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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再次提高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的抚恤补助标准

日期:2012/4/27        来源:网上来稿:晋江市民政局老区办 蔡天南        点击数:

    

为确保全市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本市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民优[2011356号文)精神,以及按照我市自然增长机制有关文件要求,晋江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提高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晋政文[201297号文),分别从2011101日和201211日起,以2011年泉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照基数,按确定比例给予增加,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标准提高后,2012年全市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定补标准具体如下:烈属1452/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333/月,病故军人遗属1194/月,在乡老复员军人中抗日战争入伍的1030/月、解放战争入伍的872/月、建国后入伍的773/月,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507/月,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395/月;全市革命“五老“人员定期补助金统一调整至每人每月833元。新标准自201211日起执行,提高标准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现我市革命”五老“人员的定期补助金已超过省定标准,高出省定标准333元,居全省革命“五老”人员的定补标准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