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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规范诊疗费 服务暖民心

日期:2012/3/31        来源:网上来稿:城厢区老促会 卫生局        点击数:

根据《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医〔2011323)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201211日起,对我区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进行调整。

此次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调整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单设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每人次为:个人支付部分为1.5元,医保基金支付部分为5.5元。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为7.5元。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部分由当地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结算。参保参合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在开展门诊统筹的基础上,纳入各类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一般诊疗费只限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对已合并为一般诊疗费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或变相收取费用,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等按每疗程收取一次。这一举措将更好地规范我区群众医疗诊疗费用,给百姓带来福音。