位相称,让全省老区人民的意愿圆满实现,这是对老区建设发展事业作出的重大贡献。我们为之由衷钦佩。
《条例》的立法过程中,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已经作了非常扎实的基础性工作,草案经省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后由省长签署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调研、公开听取意见、完善听证、论证等环节,不断在提高立法质量上下工夫。经过二轮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反复审议、修正,最终通过的本《条例》,其宗旨紧紧围绕促进全省老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这个主题,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紧扣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大局,牢固树立老区优先理念,对新形势新时期扶持促进老区发展的重点领域、重要方面、重心工作、重大政策举措等,一一作出了简约但明确的规范要求。本着既着眼当前、又放眼长远;既突出重点,又统筹协调;既注意前瞻性、又注重现实性、稳定性;既有原则要求,又具可操作性,设置的条款一般不作具体硬性规定但都显行动准则意义。在具体内容上,注意从大处着眼、实处着手,具体明确了促进老区发展的原则与方针;强调了宣传和宏扬革命老区精神、强化革命老区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建设革命老区的社会氛围;老区既应充分利用扶持政策、又应提高自我发展能力;规定对促进老区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扶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强调加强监督及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的追究。这些内容充分体现了《条例》的全面性、完整性和法律功效。《条例》特别对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相应职能、职权、职责作了具体规范性规定,尤其对各级的老区工作体制及机制提出了原则规定,有利于各级建立健全和完善领导协调机制和工作协同机能。本着当前与长远结合、现实与前瞻结合,对促进老区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实施相关政策措施,重点工作分工负责,以及具体到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资金、项目倾斜,人才流动机制、生态补偿机制,发展红色旅游,实施移民搬迁、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建立和完善革命“五老”生活保障增长机制等,都一一作出规定,可谓实惠、实用又实在!针对当前对老区建设发展事业社会关注度较小的状况,《条例》还专门设置了关于发挥社会力量促进老区建设发展的条款,强调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各种途径促进老区建设发展事业。《条例》还专门规定要充分发挥老区建设促进会、扶贫开发协会和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在推动和促进老区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总之,《条例》是一部具有我省地方立法特色、内容涵盖面广、对全省老区工作及老区建设发展事业进行法律规范的重要法规,它的颁发实施是我省老区建设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盛事!
加快我省老区的建设和发展,任重道远。这不仅需要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多方面的政策倾斜以及法制保障,同时还需要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关注、关心与参与,包括需要有一批热心为老区“鼓与呼”、热情为老区牵线搭桥,动员社会力量携手促进老区建设发展的社团组织。我会义不容辞地担当起这一光荣历史使命,《条例》对此作出的相关规定,为我会进一步履行使命创造了更坚实的前提。我会全体同仁将为《条例》的全面实施,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搞好老区相关的“促进”工作,为全省老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而尽心尽力!
(201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