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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再次提高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的抚恤补助标准
日期:2012/4/27  来源:网上来稿:晋江市民政局老区办 蔡天南  点击数:
为确保全市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本市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民优[2011]356号文)精神,以及按照我市自然增长机制有关文件要求,晋江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提高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晋政文[2012]97号文),分别从2011年10月1日和2012年1月1日起,以2011年泉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照基数,按确定比例给予增加,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标准提高后,2012年全市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定补标准具体如下:烈属1452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333元/月,病故军人遗属1194元/月,在乡老复员军人中抗日战争入伍的1030元/月、解放战争入伍的872元/月、建国后入伍的773元/月,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507元/月,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395元/月;全市革命“五老“人员定期补助金统一调整至每人每月833元。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提高标准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现我市革命”五老“人员的定期补助金已超过省定标准,高出省定标准333元,居全省革命“五老”人员的定补标准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